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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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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1-06
公告日期2009-01-06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名股东 
被告方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8 年12 月31 日收到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西民初字第227 号至第236 号案件受理通知书。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名股东为原告,因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首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关于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徐州环宇钼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定向增发股份的协议书》,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将所持环宇钼业50%股权注入圣方科技;或者将等值资产注入圣方科技。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0-10
公告日期2006-10-10
案件名称破产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牡丹江华兴液化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老干部事业发展中心 孙席民 
被告方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申请人牡丹江华兴液化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老干部事业发展中心、孙席民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在牡丹江中院向本公司送达的(2006)牡民商破字第1-4号《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中,牡丹江中院告知本公司其已决定受理申请本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并通知本公司: 1、必须保护好本公司的全部财产、不得隐匿、更换、变卖、私分、无偿转让以及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 2、必须保管号本公司的企业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 3、本公司应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停止清偿一切债务,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必须报经法院审查批准; 4、如我公司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本公司已被申请破产的情况转告有关当事人。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30日收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牡民商破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确认该和解协议,自本院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二、中止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和解方案如下: 1、对于圣方科技一般债权人,圣方科技以现金方式偿还上述债务本金的20%;本金的20%以外的债务(包括80%的本金、全部利息、诉讼费用及各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确定的利息截止日后所发生的利息等),自圣方科技履行上述本金的20%的偿还义务之日全部转移致牡丹江森森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森森林业负责清偿,圣方科技与各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2、债权本金20%的清偿期限为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之日起60日内。 3、圣方科技将出售其全部固定资产及部分流动资产所得用于清偿上述债务(包括优先受偿的债务及一般债务的本金的20%部分),圣方科技的应收款项转让给森森林业。上述资产处理及和解协议履行后,圣方科技成为一个无资产、无负债的“净壳”公司。 4、上述和解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圣方科技企业监管组在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管下依法履行。 5、如圣方科技未按照上述1、约定期限和方式清偿债务,则相关债权人有权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圣方科技履行本协议。圣方科技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本债务和解协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恢复破产程序。 避免公司破产,2006年8月28日,公司与牡丹江丹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与牡丹江森森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承债及接收资产协议》,公司按照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牡民商破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和解协议,将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及除部分应收款项外的全部流动资产及相关债务以1.2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丹江石化、将公司的剩余应收款项及公司偿付本金的20%后全部一般债务转入森森林业。,在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管下,履行了债务和解协议,向公司相关债权人进行了支付,债务和解协议已在《债务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 因为认为公司履行了债务和解协议,清偿了债务,破产原因已消除,2006年10月9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牡丹江中院")(2006)牡民商破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了公司的破产程序。
受理法院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0-22
公告日期2005-10-2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方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2月23日方正东讯科技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方正东讯科技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贷款2,00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贷款期限为壹年,自2005年1月20日至2006年1月20日止,贷款年利率为6.138%。付息方式为按月付息,付息日为每月20日。 合同同时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利息的,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同时收取复利。为保证方正东讯科技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等义务,本公司作为保证人与方正东讯科技及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本公司自愿作为保证人,对《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方正东讯科技自2005年1月20日起未能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支付贷款利息,构成严重违约,因此,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方正东讯科技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偿付相应的利息、复利、律师费,同时要求本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2
公告日期2005-08-12
案件名称信额度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夏银行深圳分行海外联谊大厦支行 
被告方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科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2004年1月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2号通知书:要求我公司与深圳市中科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华夏银行深圳分行海外联谊大厦支行信额度合同纠纷一案于2004年3月4日出庭交换证据。(我公司为中科德向华夏银行深圳分行海外联谊大厦支行借款2000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2001年4月24——2002年4月日23日)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02
公告日期2005-08-02
案件名称破产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肥城市磷铵厂破产还债清算组 
