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6 |
公告日期 | 2010-03-16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
被告方 | 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831.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在其向省高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称,被告白鸽集团在2003年9 月、11 月及2004 年1 月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淮河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郑淮支”)借款5 笔,合计15831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均不超过1 年。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曾用名,以下简称“白鸽股份”)为其中的3 笔,合计5508 万元借款,以10909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抵押担保。
2005 年7 月19 日,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将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了原告。还款期限届满,白鸽集团未能如约还款,白鸽股份也未履行担保责任。
办事处与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城公司郑州办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白鸽集团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5831 万元,利息人民币5209.38056 万元,两项合计21040.38056 万元。
2、判令被告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债务对2003 年郑工银淮支抵字第81 号、2004 年郑工银淮支抵字第3 号和2003 年郑工银淮支抵字第103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原告将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2010 年1 月26 日,本公司收到省高院(2008)豫法民二初字第15 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称2009 年3 月20 日,长城公司郑州办与郑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郑州市国资委”)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涉诉债权转让给郑州市国资委;2009 年10 月22 日,郑州市国资委将本案涉诉债权无偿划转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于2009 年11 月5 日向省高院提出变更原告申请。省高院裁定,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于2008年7 月22 日向省高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省高院于2008 年7 月23 日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财产保全以人民币5746.599446 万元为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1013.958459 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2008 年10 月24 日,本公司接到省高院的(2008)豫法民二初第15 号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称省高院已受理长城公司郑州办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将于2008 年11 月27 日开庭审理此案。
本公司已积极准备应诉。
2009 年3 月18 日,公司接到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承诺函,称该公司承诺全额承担该诉讼事项中长城公司郑州办要求白鸽集团及本公司清偿的合计人民币2.1 亿元借款,并放弃向本公司追偿的权利。
鉴于此,本公司在本案中的风险已得到彻底解除。
2010 年1 月26 日,本公司收到省高院(2008)豫法民二初字第15 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称2009 年3 月20 日,长城公司郑州办与郑州市国资委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涉诉债权转让给郑州市国资委;2009 年10 月22 日,郑州市国资委将本案涉诉债权无偿划转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于2009 年11 月5 日向省高院提出变更原告申请。省高院裁定,本案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受理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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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16 |
公告日期 | 2009-07-16 |
案件名称 | “拨改贷”资金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 |
被告方 |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206.7534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机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交的起诉状称,本公司曾分别于1984年(公司前身第二砂轮厂时期)使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合计40,183,446.18元,并于1996年8月14日经公司首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形成决议,同意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合计40,183,446.18元转为国家资本金,1997年1月向机械工业部写出《关于收“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申请》,1997年12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机械工业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批复》(计投资【1997】2534号),批准了白鸽股份等单位的申请,但公司从未将该资金转为国家股股本。
因公司于1987年(公司前身第二砂轮厂时期)使用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合计11,884,087.59元,2000年财政部《关于将国家机械工业局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函》(财建【2000】600号)中,批准将上述资金本息转为国家资本金,但公司在2000年财务报告中仍将上述资金本息列于长期借款项下。
中机公司认为上述两笔共计52,067,533.77元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及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仍处于借贷状态。
其中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11,884,087.59元,由于在财政部文件(600号)资金本息余额情况表单位名称中列为:“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砂轮厂)”,而中机公司认为第二砂轮厂股份制改造后的企业应为本公司,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所以将本公司和白鸽集团列为对该笔“特种拨改贷”资金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被告。 诉状请求:
1、本公司偿还原告持有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40,183,446.18元。
2、本公司及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现由原告所持有的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11,884,087.59元。
3、本公司及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2006年12月27日,本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8602号)判决如下: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偿还五千二百零六万七千五百三十三元七角七分;
2、驳回原告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十七万三百四十八元由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7年5月14日,中机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郑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和解方式将上述中央级“拨改贷”和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问题解决,并共同签署《“拨改贷”资金处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同意将对丙方拥有的前述“拨改贷”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向甲方偿还前述“拨改贷”本金和利息;乙方同意受让对丙方拥有的前述“拨改贷”权益。
2、协议生效后,甲方原对丙方拥有的前述“拨改贷”权益全部由乙方承继,甲方不再享有前述“拨改贷”权益。
3、乙方依据本协议受让前述“拨改贷”权益后,由丙方与乙方另行协商以何种方式向乙方履行义务。
4、协议生效后,由丙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乙方依约履行义务后,甲方确认将不再依据北京一中院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展情况:
1、在协议经三方签署生效之日,本公司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上诉。
2、协议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09 年5 月20 日,乙方应当分四次向甲方支付转让款。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乙方已依约按期向甲方履行了付款义务;甲方依约也未依据北京一中院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根据协议约定,乙方在2009 年5 月20 日前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款后,甲方对本公司拥有的“拨改贷”权益全部转给乙方。
2008 年2 月26 日,本公司接到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郑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07 年8 月7 日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关于受让“拨改贷”权益后放弃向中原环保主张权利的函》,称投资公司同意放弃向本公司主张其受让“拨改贷”权益后的一切权利。
截至本报告日,协议各方均依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2009 年7 月14 日,本公司接到投资公司的通知,投资公司已于2009 年5 月4 日向中机公司支付了最后一笔转让款。至此,协议所约定的投资公司的转让款支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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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01 |
