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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振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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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7
公告日期2010-03-17
案件名称合作建房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香港雄丰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88.2521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香港雄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房纠纷案。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   ①《合作开发新城花园商住楼合同书》无效;   ②被告雄丰公司、被告九州公司返还我公司投资款人民币29,882,520.91元;   ③被告雄丰公司返还我公司借款人民币1,300万元及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   ④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工程造价审核费)共计591,912元,被告负担399,730元,其余由我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3-02-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3 年11 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对已建成的8 栋商住楼本公司分得6 栋(含雄丰公司以房产折抵其借款1,300 万元),雄丰公司分得2 栋,本公司尚需负责上述8 栋房产的收尾工程。 在执行过程中,因农业银行申请执行雄丰控股贷款纠纷一案中,涉及的抵押物与本公司的6 栋房产紧密相连,本公司仍无法进行转让等实质性变现处理,根据“房地一体”的司法处理原则,本公司目前正考虑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加入该执行案。
二审判决日期2003-12-16
执行情况本公司申请执行雄丰公司和龙城公司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中法执字第21-1148-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农业银行申请执行雄丰控股贷款纠纷一案中,涉及的抵押物与本公司的6 栋房产紧密相连,本公司仍无法进行转让等实质性变现处理,根据“房地一体”的司法处理原则,本公司目前正考虑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加入该执行案。据此,本公司已与农业银行、汕尾市城区法院进行了多次协商,截至本报告批准之日,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近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寄来的应诉通知书等资料,案外人雄丰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雄丰公司”)就(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311 号《民事判决书》提出再审申请,该院以(2009)民监字第545 号立案受理,但尚未确定具体的开庭日期。 深圳雄丰公司认为,本案涉及8 栋房产所在地块的使用权实际归其享有,不属于龙城公司的破产财产,据此提出以下再审请求:(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311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判决结果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依法撤销或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 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据此,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协商讨论可行性执行方案面临暂时中止的风险。 2009 年12 月25 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寄来(2009)民监字第545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案外人雄丰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公司与涉案地块及房产关联的各方当事人能否协商制订可行性处置方案,存在不确定性。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7
公告日期2010-03-17
案件名称合作建房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省国际关系调研室驻深圳办事处 深圳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洋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14.5423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深圳市南洋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省国际关系调研室驻深圳办事处、深圳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合作开发振兴大厦事项产生纠纷,2002 年6 月,金龙公司与省五办起诉我公司及南洋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造成工程停工,要求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经济损失,南洋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一)请求判令我公司履行人民币21,145,423元的出资义务及管理职责; (二)请求判令我公司将该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管权交由金龙公司行使; (三)请求判令我公司赔偿因迟延出资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4,741,506元; (四)请求判令由我公司承担因项目停工所产生的停窝工等一切损失和费用; (五)由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请求判令南洋公司对我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2004年10月,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房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该案一审判决如下: (一)我公司履行对合作建设“金龙大厦”项目的出资义务和作为建设方的管理职责,出资人民币13,595,138.54元使合作建设的“金龙大厦”项目尽快竣工; (二)驳回原告金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及原告省五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444.65元,由原告承担271,555.65元,由我公司承担67,889元;审计费人民币500,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00元,由我公司承担250,000元。
判决日期2004-10-1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5年9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2005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4号),判决如下: 1、维持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房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变更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房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省驻深办、金龙公司与我公司、南洋公司应共同合作将振兴大厦(即金龙大厦)尽快建成,我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出资人民币13,595,138.54元,省驻深办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出资人民币8,157,083.13元 另我公司应承担案件的一审受理费和二审受理费211,689.30元,承担审计费312,500元,共计人民币524,189.30元。
