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10-29 |
标题 | 共进股份:关于公司监事窗口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何卫娣女士的股票账户由于其亲属的误操作,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窗口期在二级市场买入了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何卫娣女士认识到其亲属误操作违反了相关规则,即刻就此次违规增持公司股票事宜报告公司董事会,其本人就本次窗口期增持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对于此次窗口期增持的1,000股股票,何卫娣女士承诺十二个月内不进行减持,在十二个月后出售时如有收益,自愿将所有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再发生类似事项。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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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8-05 |
标题 | 共进股份:关于公司监事窗口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1年8月4日,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接到监事俞艺侠女士的通知,俞艺侠女士的股票账户由于其配偶的误操作,于2021年半年报披露的窗口期在二级市场买入了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俞艺侠女士认识到其配偶误操作违反了相关规则,即刻就此次违规增持公司股票事宜报告公司董事会,其本人就本次窗口期增持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对于此次窗口期增持的4,900股股票,俞艺侠女士承诺十二个月内不进行减持,在十二个月后出售时如有收益,自愿将所有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再发生类似事项。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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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4 |
标题 | 共进股份收到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信息服务器系统存在一个危险漏洞 |
批复内容 | 罚款3万元 |
处理人 | 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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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4 |
标题 | 共进股份收到深圳市南山区安监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
批复内容 | 罚款2.8万元 |
处理人 | 深圳市南山区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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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4 |
标题 | 太仓市同维电子有限公司收到嘉鱼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生产销售不合格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 |
批复内容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91.07万元 |
处理人 | 嘉鱼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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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4 |
标题 | 江苏苏航收到泰兴市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一)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江苏苏航车间及仓库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且未在泰兴市公安消防大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完全改正,复查不合格 |
批复内容 | 罚款1万元 |
处理人 | 泰兴市公安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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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4 |
标题 | 江苏苏航收到泰兴市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二)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江苏苏航与隔壁厂房间搭建雨棚、三四层仓库防火分区超面积,未在泰兴市公安消防大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完全改正,复查不合格 |
批复内容 | 罚款1万元 |
处理人 | 泰兴市公安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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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4 |
标题 | 江苏苏航收到泰兴市市监局行政处罚(一) |
相关法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生产的医用分子筛制氧机未按标准要求在外部标记中增加“禁止吸烟或明火”的警告,经检验不合格 |
批复内容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
处理人 | 泰兴市市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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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4 |
标题 | 江苏苏航收到泰兴市市监局行政处罚(二) |
相关法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江苏苏航生产的臂式全自动电子血压计在说明书中未列入“当气囊在持久过分充气状态下可能存在的风险”,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检验不合格 |
批复内容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
处理人 | 泰兴市市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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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4 |
标题 | 江苏苏航收到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将属于一般电器类产品的魔能枕仿生学按摩治疗仪,表述为医疗器械所具有的功能和疗效,属于对商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批复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 |
处理人 |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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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4 |
标题 | 江苏苏航收到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JH系列医用分子筛制氧机;在更名为江苏江航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后仍然标注“泰兴江航供氧设备有限公司”字样的厂名,构成伪造厂名生产JH系列医用分子筛制氧机 |
批复内容 | 没收违法生产的JH系列医用分子制氧机,并处罚款1013.72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22万元 |
处理人 |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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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4 |
标题 | 共进股份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机场海关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委托深圳市美邦运通实业有限公司申报一批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531720180176105111,该货物实际为F@ST5655V2LIVETIM型,与申报不符,其他与申报相符。 |
批复内容 | 罚款1,000元 |
处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机场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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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4 |
标题 | 苏航医疗收到泰兴市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苏航医疗车间及仓库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
批复内容 | 罚款5,000元 |
处理人 | 泰兴市公安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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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4 |
标题 | 苏航医疗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泰兴市税务局一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逾期未缴纳税款 |
批复内容 | 罚款31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泰兴市税务局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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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27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37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37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于2019年3月30日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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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29 |
标题 | 共进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现金收购股权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256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8]0256号《关于对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现金收购股权事项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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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30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3号(徐再聪)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7]1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徐再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7月20日至2016年3月8日期间,徐再聪在上午开盘集合竞价可申报可撤单阶段,以涨停价大额申报买入“航天工程”等9只股票,随后全部撤单并反向卖出所持全部涉案股票。行为人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通过虚假大额买入申报拉抬涉案股票开盘价,为其随后的反向卖出制造条件,操纵意图明显。徐再聪上述行为共计获利271,231.88元。
我局认为,徐再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鉴于徐再聪在调查期间能配合调查,以及获利金额不大等情节因素,我局已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徐再聪处以3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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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28 |
标题 | 共进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325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7】0325号《关于对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事项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2个交易日内回复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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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28 |
标题 | 共进股份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325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2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按要求对问询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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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5-11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殷泽望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6]003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6年4月30日,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2016年4月5日,公司监事殷泽望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票5000股,减持后持有公司股票15000股。
殷泽望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6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也违反了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殷泽望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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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6-04-07 |
标题 | 共进股份关于监事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监事殷泽望先生于2016年4月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票5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16%。成交均价35.10元/股,成交总额175500元。殷泽望先生共持有公司股票20000股,本次减持后尚持有公司股票15000股。
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殷泽望先生本次减持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关于董事、监事、高管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窗口期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殷泽望先生卖出股票时没有获悉公司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交易时点亦无影响公司股价波动的敏感信息,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发生此次违规减持事项深表歉意。公司董事会已对殷泽望先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已将此事通报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立即开展自己及配偶证券账户的自查,要求进一步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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