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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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29
标题关于对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卢盛林、卢治临、叶建平、许学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4]5号
批复原因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你公司在IPO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募投项目营销网络中心项目(以下简称营销中心项目)总投资5,449.90万元,全部由募集资金投入,其中用于发放新增人员工资资金为503.58万元。2023年3月,你公司披露了关于营销中心项目的结项报告,营销中心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5,449.90万元。经查,你公司营销中心项目实际列支发放新增人员工资的金额为2,040.38万元,超过招股说明书计划使用金额1,536.8万元;其中,有936.62万元工资发放对象实际为另一募投项目总部机器视觉制造中心的新增人员。对上述超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相关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卢盛林、总经理卢治临、财务总监叶建平、董事会秘书许学亮对上述违规情况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卢盛林、卢治临、叶建平、许学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26
标题奥普特: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4]5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在IPO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募投项目营销网络中心项目(以下简称营销中心项目)总投资5,449.90万元,全部由募集资金投入,其中用于发放新增人员工资资金为503.58万元。2023年3月,你公司披露了关于营销中心项目的结项报告,营销中心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5,449.90万元。经查,你公司营销中心项目实际列支发放新增人员工资的金额为2,040.38万元,超过招股说明书计划使用金额1,536.8万元;其中,有936.62万元工资发放对象实际为另一募投项目总部机器视觉制造中心的新增人员。对上述超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相关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卢盛林、卢治临、叶建平、许学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水平,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消除违规行为影响,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0
标题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东莞市国家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长安国税简罚[2017]109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文件批号长安国税简罚[2017]1092号
批复原因公司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逾期未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批复内容处以50元罚款。
处理人东莞市国家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0
标题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东莞市国家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长安国税简罚[2018]29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批号长安国税简罚[2018]291号
批复原因公司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逾期未申报2018年3月份免、抵、退纳税申报表)。
批复内容处以50元罚款。
处理人东莞市国家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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