二审判决日期2005-09-05
执行情况该项目于2007 年1 月31 日取得复工施工许可证,截至2007 年12 月31 日,该项目已经竣工并办理了备案手续。目前,本公司正配合有关部门,协调金龙大厦相关权利人共同配合办理竣工查丈、规划验收及初始登记手续。待初始登记办理完毕后,本公司拟向各业主交付房产,并通过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统筹协调各业主与本公司签署有关协议或确认书,明确各业主按现状收楼,并互相承诺签署日之后不再就金龙大厦有关事宜追究彼此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但各业主是否全面接受本公司上述意见,存在不确定性。合作建房合同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未约定本公司明确的交房时间,因此理应不存在本公司逾期交房的问题。 2009 年12 月30 日,本公司代表合作建房各方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签订《深地合字(1992)336 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二补充协议书》对合作建房各方的产权分配面积和性质予以确认。2009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代表合作各方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递交了初始产权登记申请资料,并去得文号为9C-109128928 的房地产登记业务受理通知书,该业务办理时限为90 个自然日,目前有关初始登记正在办理过程中。本公司尚未向各业主交付房产,也未签订有关协议与确认书。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1-21
公告日期2006-01-21
案件名称土地款纠纷
起诉日期1999
原告方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秦皇岛泽昌房地产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2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1993 年预付秦皇岛泽昌房地产有限公司3,020 万元的购买土地预付款,因秦皇岛泽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已无法履行其约定义务,我公司于1999 年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预付购买土地款本息。
判决内容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并由执行庭的裁定本公司拥有泽昌公司90 亩土地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秦皇岛市政府未执行上述裁定。2003 年12 月,秦皇岛市政府对本公司表示只能支付1,800万元,公司已于2003 年度计提1,220 万元的专项准备。 2006年1月13日,本公司与秦皇岛国土资源局签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双方约定:秦皇岛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本公司因与泽昌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归本公司但尚未执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本公司收回土地补偿费人民币2000万元(每亩22.22万元)。该补偿费已于2006年1月17日汇入本公司帐户。
受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8
公告日期2005-08-18
案件名称退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7
原告方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香港广华(远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74.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与香港广华(远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因购房款和延迟办证发生纠纷,我公司与该公司于2005年1月达成和解,并于2005年3月为该公司办妥房产证,但该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退款义务,我公司于2005年7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求,要求该公司退还款项及支付利息,涉及金额774万元人民币。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5
公告日期2005-04-15
案件名称延期办证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 广华(远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4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公司开发的星海名城、翠海花园等楼盘未按约定期限办理房产证,2003 年度被业主起诉,要求赔偿延迟办证的损失,大部分已经和解或法院判决。本公司按和解金额或判决金额已支付和预计应支付赔偿损失5,040 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振业大厦未按约定期限办理房产证,广华(远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起诉我公司,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返还购房款,诉讼涉及金额共计1,404 万元,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应香港光华的申请,强制执行扣划本公司银行存款719.14 万元,经过双方协商,于2005 年1 月6 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香港广华向本公司支付45.81 万元和交付价值369.98 万元的“长江”牌家私,香港广华保证配合法院将该笔款项退转至本公司原来的帐户,本公司为香港广华办出房地产证。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本公司已为香港广华办妥房产证。
受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04
公告日期2005-02-04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3-03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市京华支行 
被告方贵州遵义振业董酒(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4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1998 年为董酒公司向工商银行遵义京华支行人民币8,35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截止2002 年已归还900 万元。2003年3月,工商银行遵义京华支行起诉本公司要求偿还贷款本息。本公司对董酒公司的初始投资为3200 万元,2003 年3 月开始,董酒公司已处于停业状态。
判决内容2003 年12 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对其中1,100万元贷款本息在原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设定的抵押物优先受偿后对不足部分向京华支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05年1月13日,我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2004)民二终字第165号),对本次诉讼有关纠纷调解如下: 1、董酒集团实际尚欠京华支行贷款745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该利息均为表外利息,京华支行按规定同意免除该表外利息,就剩余债务部分,四方同意由董酒厂承担2950万元人民币,董酒公司承担4500万元人民币。董酒厂和董酒公司债务各自独立,各自以《贵州振业董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遵义董酒厂资产债务分割协议书》所确认的资产履行还款义务,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和实质上的连带关系。 2、因董酒公司无力支付其承担的人民币4500万元的债务,京华支行、我公司、董酒公司三方同意董酒公司将其拥有的位于遵义市开发区董公寺地号分别为9-14-11、9-14-12、9-14-13、9-14-14、9-14-15的五宗约233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的使用权,以及9-14-8、9-14-31、9-14-30、9-14-29、9-14-29-1的五宗约70亩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的使用权,转让给我公司所有,转让双方同意转让价格为4500万元,此款用于董酒公司归还所欠京华支行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董酒厂承担的2950万元人民币应予履行。在京华支行向我公司提供董酒厂所承担的2950万元人民币债务已得到清结的书面通知或人民法院下达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书面裁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我公司一次性将4500万元以电汇方式汇入董酒公司在京华支行开立的由京华支行指定的帐户,用于董酒公司偿还所欠京华支行债务4500万元人民币。京华支行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我公司提供本条所规定的书面通知或裁定,否则,我公司可以不再按和解协议的规定支付4500万元。(接执行情况)