公告日期 | 2009-04-01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01-06 |
原告方 | 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河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972.6928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为河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中国银行河南分行借款本息计人民币29,726,928.18元提供担保,由于河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银行河南分行已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清偿借款本息计人民币29,726,928.18 元,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3年4 月18 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现判决结果尚未下达。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9 月11 日,本公司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郑民四初字第59 号民事裁定书称,本案在中止诉讼期间,原债权人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于2004 年6 月25 日将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该处于2007 年12 月19 日又将债权转让给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与担保人(本公司)达成解决意向为由,于2008 年9 月8 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2009 年3 月31 日,本公司接到郑州投资的承诺函,称该公司承诺放弃向本公司追偿本公司在该案件中作为担保人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的权利。
鉴于此,本公司在本案中的风险已得到彻底解除。 |
受理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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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3-30 |
公告日期 | 2007-03-30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
被告方 | 深圳市二砂深联有限公司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586.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二砂深联有限公司因为中国磨料磨具进出口联营深圳公司担保引起的应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的债务合计2,586万元于2001年11月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二砂深联公司分6年共代原借款人偿还人民币1600万元,即2001年还款300万元,从2002年至2006年每年等额还款人民币260万元,免除其他债务,由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间二砂深联如有任何一期还款逾期3个月未付,且白鸽股份公司也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代为偿付,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将全额恢复原有债权,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之原子公司深圳市二砂深联有限公司(简称“二砂深联”)因为中国磨料磨具进出口联营深圳公司担保,引起的应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的债务合计2,586万元于2001年11月达成《债务清偿协议书》,主要内容:二砂深联公司分6年共代原借款人偿还人民币1,600万元,即2001年还款300万元,从2002年至2006年每年等额还款人民币260万元,免除其他债务,由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3月29日,本公司接到二砂深联的通知,截至2007年3月26日,二砂深联在《债务清偿协议书》中的还款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为此出具了《债务结清证明》。至此,本公司所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已全部解除。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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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6-27 |
公告日期 | 2006-06-2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 |
被告方 |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872.4075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公司与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的借款纠纷涉诉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6年3月21日,公司收到市中院(2006)郑民前保字第10号、11号、12号和第13号民事裁定书,称因公司与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的借款纠纷,经热力公司申请,裁定累计查封118,724,075元的公司财产。公司被查封的财产为260,178平方米自有土地。
2006年6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向公司送达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郑民三初字第167号、(2006)郑民三初字第168号、(2006)郑民三初字第169号、(2006)郑民三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郑州市热力总公司撤回起诉;同时送达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郑民三初字第167-1号、(2006)郑民三初字第168-1号、(2006)郑民三初字第169-1号、(2006)郑民三初字第17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公司银行存款29,503,802元的冻结或者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扣押。 |
受理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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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6-27 |
公告日期 | 2006-06-27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
被告方 | 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因与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在此事件中,本公司由于为郑缆集团欠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1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6年3月23日,公司收到省高院(2006)豫法立民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称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因与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向省高院提出12,000万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省高院裁定冻结郑缆集团和本公司两家合计在银行的存款12,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2006年6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了(2006)豫法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撤回起诉;同时送达(2006)豫法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公司郑国用[2001]0105号、郑国用[1995]1254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解除对公司郑国用[2003]0068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的轮候查封。 |
受理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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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15 |
公告日期 | 2004-12-15 |
案件名称 | 赔偿其担保损失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12 |
原告方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997.8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9月为本公司发行的4000万元企业债券提供担保,2000年9月到期后本公司未能偿还,造成国泰君安公司承担还款责任。2001年12月,国泰君安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其因担保赔偿造成的损失3,997.8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调解本公司与国泰君安公司达成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1、本公司应当在2002年12月25日前一次偿还国泰君安公司因为本公司担保而被划转的款项3,997.8万元。2、自2001年3月23日起至2002年12月25日,上述款项利息按年利率6.03%计算。3、案件相关费用306,470元由本公司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3年8月26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四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本公司应当于2003 年12 月25日前偿还本金2000 万元;(二)、2004 年3 月31 日前偿还1500 万元;(三)、2004年8 月31 日结清欠款。上述款(一)按5.5%年利率计算,(二)、(三)款按5%年利率计算,如本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付款,国泰君安公司有权立即就全部剩余欠款本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截止报告日,本公司已按约定协议偿还2000 万元。
2004年12月10日,本公已按照上述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2004年12月13日,收到国泰君安公司关于本公司的偿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的证明,共计偿还国泰君安公司欠款本息4659.2496万元。
至此,此诉讼事项全部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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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03 |
公告日期 | 2004-12-03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1999-04 |
