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4-04 |
标题 | 华立股份: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谭权志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交易股票情况的说明及致歉函》,获悉谭权志先生之女谭茵女士在2024年3月1日买入公司股票,于2024年3月20日卖出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在窗口期买卖股票、短线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谭权志先生及其女儿谭茵女士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一)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谭权志先生之女儿谭茵女士本次交易所获收益1,190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二)经核实,谭权志先生事先并不知晓此次交易,其女谭茵女士也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谭权志先生的意见及相互商量,系谭茵女士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进行独立判断所作出的自主决定,上述买卖公司股票是谭茵女士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所致,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谭权志先生及其女谭茵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窗口期买卖及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上述违规交易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不再发生此类情况。
(三)谭权志先生及其女谭茵女士承诺今后将进一步加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自觉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中窗口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将进一步规范本人及家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账户管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四)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培训,加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做好个人及亲属账户的管理和法规的宣贯,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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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3-22 |
标题 | 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对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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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06 |
标题 | 华立股份:关于对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18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3年4月27日,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2022年,公司部分贸易业务的交货模式改为由公司委托供应商直接向客户交货,公司在向客户交货前短暂性取得货物控制权,公司初步判断在该业务中公司因承担了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及拥有自主定价权,因此在财务账务处理中采用了总额法确认收入。2022年审计期间,经公司对此类贸易业务的实质重新判断后,将2022年度上述委托供应商直接交货给客户的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因此对2022年一季报、2022年半年报、2022年三季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2022年第一季度调减营业收入1690.72万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9.28%;2022年半年报调减营业收入8416.75万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21.25%;2022年三季报调减营业收入1.09亿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18.57%。 |
批复内容 | 对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卢旭球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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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22 |
标题 | 四川华富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崇公(工)行罚决字[2018]231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崇公(工)行罚决字[2018]231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四川华富立所在产业园区规定,园区内企业应按月向当地派出所报备入职及离职员工人数,四川华富立未按规定报备,经崇州市公安局复查后仍未报备,该行为已违反《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导致四川华富立受到相应处罚。 |
批复内容 | 罚款1,000.00元 |
处理人 | 崇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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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05 |
标题 | 华立股份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387号 |
批复原因 |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于对华立股份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38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交易所上述《问询函》后,立即组织人员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回复,现就相关问题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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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04 |
标题 | 关于对华立股份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38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华立股份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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