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2-17 |
公告日期 | 2009-02-17 |
案件名称 | 保证金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5-26 |
原告方 |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4年1月19日在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山三路营业部开设资金账户并存入4000万元保证金。2004年4月23日本公司在德恒证券支取保证金时被拒。后经调查发现,本公司所存保证金已被其挪用,本公司多次催促德恒证券公司还款,德恒证券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
为确保本公司存入德恒证券公司保证金的安全,本公司以原告身份于2004年5月26日向重庆高院正式递交《起诉书》、《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担保书》,诉讼请求重庆高院判令被告德恒证券公司偿还本公司保证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同时要求冻结被告德恒证券公司在15个银行中19个账户的所有存款。本公司为此提供了相应财产保全担保。 |
判决内容 | 1、被告德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公司(原告)保证金3928万元及利息(挪用资金以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标准计算,未挪用资金以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并承担给本公司(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4564元。
2、德隆公司对德恒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210010元,诉讼保全费200520元,合计410530元,由被告德恒公司和德隆公司共同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07-13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重庆高院于2004年5月26日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德恒证券在工商银行天星桥分理处、工商银行两路口支行、交通银行两路口分理处、建设银行中山路支行、招商银行上清寺支行、深圳发展银行重庆分行、中信银行重庆分行、福建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华夏银行渝中支行、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农业银行建新路分理处、福建兴业银行南岸支行、民生银行等15个银行中19个账户的所有存款。冻结期间未经重庆高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扣划、转移、质押该存款。
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88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中止诉讼。
2009 年1 月9 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民二终字第188 号],主要内容如下:上诉人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3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本案诉争的债权数额已无异议,并已经被上诉人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书面予以确认为由提出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理由正当,手续齐备,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终审裁定如下:
准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10无,减半收取,由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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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1-01 |
公告日期 | 2007-11-01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重庆南坪会议展览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会展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6年7月13日本公司披露《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告》,2006年12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298号)核准,本公司向城投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购买相关资产(包括: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和合川南办处牌坊村面积36569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资产),2007年1月24日本公司披露《向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2)本公司会同城投公司、会展经营公司全面完成了会展中心资产清理及经营管理的移交工作;(3)原告以城投公司与其签定《合同书》约定的试运营期限及营业期限尚未到期,认为其仍享有会展中心的经营管理权。
诉讼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和城投公司于2005年2月16日签定的《合同书》对本公司仍然有效;
(2)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会展中心享有经营管理权利;
(3)请求判决本公司和会展经营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其占有、使用、收益的会展中心,并停止对原告经营权的侵害;
(4)请求判决本公司、会展经营公司、城投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3000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由本公司、会展经营公司、城投公司承担。
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与笔克亚太联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笔克公司”)于2007 年8 月28 日就双方合资组建的重庆南坪会议展览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的清算解散事宜,签订了《谅解协议书》。笔克公司于《谅解协议书》签署当日向重庆高法院递交了撤销对本公司、会展经营公司、城投公司的诉讼申请。该诉案后由重庆高法院转重庆五中院审理。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重庆五中院于2007 年10 月31 日就城投公司与笔克公司签定的《谅解协议书》下达《民事裁定书》[(2007)渝五中民初字第367 号],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南坪会议展览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91800 元,减半收取为95900 元,由原告重庆南坪会议展览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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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18 |
公告日期 | 2004-03-18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
被告方 |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原告) 诉本公司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府发(1986)155号《关于加快川滇黔贵渝经济协作大厦建设的会议纪要》确定的原则,于 1987年7月22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00万元, 用于川滇黔贵渝经济协作大厦工程,借款期限为两年,担保方为重庆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贴息为重庆市财政局,但现到期未还并逾期至今。 |
判决内容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渝高民初字第 16 号(一审)民事判决如下: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截止2001年9月20日所欠利息33,172,942.94元,和本案诉讼费24万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3)民二终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以本公司与市城投公司之间债权追偿权已转移,表明本公司自愿放弃债权追偿权为由。裁定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本公司承担。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3-04-28 |
执行情况 | 重庆高院在执行过程中,建行重庆分行营业部和本公司与第三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确认本公司尚欠建行重庆分行营业部借款1000万元,利息36,656,740.94元(截止2002年9月29日),共计46,656,740.94元,这笔债务转由市城投公司代为偿还。
本公司于2002年10月14日付清建行重庆分行营业部代垫的24万元诉讼费。
上述债务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建行重庆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本公司借款纠纷案(含本金、利息及诉讼费)已得到实现,并申请终结执行。
重庆高院(2002)渝高法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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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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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1-02 |
公告日期 | 2003-01-02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08-09 |
原告方 |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西南经济协作大厦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财政局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317.2943 万元 |
案件描述 |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就有关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诉本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案,起诉西南经济协作大厦重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和重庆市财政局(被告二)。诉请判决由被告一经协大厦向本公司支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33,172,942.94元(截止2001年9月20日);由被告二市财政局对以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及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
判决内容 | (2002)渝高法民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裁定:驳回本公司的起诉,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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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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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2-20 |
公告日期 | 2002-12-20 |
案件名称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重庆市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
