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炀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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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27
标题松炀资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2]146号
批复原因广东松场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壮鹏、林指南:经查,广东松场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场资源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5月25日,松场资源公告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含),不超过2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的12个月内。2022年5月25日,松炀资源公告称,截至回购期限居满日(2022年5月24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24.4万股,成交金额1005.13万元,实际回购金额未达到回购计划金额下限。松场资源未在承诺期内完成回购股份计划,未及时、充分披露公司不能按承诺实施回购股份计划的风险信息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松炀资源及王壮鹏、林指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26
标题关于对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壮鹏、林指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46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2]146号
批复原因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壮鹏、林指南:经查,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炀资源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5月25日,松炀资源公告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含),不超过2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的12个月内。2022年5月25日,松炀资源公告称,截至回购期限届满日(2022年5月24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24.4万股,成交金额1005.13万元,实际回购金额未达到回购计划金额下限。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松炀资源及王壮鹏、林指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8-26
标题松炀资源:关于对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
文件批号[2022]106号
批复原因公司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回购方案完成率较低,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差异,与投资者形成的合理预期不符。
批复内容对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壮鹏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5-17
标题关于对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2022]58号
相关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2]58号
批复原因检查发现,你公司作为松炀资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未勤勉尽责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未发现松炀资源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关联交易未审议且未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以及2019年度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且与披露的有关内控评价信息不符等情形。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08
标题关于对梁宏勇、周耿明、陈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7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2]37号
批复原因梁宏勇、周耿明、陈骥: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炀资源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的松炀资源持续督导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检查关注到,梁宏勇、周耿明作为松炀资源2019年度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梁宏勇、陈骥作为2020年度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履行审慎的核查程序,未发现松炀资源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关联交易未审议且未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以及2019年度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且与披露的有关内控评价信息不符等情形。
批复内容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梁宏勇、周耿明、陈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保荐职责,提高保荐业务质量。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08
标题关于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旭彬、周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6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2]36号
批复原因一、对其他非流动资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预付款项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正中珠江所和王旭彬、周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07
标题ST松炀: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8号
批复原因一、2019年未审议且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有关情况。 二、未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三、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松炀资源、王壮鹏、蔡建涛、陈剑丰、林指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11-16
标题ST松炀:关于对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壮鹏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143号
批复原因在无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公司通过向经销商支付设备款的方式,连续两年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因资金占用金额巨大、比例较高,且涉及占用募集资金,公司内部控制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壮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同时,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壮鹏未能规范公司资金往来行为,未保障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对上述资金占用违规负有主要责任。其他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总经理蔡建涛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陈剑丰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直接参与实施上述资金占用违规,对公司资金占用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指南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也负有相应责任。
批复内容对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王壮鹏,时任总经理蔡建涛,时任财务总监陈剑丰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指南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27
标题ST松炀: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269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对公司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269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7-03
标题ST松炀: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1]40号
批复原因经查,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炀资源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壮鹏存在非经营性占用松炀资源资金的行为,其中2019年累计发生金额2.06亿元,2020年累计发生金额1.86亿元,直至2021年4月29日才向公司归还全部资金和利息。松炀资源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亦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松炀资源、王壮鹏、蔡建涛、陈剑丰、林指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1
标题ST松炀: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45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之前,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30
标题松炀资源: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391号
批复原因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391号)。
批复内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保荐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意见》相关精神,高度重视并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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