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7) { ["PaperId"]=> string(4) "0411" ["PaperCode"]=> string(6) "000411" ["Bourse"]=> string(4) "深圳" ["CodeType"]=> string(1) "A" ["PaperName"]=> string(8) "英特集团" ["CorpId"]=> string(7) "1000411" ["stockid_bourse"]=> string(2) "sz" } 英特集团(000411)诉讼仲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英特集团

- 000411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05
公告日期2006-04-05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法人股1210万股。1993年3月、8月,该公司曾短期借用本公司资金200万美元和1000万元人民币,至今尚欠本公司本金150万美元和1000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偿还150万美元和100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件,并根据本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01年6月13日依法冻结了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210万股A股股权。
判决内容法院判决:判令中国工商(香港)财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本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人民币和150万美元,关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人民币183130元)。
判决日期2001-08-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2年1月2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杭法执字第5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所得款清偿本案部分债务。2002年2月10日,本公司已收到拍卖所得款1406万元。因工商财务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作出(2001)杭法执字第59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0)杭经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由于本公司和文华公司都是工商财务的合法债权人,而财务公司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厅主持调解,本公司与文华公司就如何分配1400万元股权拍卖款达成和解。2006年3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浙法执字第96-38号函,决定1400万元拍卖所得款由文华公司分得650万元,余款归本公司所有。由于公司已先收取了1400万元股权拍卖款,因此公司应向文华公司支付650万元人民币。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2
公告日期2005-04-22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07-02
原告方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700.0632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2月28日,公司将持有的子公司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昆明制药。2004年7月2日,昆明制药就上述股权转让合同事宜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英特药业净资产评估值的虚增而造成原告向被告多支付7725700.28元股权转让款的损失;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英特药业赔偿因英特药业及其子公司浙江省国投医药有限公司缴纳欠税和罚款而导致的英特药业 1551562.91元的资产损失。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英特药业支付占用的47723369.12元欠款自2003年3月5日起到2004年5月19日止的利息共计3062050.67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审理费用、诉讼保全费用)。   同时,昆明制药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0日以(2004)杭民二初字第18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3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于2004年12月21日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昆明制药承诺在将持有的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有关公司并收到股权转让价款的60%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公司的起诉以及资产保全;双方确认:昆明制药在已按照有关协议的约定收到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情况下,双方就[(2004)杭民二初字第185号]一案即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未结事项,昆明制药不再就该案向本公司行使任何追索权。 2、公司在昆明制药提交撤诉申请书之前向昆明制药支付诉讼费用33481元。 3、《和解协议书》在昆明制药收到有关公司股权转让价款的60%之日起当日生效。 昆明制药于2005年1月10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杭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2
公告日期2005-04-22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杭州础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被告方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5月13日,本公司与杭州础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签署《信托贷款协议》,杭州础润公司采用定向委托贷款的方式将一亿三千万元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贷款给本公司,因本公司未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6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公司在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公司与杭州础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公司在三年内分三期偿还全部款项,承诺分别于2005年8月31日前支付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其利息,于2006年8月31日前支付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其利息,于2007年8月31日前支付本金人民币120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参照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另行协商确定。在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杭州础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冻结的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予以解除冻结。同时,经杭州础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申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发出了再执行凭证。 鉴于当事人双方在执行中已达成和解,申请人杭州础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已申领再执行凭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杭法执字第242-2、243-2、244-3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2004)杭法执字第242、243、244号三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还款期限和利息计算达成执行和解补充协议,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2004年12月31日前,公司归还杭州础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850万元,余款2150万元在2007年8月31日前尽快归还。 2、2004年度的借款利息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年息0.72%)计算。 截至20050202,公司又归还杭州础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50万元。至此,公司已全部还清所欠杭州础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3000万元。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26
公告日期2003-04-26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1-02-27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 
被告方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8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就公司为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担保贷款逾期未还一事提起诉讼,要求: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和担保人偿还本金1980万元和利息1765223元。
判决内容法院判令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偿还本金1980万元人民币,支付利息、逾期利息1765222.92元(计算至2001年2月26日止,次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26356元,担保人(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2002 年3 月28 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签署了《免除担保协议书》,同意免除公司对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10,640 万元借款(包括本案所涉及的借款)的担保责任.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1-08
公告日期2003-01-08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 
被告方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4.2461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就公司为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担保贷款逾期未还一事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判令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偿还本金100万美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342,460.69美元(计算至 2001年3月20日止,次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承担全部诉讼费用122,073元,担保人(本公司、杭州丝绸控股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100万美元、利息及逾期利息373284美元、诉保费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5573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享受“免息兼并”政策,故已执得案款65万美元。经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要求和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同意并申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发放了债权凭证。截止2002年12月20日,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尚欠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债款35万美元、诉保费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5573元,上述款项应在2003年12月31日前归还,并以其位于孝友里5号房产抵押。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6日以(2001)杭法执字第387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本院(2001)杭法执字第387号借款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7-11
公告日期2002-07-11
案件名称股权委托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1-06