被告方牡丹江化肥厂 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申请执行人肥城市磷铵厂破产还债清算组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化肥厂破产纠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裁定在申请执行人肥城市磷铵厂破产还债清算组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化肥厂一案中,追加本公司为被执行人。牡丹江化肥厂是本公司前身牡丹江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化工二厂出资组建。法院认为1997年3月本公司拨给牡丹江化肥厂150万元,随后又划走150万元属于抽逃资金。因此应当在150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
受理法院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22
公告日期2005-07-22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西安市商业银行钟楼支行 
被告方西安青华专修学院 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6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 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为西安青华专修学院向西安商业银行钟楼支行贷款2,650万元提供担保,西安青华专修学院未能偿还,故引起诉讼。
判决内容西安中院2002年5月8日(2002)西证执字第043号执行通知书。因青华学院、西安数码及我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钟楼支行申请强制执行:1、青华学院偿还钟楼支行借款本息2650万元人民币,并交纳案件执行费2953500元。2、西安数码及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西安中院2002年12月3日(2002)西证执字第043-1号民事裁定书。因青华学院、西安数码及我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务,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判决日期2002-05-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西安中院2005年7月14日(2002)西证执安第043号限期履行通知书:截止2005年5月31日,尚欠钟楼支行贷款本金2650万元、利息748.27327万元,借款人青华学院与西安圣方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能偿还借款,你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商业银行钟楼支行偿还借款,或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拟定还款计划。否则,本院将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受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12
公告日期2005-07-12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中科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5月23日,广发南园支行与深圳市中科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62103161号《借款合同》,约定由广发南园支行向中科德公司发放32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841%。同时广发南园支行与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西安圣方和本公司为中科德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广发南园支行向中科德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是中科德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利息,所以广发南园支行向中科德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息,合计38361526.3元,并要求西安圣方及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原告的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6日作出(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131号生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中科德及我公司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3200万元人民币为限)。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05
公告日期2005-07-05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3-09
原告方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亚宽频数码港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9月,中科软件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西安圣方及三亚宽频,要求判令返还本金及利息1900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起诉的主要事实及理由为:2001年6月5日,本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卢湾支行签订贷款2亿元的合同,期限3个月,由西安圣方进行担保。在西安圣方将其在中科软件所拥有的30%的股权质押给中科软件后,中科软件对该笔贷款再次担保。到期后,本公司未能还款。中科软件声称已代本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卢湾支行偿还了18600万元人民币,但上述款项至今本公司及西安圣方仍未能归还,因此其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欠款本金及利息1.9亿元人民币。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中科软件在起诉前,已于2003年9月16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根据该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湘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西安圣方所持有的中科软件的12000万股权;冻结了三亚宽频所持有的中科软件的6000万元股权。 在该案正式被受理后,西安圣方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为由,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2004年12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湘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西安圣方对此案的管辖权异议。
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7
公告日期2004-04-27
案件名称虚假证券信息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53位股票投资者 
被告方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5.2390 万元
案件描述53位股票投资者诉称:因我公司1999年11月3日所发布“关于收购上海圣方科技有限公司98%股权的方案》”公告,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导致股票投资受损。要求:我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总计金额1,752,389.80元;当时涉案八位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3
公告日期2004-04-2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新阳支行 
被告方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0年6月22日光大新阳支行借给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哈中院于2002年1月31日受理光大新阳支行诉讼。经与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充分协商,我公司向光大银行贷款1.27亿元本金及利息于2004年4月1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至此诉讼案已转入正常还本付息程序。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一、被告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新阳支行人民币3000万元。二、被告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10元 (原告已预交) 由被告承担。
判决日期2001-03-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1、截止2004年3月21日,双方确认我公司欠光大银行贷款本金101,557,524.72元,利息26,260,029.21元。 2、同意我公司在四个年度内还清贷款本金。 3、同意用我公司所属的哈尔滨正明锦江大酒第9、10层房产抵偿所欠利息。 4、同意所欠本金按五年期正常贷款利率执行,按季收息。
受理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3
公告日期2004-04-2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新阳支行 
被告方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155.7525 万元
