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06 |
标题 | 关于对(拟)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3年6月)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三会治理违规 |
批复内容 | 口头警示 |
处理人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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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6-19 |
标题 | 一诺威:关于对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4号 |
批复原因 | 一诺威分别于2023年4月18日、5月8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2023年5月12日至18日,一诺威通过普通证券账户累计回购股票599,109股,支付资金5,510,293.09元。一诺威使用普通证券账户而非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股份的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回购违规。 |
批复内容 | 对一诺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徐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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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07 |
标题 | 关于对(拟)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3年1月)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信息披露违规 |
批复内容 | 口头警示 |
处理人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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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10 |
标题 | 上海东大聚氨酯有限公司被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城镇排水与水处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排放污水超标。 |
批复内容 | 对东大聚氨酯罚款3.00万元。 |
处理人 | 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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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30 |
标题 | 关于对李健、董建国、代金辉、王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文件批号 |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二函[2021]013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2月,一诺威启动挂牌以来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在发行认购期间,时任董事李健、董建国及代金辉存在委托他人代为认购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时任监事王强存在代他人认购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对时任董事李健、董建国、代金辉、时任监事王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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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7 |
标题 | 一诺威: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淄高新环罚字[2017]第034号 |
批复原因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认定公司生产厂区及污水处理系统存在无组织排放问题,气味刺鼻。 |
批复内容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公司公司处以人民币两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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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7 |
标题 | 一诺威:关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淄高新)安监罚[2017]S001-1、(淄高新)安监罚[2017]S001-3 |
批复原因 | 1、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公司未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与外来施工队伍签订安全协议;未将施工单位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检查不到位;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证且监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死亡2人(其中1人为公司员工)的生产安全事故。
2、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徐军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履行建设工程管理责任,未督促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死亡2人(其中1人为公司员工)的生产安全事故。 |
批复内容 | 1、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公司处以人民币三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徐军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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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5-11 |
标题 | 关于对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文件批号 | 股转系统公告[2018]531号、股转系统公告[2018]912号 |
批复原因 | 截至2018年4月30日,北京胜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详见附表)未在2017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对于上述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时任挂牌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5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第(四)款及《业务规则》第1.4条、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上述挂牌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上述挂牌公司的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采取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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