原告方 | 黄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1.9803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1993年11月20日向黄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70万元,还款期限为1993年12月28日。经公司部分偿还后,截止1999年4月尚有余款1019803元及利息未能偿还,黄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99年4月就该部分余款及利息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偿还。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0年3月8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我公司偿还黄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19803元及利息(1993年11月22日至1993年12月28日利息按当时法定贷款月利息计算,之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还款利息计算至判决还款之日),逾期加倍支付迟延付款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4355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0-03-08 |
执行情况 | 2001年9月11日,本公司以现金和物资等形式偿付395,000元,尚余欠款624,803元。2004年11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1)郑执字第30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依法划拨本公司存款11万元,2004年11月24日本公司与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本公司按照协议于2004年11月30日偿还了余款本金及诉讼费、执行费三项合计521591元。至此,该诉讼事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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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27 |
公告日期 | 2004-03-27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09-25 |
原告方 | 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白鸽集团郑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10.8483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1年9月25日,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郑玻公司拖欠其货款3108483.22元和利息,同时将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一并起诉,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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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2003年10月15日,本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3)鄂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郑玻公司支付原告远兴公司货款3100983.22元,并从2000年3月31日起,支付拖欠货款本金31000983.22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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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03-10-1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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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27 |
公告日期 | 2004-03-27 |
案件名称 | 贷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11-06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 |
被告方 |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51.2773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88年4月及6月, 原中国银行郑州分行分别与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第二砂轮厂签订两份政府混合外汇贷款合同,约定根据中行和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签订的协议,由中行向第二砂轮厂分别提供加拿大政府混合贷款953 万美元和331万加元等值的美元贷款。 |
判决内容 | 2002年6月28 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借款本息1648424美元(利息计算至2001年9月20日), 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项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78328元人民币由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2-06-2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3年12月25日本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向中行河南省分行支付本息1,498,920.35美元、诉讼费78,328元人民币,履行了付款义务。 |
受理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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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27 |
公告日期 | 2004-03-27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04-03 |
原告方 | 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 |
被告方 | 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32.429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1997年6 月至起诉日累计欠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货款5979013.77元,逾期利息1345277元,共计7324290元。 |
判决内容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5日向公司送达一审判决书,判决公司偿还所欠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货款本金5,979,013.77元、违约金780,950.00元合计6,759,963.7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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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本公司与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齐鲁分公司货款本金5,979,013.77元,违约金298,950.6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6,631.00元,其中37,304.80元,财产保全费37,141.00元由本公司与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齐鲁分公司负担9,326.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631.00元,公司负担37,304.80元,齐鲁分公司负担9,326.20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3-03-10 |
执行情况 | 目前,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已经于2003年11月20日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甲方)也已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采取的查封、冻结手续。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了解除冻结的民事裁定书。至此,该诉讼事项已全部处理完毕。 |
受理法院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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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22 |
公告日期 | 2003-04-22 |
案件名称 | 企债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郑州信托投资公司 |
被告方 |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202.5313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企业债券承销商郑州信托投资公司已就企业债券一事起诉我公司。要求我公司偿还白鸽企业债券兑付3997.8罚息204.7313万元,支付诉讼费用,并赔偿由于拖欠兑付款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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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28 |
公告日期 | 2001-04-28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郑州市分行 |
被告方 | 兆峰陶瓷河南彩釉有限公司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我公司之前身第二砂轮厂于1993年8月 8日为兆峰陶瓷河南彩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峰陶瓷公司)向中国银行郑州市分行贷款550万美元出具了不可撤消担保书。但兆峰陶瓷公司未按期偿付本息。 |
判决内容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豫法经初字第87号《经济判决书》判决我公司对上述550万美元及利息、 罚息(截止1998年9月20日本金、利息、罚息合计7338494.05 美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经此案有关各方多次协商,并考虑此案产生的历史背景,本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和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由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还款义务,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豫法执字第5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的被执行主体由本公司变更为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受理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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