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烷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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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7-18
标题硅烷科技:关于对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北证监管执行函[2022]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烷科技、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硅烷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于2021年12月29日获得受理。审核期间,公司于2022年5月9日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事项进行说明,并对2018年至2021年的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其中,2020年调减净利润3,079,659.83元,调整前净利润49,908,528.82元,调整后净利润46,828,868.99元,调整比例-6.17%;2019年调减净利润3,752,018.96,调整前净利润19,469,829.17元,调整后净利润15,717,810.21元,调整比例-19.27%;2018年调减净利润937,015.96元,调整前净利润7,545,112.26元,调整后6,608,096.30元,调整比例-12.42%。
批复内容对硅烷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董事长孟国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财务负责人梁涌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董事会秘书付作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北京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7-18
标题硅烷科技:关于对李雪斌、梁奋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北证监管执行函[2022]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你方在保荐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烷科技、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硅烷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于2021年12月29日获得受理。审核期间,公司于2022年5月9日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事项进行说明,并对2018年至2021年的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其中,2020年调减净利润3,079,659.83元,调整前净利润49,908,528.82元,调整后净利润46,828,868.99元,调整比例-6.17%;2019年调减净利润3,752,018.96,调整前净利润19,469,829.17元,调整后净利润15,717,810.21元,调整比例-19.27%;2018年调减净利润937,015.96元,调整前净利润7,545,112.26元,调整后6,608,096.30元,调整比例-12.42%。李雪斌、梁奋,作为硅烷科技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未能通过全面核查验证在申报前发现并处理前述会计错报事项,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第22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细则》)第4条、第5条的规定,对相关事项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对李雪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梁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4-23
标题硅烷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11号
批复原因公司未在挂牌前规范股权代持,未在申报文件中进行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第2.1条(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使用基本标准指引》四(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能够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作出如下决定:给予公司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给予蔡前进、张建五、胡志恒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杨红深、孟国均、顾鹏、张金、李红彬、梁涌涛、尤志辉、孙运良、杨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全国股转公司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13
标题硅烷科技:关于收到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安监管罚[2016]12号
批复原因2016年9月6日,襄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对公司二期项目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该局依法向公司下迖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襄〕安监管责改〔2016,9063号〕,责令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之前整改完毕。2016年10月31日,襄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公司复检时,发现公司逾期未整改。2016年11月4日,襄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情况报告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批复内容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公司处以罚款500,000.00元。
处理人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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