案件描述2000年5月24日光大新阳支行借给公司人民币7000万元,西安圣方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时又以西安圣方公司4200万元圣方科技股权作质押。公司于2001年 5月25日偿还光大新阳支行800万元,2001年5月23日,分两次偿还200万元,2001年 12月25日,公司将牡丹江树脂厂28,442,475.28元债权转让给光大新阳支行, 用于偿还债务。哈中院于2002年1月31日受理光大新阳支行诉讼。经与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充分协商,我公司向光大银行贷款1.27亿元本金及利息于2004年4月1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至此诉讼案已转入正常还本付息程序。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一、被告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新阳支行借款本金31,557,524.72元。二、被告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新阳支行的借款31,557,524.72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798元,诉讼保全费150,520元,由被告承担。
判决日期2001-03-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1、截止2004年3月21日,双方确认我公司欠光大银行贷款本金101,557,524.72元,利息26,260,029.21元。 2、同意我公司在四个年度内还清贷款本金。 3、同意用我公司所属的哈尔滨正明锦江大酒第9、10层房产抵偿所欠利息。 4、同意所欠本金按五年期正常贷款利率执行,按季收息。
受理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3
公告日期2004-04-2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新阳支行 
被告方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0年12月28日光大新阳支行借给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 西安圣方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哈中院于2002年1月31日受理光大新阳支行诉讼。经与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充分协商,我公司向光大银行贷款1.27亿元本金及利息于2004年4月1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至此诉讼案已转入正常还本付息程序。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一、 被告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新阳支行人民币2000万元。二、被告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10元,财产保全费100,520元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
判决日期2001-03-1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1、截止2004年3月21日,双方确认我公司欠光大银行贷款本金101,557,524.72元,利息26,260,029.21元。 2、同意我公司在四个年度内还清贷款本金。 3、同意用我公司所属的哈尔滨正明锦江大酒第9、10层房产抵偿所欠利息。 4、同意所欠本金按五年期正常贷款利率执行,按季收息。
受理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3
公告日期2004-04-2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新阳支行 
被告方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0年11月3日光大新阳支行借给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于 2002年1 月31日受理光大新阳支行诉讼.经与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充分协商,我公司向光大银行贷款1.27亿元本金及利息于2004年4月1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至此诉讼案已转入正常还本付息程序。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一、被告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新阳支行人民币3000万元。二、被告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10元(原告已预交) 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1、截止2004年3月21日,双方确认我公司欠光大银行贷款本金101,557,524.72元,利息26,260,029.21元。 2、同意我公司在四个年度内还清贷款本金。 3、同意用我公司所属的哈尔滨正明锦江大酒第9、10层房产抵偿所欠利息。 4、同意所欠本金按五年期正常贷款利率执行,按季收息。
受理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8-14
公告日期2003-08-14
案件名称担保责任
起诉日期 
原告方西安建行高新支行 
被告方西安圣方数码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 
判决内容2002.9.28发出支付令,2003.5.19发出执行通知。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30
公告日期2003-04-3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卢湾支行 
被告方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 原告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卢湾支行与我公司以转贷方式签署金额为1500万元,期限自2001年12月5日起至2002年6月5日止为期6个月的贷款合同。本次贷款由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中科软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原告要求我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500万元整及欠息。二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正在与银行商讨转贷事宜。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0
公告日期2002-08-30
案件名称虚假信息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被告方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5215.1200 元
案件描述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因公司公告虚假陈述诉公司要求赔偿损失605,215.12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0
公告日期2002-08-30
案件名称行政执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被告方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未执行证监罚字[2001]18号行政处罚书罚款事项。
判决内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0
公告日期2002-08-3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卢湾支行 
被告方上海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卢湾支行诉公司为上海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100万元承担担保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7-09
公告日期2002-07-0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牡丹江市分行 
被告方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75.6013 万元
案件描述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牡丹江市分行签订借款合同,期限自2000年6月30日至2001年6月29日,借款金额450万元,月利率千分之6.3375。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建行牡分行要求我公司及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756012.5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民事判决书[2002]牡经初字第20号裁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牡丹江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利息人民币256012.54元(利息计算至2002年3月20日); 二、被告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33790元,财产保全费243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6-29
公告日期2002-06-2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松江支行 
被告方上海圣方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松江支行于2000年3月至2001年6月间累计向上海圣方科技有限公司贷款1,730万元,由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现尚有1470万元未能还贷,原告要求上海圣方科技有限公司及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6-19
公告日期2002-06-1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松江支行 
被告方上海圣方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松江支行与上海圣方科技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27日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900万元。该笔贷款由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要求上海圣方科技有限公司及我公司归还贷款900万元及欠息。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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