凯众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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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2-17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二条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4]146号
批复原因一、程一凯、林黎黎合谋操纵股价2019年下半年,程一凯、林黎黎就股票交易达成合作,程一凯与林黎黎共同决定交易标的,制定交易策略。程一凯提供资金用于相关账户的保证金,林黎黎组织并指挥交易。程一凯与林黎黎约定,林黎黎提取实际获利的10%。二、程一凯、林黎黎控制使用账户和交易情况程一凯、林黎黎实际控制使用26个证券账户,在2020年2月12日到9月9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通过连续交易等方式操纵“亚翔集成”“开开实业”“联明股份”“凯众股份”“红星发展”等股票价格,违法所得共计6,513,191.66元。
批复内容没收违法所得6,513,191.66元,其中由程一凯承担5,861,872.49元、林黎黎承担651,319.17元;并处以13,026,383.32元的罚款,其中由程一凯承担11,723,744.99元、林黎黎承担1,302,638.33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0-25
标题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第2320210210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文件批号第2320210210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813号办公大楼2楼工程研究室的工作使用的计算机内,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安装MSCMARCMENTANT软件3套。
批复内容责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对公司进行警告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0-25
标题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苏消行罚决字[2023]第0054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
文件批号苏消行罚决字[2023]第0054号
批复原因1、仓库内东侧防火分区内的应急照明控制柜未通电,处于停用状态;2、室内消防栓泵控制柜电源被关闭,有一个室内消火栓泵出水口阀门处于关闭状态;3、办公楼屋顶的排烟风机控制柜处于手动状态。
批复内容给予凯众江苏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19
标题凯众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4]81号、82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13235939XD)在上证e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称公司是“华为汽车主要合作伙伴赛力斯、江淮和奇瑞的核心供应商,为赛力斯供货全系的聚氨酯缓冲块产品,为江淮和奇瑞供货大部分聚氨酯缓冲块和轻量化踏板产品”。经查,你公司作为二级供应商对赛力斯、江淮和奇瑞供货,供货产品价值量较低,占客户总采购额比例小,且对部分华为相关车型尚未实现营业收入。你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贾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05
标题关于对贾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4]82号
批复原因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众股份”)在上证e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称公司是“华为汽车主要合作伙伴赛力斯、江淮和奇瑞的核心供应商,为赛力斯供货全系的聚氨酯缓冲块产品,为江淮和奇瑞供货大部分聚氨酯缓冲块和轻量化踏板产品”。经查,凯众股份作为二级供应商对赛力斯、江淮和奇瑞供货,供货产品价值量较低,占客户总采购额比例小,且对部分华为相关车型尚未实现营业收入。凯众股份关于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05
标题关于对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4]81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13235939XD)在上证e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称公司是“华为汽车主要合作伙伴赛力斯、江淮和奇瑞的核心供应商,为赛力斯供货全系的聚氨酯缓冲块产品,为江淮和奇瑞供货大部分聚氨酯缓冲块和轻量化踏板产品”。经查,你公司作为二级供应商对赛力斯、江淮和奇瑞供货,供货产品价值量较低,占客户总采购额比例小,且对部分华为相关车型尚未实现营业收入。你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07
标题凯众股份:关于对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23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3年10月11日16时32分、10月13日14时48分,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证e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称,“公司是华为汽车主要合作伙伴赛力斯、江淮和奇瑞的核心供应商”“在奇瑞智界车型上,凯众供货减震产品和踏板产品”。相关回复发布后,公司股票于10月12日至10月1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异常波动情形。经监管督促,公司于10月16日提交说明公告称,公司作为二级供应商对赛力斯供货缓冲块产品,2023年上半年销售60万元左右,占公司2023年上半年营收0.8%,预计对公司2023年营收影响极小,对奇瑞供货尚未产生销售额。 在华为汽车相关概念处于当前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时期,公司在e互动平台发布相关经营合作信息,未充分完整地揭示相关业务对公司业绩影响极小等风险,经监管督促后才予以澄清,相关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贾洁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对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贾洁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1-20
标题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12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12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披露,于2020年2月3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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