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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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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25
公告日期2010-05-25
案件名称商标专用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江卫平 
被告方雅安楠水阁温泉度假会议中心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江卫平就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子公司雅安楠水阁温泉度假会议中心有限公司。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0)雅民初字第31号。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卫平 被告:雅安楠水阁温泉度假会议中心有限公司 (二)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原告民事起诉状载明,2009年5月28日,原告申请的“楠水阁温泉度假酒店”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5月28日至2019年5月27日止。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服务场所招牌上使用与 “楠水阁温泉度假酒店”商标相似的“楠水阁温泉度假会议中心”商标,并突出使用“楠水阁”文字,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鉴于上述情况,原告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告消除影响,并销毁标有“楠水阁”商标的服务招牌、服务用品和所有近似的装潢标识; 2、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22
公告日期2010-05-22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 
被告方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9月20日本公司为托普集团在滨江支行的2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贷款已到期,托普集团至今尚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滨江支行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判令本公司偿还该笔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其利息28.1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的民事判决书(2004)川民初字第18号。该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托普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滨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854.875603万元及其利息。 二、如托普集团到期不偿还上述欠款,由托普软件在1,900万元及利息、罚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本公司在1,541.9502412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托普软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托普集团追偿。 三、案件受理费24.94万元,由滨江支行承担2.494万元,托普集团承担9.976万元,托普软件承担7.482万元,本公司承担4.988万元。
判决日期200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7 年,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本公司: 一、在1387.755217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二、本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892元。
二审判决日期2007
执行情况2005年8月4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广法执字第31 号。该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查封本公司所有的记载在土地证号为成国用(1995)字第100 号、成国用(1995)字第102 号、成国用(1995)字第105 号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和书证号为成监0004763、成监0004764 项下的房产。查封金额以2500 万元为限。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即2007 年4 月13 日至2009 年4 月12 日。 三、责令本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后15 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的财产。 近日,本公司再次收到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前述措施的价值金额以人民币1900 万元为限。 经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截止本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上诉债权受让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之日,本公司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尚有剩余债务本金1226.883527 万元。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约定: 一、本公司在2008 年12 月21 日前向长城资产偿还债务本金人民币1000 万元; 二、本公司在2009 年6 月20 日前向长城资产偿还债务本金人民币226.883527 万元及全部利息; 三、利息计算方式以原借款合同约定和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四、如本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长城资产有权对该债权要求法院立即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程序。 截止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公司已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1000 万元还款义务。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该通知确认本公司对托普集团的上述担保责任已解除。 2004 年6 月以来,本公司陆续就为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普集团)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的2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涉诉和本公司已依法履行对托普集团的上述担保责任及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本公司对托普集团的上述担保责任已解除等进展情况进行了公告。为依法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于2010年3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托普集团向本公司偿付债务1972.464949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期间自2009年7月1日起至托普集团清偿债务之日止)。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川执字第2 号。该裁定书载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本公司申请执行托普集团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并由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该通知确认本公司对托普集团的上述担保责任已解除 2010年3月,本公司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普集团)向本公司偿付债务1972.464949万元及其利息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并由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等事项进行了公告。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10)广发执字第16号。该通知书载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安中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本公司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其执行局提供托普集团的财产状况,如本公司逾期未能提供有关托普集团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广安中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广安中院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终结执行。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公告日期2010-04-0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 
被告方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东煜鞋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陈健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3年7月至8月,为聚友网络在农行武侯支行金额共计8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的六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事项本公司已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该六笔贷款2004年7月至8月陆续到期后,经债权人农行武侯支行和债务人聚友网络协商,达成了展期协议,展期时间为6个月,并由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东煜鞋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健提供担保。展期半年到期后,农行武侯支行和聚友网络再次达成展期协议,对该六笔贷款办理了第二次、时间仍为6个月的展期手续。 第二次展期于2005年7月至8月陆续到期,由于聚友网络未履行还款义务,农行武侯支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东煜鞋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健及本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并对本公司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提出了保全申请。 2006 年12 月1 日,本公司就为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友网络)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涉诉的一审判决结果,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事进行了公告。2007 年12 月27 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一终字第16 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做出了维持一审法院判令本公司对聚友网络向农行武侯支行的6000 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10 元,由本公司负担。
