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康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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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03
标题悦康药业: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科创公函[2023]011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3-17
标题关于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关于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监管工作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2-28
标题悦康药业: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董事、总经理于飞先生之配偶孙健芸女士于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1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上述交易构成了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经公司与于飞先生确认,上述交易系因孙健芸女士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于飞先生本人对孙健芸女士的交易并不知情,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孙健芸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健芸女士不再持有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孙健芸女士短线交易的行为予以通报,要求引以为戒。公司要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5
标题悦康股份收到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处字[2020]5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文件批号平市监处字[2020]5号
批复原因悦康药业通过药品标签、药品储运包装箱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批复内容因此,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罚款60万元,上缴国库。
处理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29
标题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湾仔海关“拱湾关告字[2019]1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拱湾关告字[2019]10021号
批复原因载明珠海粤康医药于2019年6月12日申报进口注射用头孢呋辛钠(明可欣)一批,报关单574020191409024653、规格型号为0.75g,数量508,000瓶。经查验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头孢呋辛钠(明可欣)0.75g,255,400瓶,1.5g,245,000瓶。另一份报关单574020191409024650,申报规格型号为1.5g,数量490,220瓶,实际进口货物为头孢呋辛钠(明可欣)0.75g,252,600瓶,1.5g,245,200瓶。从两份报关单综合来看,无税差,数量无误。由于报关单574020191409024653已结关,申报金额欧元419,100元,与实际进口货物金额欧元541,455元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批复内容由湾仔海关作出处罚人民币0.1万元的决定。
处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湾仔海关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29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穗埔税一所简罚[2019]1527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穗埔税一所简罚[2019]152757号
批复原因载明广东悦康因遗失空白增值税发票
批复内容被处以罚款40元。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29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京开税简罚[2018]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京开税简罚[2018]264号
批复原因载明悦康宣医因未按期申报增值税
批复内容被处以罚款100元。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29
标题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京开一税简罚[2020]91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京开一税简罚[2020]915号
批复原因于伟仕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2018年12月发生的股权转让,且次月未申报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批复内容被处以罚款50元。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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