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6 |
公告日期 | 2009-08-26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山东分行即墨支行 |
被告方 | 山东省即墨市五交化总公司 青岛国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山东省即墨市五交化总公司向中国银行山东分行即墨支行借款600万元提供担保。由于该笔借款到期后,山东省即墨市五交化总公司未能按时还款,我公司负担保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依其终审判决, 山东省即墨五交化总公司向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即墨支行归还借款600万元及借款利息, 我公司负担保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0-11-15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青经再终字第 9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不再承担此项担保的连带赔偿责任。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1-12-24 |
执行情况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于2003 年12 月12 日下达(2003)鲁民二监字第331 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即墨支行已将该笔债务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提出的再审请。
2005 年10 月26 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向全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07 年9 月27 日,最高院(2006)民二监字第80-1 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在本次申请再审期间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青岛鲁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11 月26 日下达(2007)鲁民再终字第74-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申请人变更为青岛鲁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07 年11 月23 日、2007 年12 月11 日,省高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截止目前此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2009 年5 月19 日下达了(2007)鲁民再终字第7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青经再终字第9 号民事判决。 |
受理法院 |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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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0-13 |
公告日期 | 2001-10-13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华馨投资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青岛市商业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接第一大股东青岛市商业总公司通知,因其与上海华馨投资有限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上海华馨投资有限公司已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该院经(2001)南法民初字第305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根据上海华馨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冻结了青岛市商业总公司持有青岛健特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379.68万股国有法人股中的 3300 万股,冻结时间自2001年9月28日至2003年9月28日。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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