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南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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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08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李永中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4]22号
批复原因你作为实施主动减持行为的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减少达到1%时,未在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08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徐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4]23号
批复原因徐东:经查,截至2020年4月23日,你作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有7,5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5%。2020年4月23日至2021年12月1日期间,通过你在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以及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及回购注销,你所持股份累计减少比例为0.84%,其中被动减少0.17%、被动增加0.01%、主动减持0.68%。此后,你继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主动减持,截至2021年12月15日,你所持股份累计减少比例已达1.03%。你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1%时,未在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23
标题关于对徐东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4]0039号
批复原因徐东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1%时,未在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批复内容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徐东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23
标题关于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李永中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4]0019号
批复原因李永中作为实施主动减持行为的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减少达到1%时,未在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批复内容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永中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1-19
标题ST南卫:关于对徐东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1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3年7月29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股东徐东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提示性公告显示,徐东于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2月1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1,05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下降至4.99%。根据相关公告,徐东承诺尽快购回违规减持股份,若此部分股份购回涉及收益所得全部归公司所有。
批复内容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徐东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12-26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徐东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170号
批复原因徐东:经查,2023年7月28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南卫或公司)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通知书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南卫进行立案调查。近期,你作为ST南卫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1,05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你的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在ST南卫被立案调查期间,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12-18
标题ST南卫:南卫股份关于5%以上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170号
批复原因近期,你作为ST南卫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1,05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你的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在ST南卫被立案调查期间,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15
标题ST南卫:关于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25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3年6月3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的停牌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平因筹划控制权转让,公司股票于6月2日起停牌,6月9日复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平拟采用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结合的方案完成本次控制权变更,将公司控制权转让至苏州丰瑞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丰瑞达)。本次转让完成后,苏州丰瑞达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23%;李平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剩余具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6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苏州丰瑞达,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张磊。6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发出问询函,针对交易的真实性、受让方资质及相应履约能力等问题提出问询。6月16日,公司披露《关于终止筹划本次控制权变更公告》,称因本次控制权受让方苏州丰瑞达无法提供股份转让后续资金及本次定增资金的确定安排及相关证明性资料,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通过股份转让及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让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平。上述期间,公司股价出现大幅波动:6月9日复牌后,公司股价自当日起连续三个交易日涨停,并于6月14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终止控制权转让公告披露前日即6月15日,公司股价跌幅为4.94%,接近跌停;6月16日,公司股价跌停。2023年8月26日,公司公告称,因控股股东李平在向苏州丰瑞达协议转让所持有的股份时,未将对收购方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的调查情况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被江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于上述违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综上,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控制权转让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5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许林晔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许林晔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12-15
标题ST南卫:关于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李平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4-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185号
批复原因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李平筹划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未在复牌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收购方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的调查情况。且经监管问询后,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短期内终止,关于控制权转让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不充分,同期公司股价出现大幅波动。
批复内容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李平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11
标题ST南卫:关于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213号
批复原因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转贷的方式,资金最终流转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合计35,903.25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菲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菲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11
标题ST南卫:关于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20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3年7月1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2年年报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公告显示,公司2020年—2022年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形。资金占用主要发生在银行贷款转贷过程中,主要过程为:公司申请银行贷款获得批准后,贷款资金由银行放款到公司贷款账户同时无需经公司操作即受托支付到指定供应商账户,指定供应商收到款项后转入自身其他账户或转入其他企业账户,再转给公司关联方等,用作其自身还贷周转或临时周转。2021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35亿元,年末无余额。其中公司5%以上股东徐东的直系亲属徐佳男资金占用450万元用于临时周转。综上,公司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批复内容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徐佳男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9-27
标题ST南卫:关于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平、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14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南卫或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2022年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专项说明》,2020-2022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资金占用主要发生在银行贷款转贷过程中,主要过程为:公司申请银行贷款获得批准后,贷款资金由银行放款到公司贷款账户同时无需经公司操作即受托支付到指定供应商账户,指定供应商收到款项后转入自身其他账户或转入其他企业账户,再转给公司关联方常州实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禾目乐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市阳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用作其自身还贷周转或临时周转。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累计发生额合计35,903.25万元。其中,2020年借款发生额为9,200.00万元,占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6.31%,年末未形成余额;2021年借款发生额为13,500.00万元,占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37%,年末未形成余额;2022年借款发生额为13,203.25万元,占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0.92%,年末资金占用余额为4,200.00万元。截至2023年4月,占用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
批复内容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李平,关联方常州实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禾目乐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市阳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项琴华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8-25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李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3]131号
批复原因2023年6月3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南卫)发布了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2023年6月15日,ST南卫发布公告称终止筹划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公告编号:2023-055)。本次筹划控制权转让过程中,你与苏州丰瑞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瑞达)于2023年6月8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丰瑞达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你持有的上市公司234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00%),同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7-29
标题ST南卫:南卫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102023006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对公司和李平先生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01
标题ST南卫:南卫股份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578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工作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各方针对《工作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研讨、核查与分析。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08
标题ST南卫:关于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3]067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刻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12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1号(袁建清、薛清)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0]9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袁建清、薛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袁建清、薛清内幕交易“南卫股份”的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袁建清、薛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袁建清、薛清违法所得14,848.84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12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0号(孙伟良)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0]9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孙伟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孙伟良内幕交易“南卫股份”的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孙伟良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孙伟良违法所得4,430.96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8-20
标题关于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1181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118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披露本问询函的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8-03
标题关于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二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84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二次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8年8月10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 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20
标题关于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79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8年7月27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22
标题收到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处罚决定书》([南京]食药监药罚[2017]48号)
相关法规《药品管理法》
文件批号[南京]食药监药罚[2017]48号
批复原因江苏省医药有限公司在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14日从苏州第四制药厂有限公司购进克林霉素磷酸酯凝胶供7,200支,于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10月23日销售了6,820支,剩余库存380支,经检验,上述药品装量不符合规定。江苏省医药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江苏省医药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购进记录齐全、渠道正规、手续完备、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且装量差异并不影响该批药品的内在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售出价格和购入价格的差异没收违法所得,并没收剩余库存。综上,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江苏省医药有限公司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55.6元;2、没收克林霉素磷酸酯凝胶380支。
处理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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