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11-27 |
标题 | 福斯达: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4]252号 |
批复原因 | 你作为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总监,你儿子冯华冰于2023年4月28日至2024年6月26日期间,存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其中,买入3,700股,金额108,495元;卖出3,700股,金额94,165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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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11-27 |
标题 | 关于对冯庆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你作为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总监,你儿子冯华冰于2023年4月28日至2024年6月26日期间,存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其中,买入3,700股,金额108,495元;卖出3,700股,金额94,165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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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11-26 |
标题 | 福斯达:关于对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冯庆生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11条、第13.2.1条、第13.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4]0255号 |
批复原因 | 冯庆生之子冯某冰在6个月内多次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对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冯庆生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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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10-25 |
标题 | 福斯达: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冯华冰先生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冯庆生之子,在2023年4月28日至2024年6月26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冯华冰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鉴于本次短线交易未获得收益,不存在收回所得收益的情形。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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