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伊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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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3-29
标题来伊份: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4]127号
批复原因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51537576U))作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伊份”)控股股东,存在以下事实:2016年10月12日来伊份首发上市,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来伊份67.5%的股份。2016年10月13日至2023年5月22日,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累计净卖出来伊份股份2119.28万股,占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6.1851%,其中2023年5月22日,你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来伊份股份660万股,占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1.96%。2023年5月23日,你公司披露上述权益变动(2023年12月8日进行更新)。另查明,2016年10月12日至2023年5月22日期间,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因来伊份发行并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原因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1053%;截至2023年5月22日,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来伊份股份比例为61.21%;期间,你公司作为首发股东,依法履行了减持计划、进展及结果公告之义务。 你公司作为来伊份持股5%以上股东,2023年5月22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卖出)累计幅度达到5%,超比例卖出来伊份股份1.185%(已剔除被动稀释0.1053%)。你公司依法履行了权益变动公告义务,但是,你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累计幅度达5%时,未履行限售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3-27
标题关于对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4]127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51537576U)作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伊份”)控股股东,存在以下事实: 2016年10月12日来伊份首发上市,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来伊份67.5%的股份。2016年10月13日至2023年5月22日,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累计净卖出来伊份股份2119.28万股,占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6.1851%,其中2023年5月22日,你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来伊份股份660万股,占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1.96%。2023年5月23日,你公司披露上述权益变动(2023年12月8日进行更新)。另查明,2016年10月12日至2023年5月22日期间,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因来伊份发行并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原因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1053%;截至2023年5月22日,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来伊份股份比例为61.21%;期间,你公司作为首发股东,依法履行了减持计划、进展及结果公告之义务。 你公司作为来伊份持股5%以上股东,2023年5月22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卖出)累计幅度达到5%,超比例卖出来伊份股份1.185%(已剔除被动稀释0.1053%)。你公司依法履行了权益变动公告义务,但是,你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累计幅度达5%时,未履行限售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02
标题来伊份:关于对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汪小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2]015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2年8月23日,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伊份或公司)披露《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显示,2022年8月19日,公司股东汪小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公司A股4,158,4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2356%。当天增持后,汪小明共计持有公司A股股票17,688,612股,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5.2557%。但汪小明在累计持股达到总股本的5%时,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批复内容对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汪小明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26
标题来伊份:关于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监局[2022]182号
批复原因汪小明:截至2022年8月18日,你持有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伊份)股份比例达到4.02%。2022年8月19日你继续买入415.84万股来伊份股票,持股比例达到5.26%,并于8月22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在持有来伊份股票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在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前停止买卖来伊份股票。
批复内容局决定对你上述违规情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13
标题关于对汪小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监局[2022]182号
批复原因小明:经查,你存在以下事实:截至2022年8月18日,你持有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伊份)股份比例达到4.02%。2022年8月19日你继续买入415.84万股来伊份股票,持股比例达到5.26%,并于8月22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在持有来伊份股票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在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前停止买卖来伊份股票。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上述违规情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5-12
标题张潘宏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在2017年7月28日披露的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以其他公告附件的形式上网,未按要求选择公告类别,同时公告申请单中未填写联系人信息。此外,在2017年8月29日以及12月13日因公告提交不及时进行了开闸操作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潘宏予以口头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5-12
标题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延民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取得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已于2018年9月25日达到披露标准但迟至2019年4月26日才通过2018年年报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延民予以口头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12
标题上海证监局《关于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证监公司字[2018]170
批复原因一、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不规范。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不及时。
批复内容要求组织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整改。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8
标题来伊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703号
批复原因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70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25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05
标题关于对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455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8]245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9月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9月11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03
标题关于对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27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 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
批复内容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从行业经营、财务数据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01
标题上海来伊份受到消防行政处罚情况沪黄公(消)行罚决字[2017]021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黄公(消)行罚决字[2017]0217号
批复原因上海来伊份(淮海中路四店)因商铺营业区存在消防设施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且未按责令要求及时改正。
批复内容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上海市黄浦区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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