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0 |
公告日期 | 2009-04-20 |
案件名称 | 房产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5-13 |
原告方 | 吴秋亮 郑益义 |
被告方 |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5 月13 日,自然人吴秋亮、郑益义向揭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立即腾退、交付吴秋亮、郑益义房产(该房产系威达检测中心1 至9 层,该房产公司于2002 年抵债给中国工商银行揭西支行,后中国工商银行揭西支行将其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2006 年12 月21 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将其转让给吴秋亮、郑益义),并赔偿场地占用费120 万元(从2007 年1 月1 日暂计至2007 年12 月31 日,按月10 万元计算)及至实际交还房产之日的场地占用费(按月10 万元计付)。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11 月20 日,吴秋亮、郑益义以暂时撤回对公司的诉讼为由向揭西县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 |
受理法院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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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9 |
公告日期 | 2008-08-29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分行 |
被告方 |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分行因借款合同和担保纠纷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及本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利、罚息人民币20168179.58元,并请求判令本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1)汕中法经一初字第75号民事书判决如下: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的2500万元债务及其负担的部分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4036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1-10-12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 年4 月10 日的(2001)粤高法经一终字第423 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对威达集团公司尚欠的前述债务2,500 万借款本金及部分利、罚息(自借款之日起计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其中威达集团公司已付还利息856,177.57 元予以抵除),承担其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3-04-10 |
执行情况 |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为此公司确认了21,201,294.22 元的负债。上述债务仍未如期清偿。 |
受理法院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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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9 |
公告日期 | 2008-08-29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揭西支行 |
被告方 | 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1997年12月以自有房产及电梯为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揭西县支行借款250万元进行抵押担保一案被中国工商银行揭西县支行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原告要求本公司对威达集团的250万元借款在本公司抵押物价值范围内负清偿责任,并对本公司为威达集团提供抵押资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
判决内容 | 经法院判决,公司承担抵押物价值范围内的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为此公司计提了269.20 万元的负债。上述债务仍未如期清偿。 |
受理法院 |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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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9 |
公告日期 | 2008-08-29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09-19 |
原告方 | 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8.0207 万元 |
案件描述 | 揭阳市揭西县建筑集团公司于2003年9月19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与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和本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诉讼。建筑集团与威达集团于1991年签订了广东威达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施工合同,后于1994年双方又签订了检测中心工程复工的补充合同。1994年6月,威达集团作为主发起人设立本公司,将检测中心以在建工程的形式进入本公司,建筑集团据此将本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威达集团及本公司偿还尚欠的工程款4,908,244元以及其垫付的建设资金利息1,171,963元;(2)威达集团及本公司对尚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确认其对承建的检测中心享有优先受偿权。 |
判决内容 | 经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为此公司预提了404.00 万元的预计负债。上述债务仍未如期清偿。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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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9 |
公告日期 | 2008-08-29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 |
被告方 | 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3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以自有房产威达检测中心10 至19 层为当时的大股东威达集团公司向招商银行借款330 万元提供担保。 |
判决内容 | 经法院判决,公司承担抵押物价值范围内的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为此公司计提了355.30 万元的负债。上述债务仍未如期清偿。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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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9 |
公告日期 | 2008-08-29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明志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31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欠深圳市明志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资金310 万元尚未支付 |
判决内容 | 经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司应于2004 年6 月份支付其本息及相关费用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尚未支付,公司认为欠深圳市明志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资金因属企业间资金占用,未认定利息成本。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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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2-28 |
公告日期 | 2004-02-2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2002-02-22 |
原告方 | 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 |
被告方 |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15.9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起诉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2002)天经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本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3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130元;2、判决汕头变压器厂、深圳安远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民生行广州分行对汕头变压器厂质押给该行的500万股本公司法人股具有优先受偿权;4、汕头变压器厂、深圳安远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已清偿借款本金279万元。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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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2-26 |
公告日期 | 2002-12-26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揭西支行 |
被告方 |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13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1996年至1998年间分别用威达大厦1-9层及其他房产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揭西支行取得11笔短期贷款共计人民币3135万元,此贷款已经逾期。现中国工商银行揭西支行已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135万元及利息9593492.36元;并要求法院判决该行对本公司及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提供的抵押资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本公司于1997年普为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25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提供了部分抵押担保,该贷款亦已逾期。中国工商银行揭西支行现已起诉本公司,要求法院判决该行对本公司提供的抵押资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
判决内容 | 一审判决如下:A威达股份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揭西工行借款人民币3135 万元及利息(按人行同期逾期利率计算利息);B 揭西工行有权以本公司及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相应的担保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止到2002年12月20日,本公司欠工行揭西县支行债务本金人民币3135万元,利息人民币14,448,547.22元,执行情况如下:
一、本公司已以人民币720万元现金偿还部份本金;
二、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揭中法执字第7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公司的部分贷款抵押物威达检测中心一至九层及综合办公楼,以评估后的总值人民币2415万元,用于抵偿欠工行的2415万元债务本金。目前房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该“抵债物”账面原值29,962,660.28元,净值25,900,437.74元,已计提减值准备6,609,071.37元。
三、经友好协商,本公司与工行揭西县支行于2002年12月25日签署了《还款免息协议书》和《还款免息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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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 |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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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1-21 |
公告日期 | 2001-11-21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安徽省曼迪新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公司广东威达(集团)华达公司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广东威达(集团)华达公司1993年5月与安徽省曼迪新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正电子发射断层成像系统产品购销合同,因该合同履行时发生纠纷。广东威达(集团)华达公司被安徽省曼迪新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列为共同被告。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公司广东威达(集团)华达公司返还安徽省曼迪新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预付货款200万元人民币,赔偿该公司利息损失1978819.41元人民币,承担案件受理费29892元人民币,并判决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广东威达(集团)华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9892元人民币。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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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17 |
公告日期 | 2001-03-17 |
案件名称 | 债务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1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1998年8月13 日与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由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出质人的身份提供人民币6500000元定期存单1张,作为本公司向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取得1300万元人民币借款的质押担保。由于本公司经济较为困难,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本息,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履行担保责任,代本公司偿付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的贷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59.195万元后,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
判决内容 | 裁决:本公司应向广东证券公司偿付
本金人民币1300万元及利息59.195万元。仲裁费106080元,由本公司承担。裁决后
本公司债务无增减变化亦对本公司无重大影响。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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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17 |
公告日期 | 2001-03-17 |
案件名称 | 债务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47.3689 万元 |
案件描述 |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2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该公司于1996年12月27日与本公司(第二被告)签订《预付股款协议书》,约定由其向本公司预付配股款人民币700万元,期限9个月,月息1.5%, 由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第一被告)用持有本公司的股权证抵押作担保。诉状要求本公司及第一被告返还预付配股款7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447.736888 万元共计 1147.36888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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