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06 |
标题 | 华立股份:关于对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18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3年4月27日,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2022年,公司部分贸易业务的交货模式改为由公司委托供应商直接向客户交货,公司在向客户交货前短暂性取得货物控制权,公司初步判断在该业务中公司因承担了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及拥有自主定价权,因此在财务账务处理中采用了总额法确认收入。2022年审计期间,经公司对此类贸易业务的实质重新判断后,将2022年度上述委托供应商直接交货给客户的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因此对2022年一季报、2022年半年报、2022年三季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2022年第一季度调减营业收入1690.72万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9.28%;2022年半年报调减营业收入8416.75万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21.25%;2022年三季报调减营业收入1.09亿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18.57%。 |
批复内容 | 对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卢旭球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2 |
标题 | 四川华富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崇公(工)行罚决字[2018]231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崇公(工)行罚决字[2018]231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四川华富立所在产业园区规定,园区内企业应按月向当地派出所报备入职及离职员工人数,四川华富立未按规定报备,经崇州市公安局复查后仍未报备,该行为已违反《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导致四川华富立受到相应处罚。 |
批复内容 | 罚款1,000.00元 |
处理人 | 崇州市公安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05 |
标题 | 华立股份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387号 |
批复原因 |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于对华立股份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38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交易所上述《问询函》后,立即组织人员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回复,现就相关问题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04 |
标题 | 关于对华立股份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38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华立股份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