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5 |
| 公告日期 | 2005-04-15 |
| 案件名称 | 存货纠纷 |
| 起诉日期 | |
| 原告方 |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
| 被告方 | 常州市吉利油脂有限公司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 涉案金额 | 1736.7445 万元 |
| 案件描述 |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1998年与常州吉利油脂有限公司(吉利公司)进行大豆委托加工合作项目,并分别签定了《合作加工采购和销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依据协议条款,本公司负责提供大豆原料,吉利公司负责加工,加工后的精炼油和豆粕由本公司进行销售。在合作后期,本公司发现吉利公司未能按协议要求提供精炼油和豆粕,致使本公司库存与实物不符。
本公司于2000年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吉利公司偿还上述欠交付的精炼油和豆粕折款计人民币17,363,266.65 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
| 判决内容 | 2001年3月18日下达(2000)深中法经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吉利公司偿付本公司的大豆、精炼油和豆粕款项等合计人民币17,367,444.89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清结应付款之日止。 |
| 判决日期 | 2001-03-18 |
| 是否上诉 | 否 |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 二审判决内容 | |
| 二审判决日期 | |
| 执行情况 | 因被告未在判决书生效后的10日内支付上述款项,本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3年12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深中法执登字第20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依法查封的吉利公司的三个大豆储油罐及26台国产炼油设备,以评估价值的80%即886,104元抵偿给本公司,抵偿资产转移手续尚未办理。剩余未偿资金,法院将继续处置其他已查封资产,用以抵偿。
公司以2003 年12 月2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执登字第209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获得的原吉利公司大豆炼油生产线辅助设施一批的所有权等资产作价1350 万元出资,与江苏新天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三方共同组建成立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4500 万元,本公司占30%的股份。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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