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3-12-29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3]290号 |
批复原因 | 一、募集资金专户设立程序不规范
二、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27 |
标题 | 深科达: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科创公函[2023]015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5-11 |
标题 | 深科达: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公司可转债因误操作触发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科达”)现任公司副总经理秦超先生于2023年5月9日卖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期间因误操作买入100张深科转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该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公司副总经理秦超先生本次买入深科转债系因误操作所致,不具有主观故意
情形。经秦超先生说明,此次短线交易系误操作导致,该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
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深科转债的情况,亦不存在
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了解相关
情况, 秦超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并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
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针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
1、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
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 秦超先生本次误操作买入深科转债数量为 100
张, 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按“构成短线交易可转债数量×(卖出均价-买入
均价) ” 计算, 即 100 张*(118.47 元-118.56 元) =-9 元。 本次误操作交易未
产生收益,无需上缴公司。
2、 此次短线交易系秦超先生失误操作导致,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
秦超先生已深刻意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
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秦超先生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买卖公司可转债的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
易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切实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杜
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28 |
标题 | 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下发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10-28 |
标题 | 深科达:关于公司董事误操作触发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董事郑建雄先生由于误操作,于2022年8月11日中签了公司1手可转债(金额1,000元),并于2022年8月30日卖出1手可转债(金额1,332.75元)。 |
批复内容 | 郑建雄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交易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