被告方 | 重庆渝开发奉节长江大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8.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重庆市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重庆公路设计院)诉渝开发大桥公司(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2002)渝二中法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渝开发大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 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公路设计院工程设计费148万元,并承担从2002年1月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2、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计26143元,由被告渝开发大桥公司负担20914.40元, 被告重庆公路设计院负担5228.60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重庆高院视渝开发大桥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故重庆高院依法裁定:1、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2、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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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三峡路桥公司与公路设计院于2002年11月6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确认设计费148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诉讼费、执行费26974.4元由三峡路桥公司在2002年11月30日至2003年9月30日前分次向公路设计院付清。至此,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涉诉事项得以解决。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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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9-12 |
公告日期 | 2002-09-12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2001-12-06 |
原告方 |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重庆鸿恩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华尔装饰品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28.0435 万元 |
案件描述 |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奉节县长江大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大桥公司)整体购并合同中涉及的500亩土地使用权不实, 导致本公司整体购并大桥公司资产的严重不实,以及转让方主体不合格等为由,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本公司与重庆鸿恩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华尔装饰品有限公司(两被告)于 1999年9月20日签订的《奉节县长江大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购并合同书》无效;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返还本公司已支付的18,280,435.22 元购并款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由于大桥建设时间紧迫,按照市政府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大桥顺利建设的指示精神,本公司与两被告本着讲政治、顾大局、求同存异的原则,通过协商,最终本公司于2002年9月4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向重庆一中院提出撤诉申请。 |
判决内容 | (2002)渝一中民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准许本公司撤回起诉;
2、本案受理费及诉讼费合计56,225元,由本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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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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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1 |
公告日期 | 2002-08-31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06-13 |
原告方 |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8.7613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1年6月13日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原告身份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庆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本公司及泰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1)中区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华胜公司的诉讼请求,受理费及诉讼费由原告华胜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2)渝一中民终字第1879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如下:
1、撤销重庆渝中区法院(2001)中区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
2、被上诉人本公司及泰达公司共同对债务人兴业公司(除已执行的债务外)向上诉人华胜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上诉人本公司及泰达公司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兴业公司追偿。
3、一审诉讼费、二审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合计41775元由本公司及泰达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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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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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5-29 |
公告日期 | 2002-05-29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 |
被告方 |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1年2月8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短期贷款合同》,本公司向浦发银行贷款人民币3500万元,未按期偿还,浦发银行向重庆高院起诉。2002年2月28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
本公司于2002年4月1日正式签收重庆高院(2002)渝高法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调解书),除前述诉案外,重庆高院根据浦发银行2002年3月1 日向重庆高院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以及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城投)于2002年2月2 日向浦发银行出具的愿为本公司按司法程序履行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函,将本公司2001年1月23日和2001年9月29日以华新村13337平方米综合用地作为抵押物向浦发银行先后贷款2000万元和1000万元两笔债务并案纳入, 将诉案标的增至6500万元。
2、在本案诉讼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①本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浦发银行借款本金 6500万元及利息( 利息从2002年3月1日起按基准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②重庆城投就本公司前述债务向浦发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本案受理费、其它诉讼费及诉讼保全费合计537410元,本公司负担377,400元, 浦发银行负担160,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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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2)渝高法民执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解除对本公司唐污厂的查封;
2将本公司唐污厂以6500万元作价变卖给重庆城投, 其所付价款直接偿还本公司所欠浦发银行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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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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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8 |
公告日期 | 2001-03-28 |
案件名称 | 违约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重庆黑马物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重庆三联房地产公司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5.565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三联公司未按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黑马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渝一中民初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书》审理认
为:本公司与三联公司联建渝中大厦,按其约定是共同投资、经营 ,利润风险共担,
联建的房屋亦属共有。故双方的联建具有合伙的性质, 对外的债务亦应共同承担。
故渝开发应对联建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判决:1、 解除黑马公司与三联公
司签订的渝中大厦第十九层、第二十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2、 三联公司
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黑马公司房款5480000元;3、三联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
付黑马公司装饰物折价款705500元;4、本公司对上述2、3 项判决确认的给付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审理后终审判决:一、维持(1999)渝一中民初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
五项;二、变更(1999)渝一中民初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述二、三项
的给付义务总计为6185500元,渝开发对其中的30%即1855650 元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判决本公司承担一审受理费、鉴定费17564.10元、二审受理费15164.10元(共
计1,888,378.20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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