原告方四川泰港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浙江华龙房地产开发公司 浙江东普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77.0748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6月,四川泰港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委托合同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四川泰港认为华龙房产和东普实业违反了三方之间2000年6月7日签订的《委托协议》,侵犯了四川泰港的权益,导致其不能成为凯地公司第一大股东,不能实现对凯地公司的重组,要求:浙江华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浙江东普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因明确表示不履行委托合同造成的损失2177074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华龙房产、东普实业随后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依法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以(2001)成经初字第5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四川泰港对该民事裁定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12月3日,四川泰港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以(2001)川立管字第16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四川泰港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判决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8日以(2002)杭经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驳回四川泰港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864元由四川泰港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2-06-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17
公告日期2002-01-17
案件名称股份转让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1-04-24
原告方杭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被告方四川泰港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原股东杭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2000年10月将其持有的2075. 554万股国家股(占股本总额的18.01%)转让给四川泰港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并办妥了过户手续。由于四川泰港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 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杭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2001年4月24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2001) 杭经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四川泰港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杭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让款10911094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45852.65元(计算至2001年4月23日止),合计11356946.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985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60920元。
判决日期2001-10-1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1)浙经一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9,985 元由四川泰港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杭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依法对四川泰港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2,075.554万股股份进行了续冻, 冻结期限为一年。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10
公告日期2002-01-1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1-01-05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天水支行 
被告方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 浙江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512.4721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1月5日,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天水支行就公司三笔借款逾期未还事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承担全部诉论费用,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笔借款本金共计4345万元,利息共计1,674,721元。
判决内容判令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合计借款本金43450000元,借款利息1674721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已支付4405万元(其中:转贷3500万元、实际支付905万元)。经双方协商,并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杭法执字第(216、217、2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上述案件终结执行。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10
公告日期2002-01-1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 
被告方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2001年3月2日、3月28日,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就公司借款逾期未还事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公司和担保人偿还本金(合计210 万美元、300万元人民币)、欠息(合计115,475.77美元、46,035元人民币), 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判令公司偿还本金(合计210万美元、300万元人民币)、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合计115475.77美元、46035元人民币),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47261元,担保人(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已支付人民币 1900万元。经双方协商,并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杭法执字第(600、601、 60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公司以财产抵偿432万元债务。余款28 万元由公司以现金偿还。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17
公告日期2001-05-17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1-03-14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 
被告方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6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就公司为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担保贷款逾期未还一事提起诉讼,要求: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和担保人偿还本金4670万元和利息2703117元。
判决内容判令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偿还本金4670万元人民币,支付利息、逾期利息2703117元(计算至2001年3月14日,自2001年3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承担全部诉讼费用507545元担保人(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17
公告日期2001-05-1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0-12-21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庆春路支行 
被告方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庆春路支行就公司借款逾期未还一事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和担保人偿还本金3,000, 000元、利息70723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法院判令本公司偿还本金300万元人民币,支付利息、逾期利息70724元(计算至2000年12月22日止,自2000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承担全部诉讼费用41233元,担保人(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2000-12-2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21
公告日期2001-04-21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1-02-23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庆春路支行 
被告方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庆春路支行提起诉讼, 要求偿还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利息330414.57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判令公司偿还本金800万元人民币,支付利息、逾期利息330,414.57元(计算至2001年2月25日止, 自2001年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 承担全部诉讼费用97,182元,担保人(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2001-04-0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8
公告日期2001-04-18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4-7月,原公司总经理钭正刚任职期间,未经董事会同意,将公司2200万元资金存入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到期后没有按期兑付。经公司多次催付,至今只归还了300万元,其余本金及利息仍未归还。 公司于2000年1月10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归还本金。赔偿利息损失;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钭正刚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8,575,555.6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如不能清偿上述款项,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对不能清偿部分的30%负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16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0520元,合计217170元。由杭州 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170元,由中华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200000元,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0年4月25日,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华诚公司以三辆汽车(价值69万元)、374平方米住房(价值55 万元)和在浙江中汇金陵装饰面料有限公司230万元的股权,共计人民币354万元抵偿部分欠款;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归还欠款人民币460万元,履行了判决书中所规定的华诚公司不能清偿部分 30 %的赔偿责任。至此,华诚公司、锦江集团已向公司归还欠款814万元,尚有1,043. 56万元没有归还。2000年11月1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 华诚公司除上述财产折价抵债外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决定终结执行(2000) 杭经初字第 28号民事判决书。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