判决日期2003-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4、京华支行保证,在对董酒厂债务进行追索包括强制执行过程中,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连带追究我公司、董酒公司以及董酒集团的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有关上述8350万元借款的一系列合同中所有涉及到我公司和董酒公司的部分,以及京华支行与我公司签订的《承担债务及归还贷款协议》和《关于〈承担债务及归还贷款协议〉的补充协议》均告解除。京华支行与董酒厂签订的(96)遵工商高抵字(01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定的抵押关系仅对董酒公司支付4500万元有效。董酒公司支付4500万元完毕后,上述最高额抵押关系解除。 6、和解协议签订后,京华支行与我公司、董酒厂、董酒公司三方再无任何除和解协议规定以外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7、关于案件诉讼费,四方一致同意按照"谁缴付,谁承担"的原则予以处理,但京华支行支付的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由董酒厂承担。
受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07
公告日期2005-01-07
案件名称律师费纠纷
起诉日期2004-12
原告方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方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8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我公司委托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代理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遵义市京华支行诉我司贷款担保纠纷一案,双方在律师费的支付金额上产生纠纷,该所于2004年12月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88万元,该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07
公告日期2005-01-07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昊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我公司于1999年10月向深圳市昊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78万元,并用深圳市龙华镇松油村编号为A820-052号地块抵债,双方确定地块价格为人民币498万元,两项相抵后该公司尚欠我公司地价款人民币220万元。因该公司未按约定付清所欠款项即于2001年8月办完地块的过户手续,我公司已请求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该地块。该案现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07
公告日期2005-01-07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05-08
原告方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大附中深圳南山分校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2257.5884 万元
案件描述因与北大附中深圳南山分校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我公司于2004年5月8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并于当日收到受理通知书(深仲受字[2004]第543号)。2001年4月23日,我公司与北大附中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由于北大附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我公司依法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请求裁令北大附中支付所欠房屋转让款本金22,575,884元人民币;2、请求裁令北大附中就其迟延支付两笔首期款,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赔付违约金43,500元人民币;3、请求裁令北大附中就其支付转让款不足60%部分,赔付违约金2,582,517元人民币(计算至2004年9月5);4、请求裁令北大附中就其未付所剩余40%的转让款,赔付违约金4,892,532元人民币;5、请求裁令北大附中支付1,200,000元人民币赶工费、560,000元人民币提前完工奖励金,并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赔付违约金578,160元人民币(计算至2004年9月5);6、请求裁令北大附中支付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判决内容本公司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2004]深仲裁字第1156号《裁决书》。经审理,本案裁决如下: 1、北大附中应支付我公司购房款本金人民币22,575,884元; 2、北大附中应支付我公司赶工费及奖励金合计人民币1,740,000元及延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13,073元; 3、北大附中应支付我公司房屋转让价款延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657,171元; 4、北大附中应承担我公司律师费人民币480,000元; 5、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256,806元,由我公司承担人民币25,681元,北大附中承担人民币231,125元,仲裁费已由我公司预交,北大附中承担部分径付我公司; 6、驳回我公司其他的仲裁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07
公告日期2005-01-07
案件名称办证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倪汉腾 
被告方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8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业主倪汉腾以其购买的振业大厦8楼房产的房地产证迟延办理为由起诉我公司,要求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380万元。
判决内容法院一审判决我公司胜诉,免于赔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倪汉腾现已提起上诉,该案现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9
公告日期2004-08-19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部分业主 
被告方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由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景洲大厦等楼盘的房产证未能在销售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部分业主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法院判决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双方达成和解方案,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酌情向各业主进行赔偿。目前,相关房产证已基本办理完毕,公司已向业主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1200万元,预计赔偿总额约为2800万元。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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