判决内容一、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东煜鞋业有限公司、陈健、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聚友网络向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的10970 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本公司对聚友网络向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的6000万元(该6000 万元包含于前条10970 万元之中)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深圳市鹏举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13%的股份对本案3000 万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四、本公司承担部分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金额为11.4126 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7 年12 月27 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一终字第16 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做出了维持一审法院判令本公司对聚友网络向农行武侯支行的6000 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10 元,由本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对该一审判决结果,本公司已于近日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8)川执字第7-5 号。该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履行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6 号民事判决书所明确的义务。 近日,本公司再次收到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前述措施的价值金额以人民币8000 万元为限。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广法执字第43-6 号。该裁定书载明:一、续行查封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监证0823525、0895390、0799278、1040340、0602180 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证号为:成国用(1995)第100 号、102 号、成高国用(2002)第1972 号、成高国用(2001)第719 号、成高国用(2005)第9200号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续行查封的期限为2010 年4 月14 日起至2011 年4 月13日止。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1
公告日期2008-04-2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被告方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该案基于2005年6月29日本公司为雅安温泉在华夏武侯支行的52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借款于2006年6月25日到期后,上述三方当事人就其中的500万元借款展期至2007年1月25日签署了《展期协议》。四川省成都市公证处赋予该《展期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由于该500万元借款到期后,雅安温泉无力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未能履行担保责任,华夏武侯支行依法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7)成铁中执字第18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在成都倍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所有的500万元股权。 2007 年6 月,雅安温泉履行了还款义务。报告期末,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解除对公司在成都倍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所有的500 万元股权的冻结。
受理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30
公告日期2005-07-3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 
被告方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聚友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 陈健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五被告为聚友网络在招行高新支行的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的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5年3月,该两笔贷款陆续到期后,聚友网络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招行高新支行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述六被告连带清偿所欠的2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保全费及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2005)成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其对上述诉讼的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 二、被告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聚友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陈健对本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22053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本案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直接将该款项支付给原告。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23
公告日期2005-07-23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温江区支行 
被告方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2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2月27日,本公司为聚友网络在工行温江支行的62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贷款已于2005年2月14日到期,聚友网络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工行温江支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本公司连带清偿所欠工行温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2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及律师费,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承担如下责任: (一)本公司对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61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2350万元,诉前保全费15.0802万元,共计26.3152万元。其中本公司承担5.2632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23
公告日期2005-07-23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温江区支行 
被告方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2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月19日和2004年4月30日,本公司分别为聚友网络在工行温江支行的2000万元和92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两笔贷款于2005年1月19日、2005年1月20日、2005年4月22日陆续到期,聚友网络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工行温江支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 相应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温江区支行借款本金2920万元以及2004年10月21日起以后的利息、罚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本案3份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分别计算一并给付; (二)本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本公司有权向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北京盈科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质物,即其在大连天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3000万股的股权,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1223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50708元,共计262945元。本公司和北京盈科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各承担65736. 25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11
公告日期2005-01-1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 
被告方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聚友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 陈健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该案基于本公司分别于2004年3月23日和2004年3月25日为聚友网络在招行高新支行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额共计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该担保书中有特定条件下招行高新支行可提前收回贷款的约定。由于聚友网络已有编号为2003年保字第11030920号《借款合同》项下1000万元贷款逾期未归还(该笔逾期贷款不属于本公司担保范围)。招行高新支行据此要求聚友网络提前偿还2000万元贷款,同时要求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一、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撤回对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聚友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陈健的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10元,减半收取55005元,财产保全费100510元由原告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9-17
公告日期2004-09-17
案件名称担保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07-15
原告方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案基于2003年3月24日本公司为托普软件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原安顺桥支行)的1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贷款于2004年3月24日到期,招行高新支行因托普软件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川国力公证处(2004)川国公证执字第009号公证书,本公司被迫履行担保义务。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依法向托普软件进行追偿,并向市中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判令托普软件支付本公司代为偿还的1000万元借款及资金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市中院已下发《受理案件通知书》([2004]成民初字第756号)。
判决内容1、托普软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公司支付代付的保证责任款10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04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托普软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0010元,在履行本判决主文款项时一并给付本公司。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6-05
公告日期2004-06-05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 
被告方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3月24日本公司为托普软件在招行高新支行的1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贷款已于2004年3月24日到期,托普软件至今尚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招行高新支行提交《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由于本公司与招行高新支行签定的《不可撤消担保书》已经四川国力公证处公证,并由该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2004)川国公证执字第009号。因此,招行高新支行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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