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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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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08
公告日期2009-08-08
案件名称虚假证券信息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证券投资者 
被告方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424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青岛中院”)通知,截至到2005 年底,青岛中院共受理各地股民提出的以公司及其他单位、公民为被告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数量为2716 件,涉及的股民数量为6989 人(含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涉案标的总额约计人民币44242 万元。2007 年7 月30 日,公司接到青岛中院通知,经青岛中院初步审核,2007年7 月28 日与公司达成调解框架协议的代理人涉及58 家律师事务所,所代表的原告股民数量约为5036 人,代表起诉请求金额约为33266 万元。上述数据仅为初步统计,最终数据以法院具体调解程序中确定为准。
判决内容现上述案件已经审结完毕,其中签发民事调解书6836 份、民事裁定书152 份,民事判决书一份((2004)青民三初字第227 号)1 份。青岛中院(2004)青民三初字第2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广州风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额为39,670,895.24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围绕达成的调解框架协议,公司与原告及其代理人正在青岛法院主持下进行证据材料交换和质证,以确定适格原告,计算适格原告的实际投资损失,确定赔付股票数量,签署《民事调解书》。公司并组织法律及工作人员,对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分类、核对审查。现公司已与部分适格原告签署了《民事调解书》,对达成《民事调解书》的原告公司将进行股票的集中过户。 目前,公司已签收《民事调解书》6591 份、《民事裁定书》66份,约占全部原告的95.2%。公司控股股东将以其合法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以每股人民币6.39 元计价,向适格原告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赔偿责任。 在青岛法院的主持下,公司已与原告及其代理人在青岛法院进行证据材料交换和质证,对于适格原告,由法院确定实际投资损失及赔付股票数量,公司与适格原告共同签收《民事调解书》;对于非适格原告,青岛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诉讼请求。目前,公司已签收《民事调解书》6591 份、《民事裁定书》66份,约占全部原告的95.2%。公司控股股东将以其合法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以每股人民币6.39 元计价,向适格原告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赔偿责任,下个星期开始分批办理过户手续。 公司日前接到控股股东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公司”)通告:截至到2008 年3 月18 日,青岛中院已经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分三批办理民事诉讼赔偿过户股票29,609,559股,过户4835 人,占原告总数的69.18%。 公司日前接到控股股东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公司”)通告:截至到2008 年4 月2 日,青岛中院已经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四批民事诉讼赔偿股票过户手续,共过户股票35,871,231 股,过户5959 人,占原告总数的85.26%。 目前,原告广州风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已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公告披露日,青岛中院已经通过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6793 人,过户44,504,014 股,因原告资料信息不具备过户条件而无法办理过户等原因尚有未过户43 人,未过户股数70,544 股。 至此,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系列案已全部审结完毕。
受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8-31
公告日期2006-08-31
案件名称虚假证券信息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毕晓燕等100人 
被告方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20.93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正式收到青岛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传票,青岛中院已受理原告毕晓燕等100人起诉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一案,将在2006年9月5-12日上午9时、下午2时进行证据交换及开庭。公司收到随应诉通知书发送的起诉状副本100份,经公司统计该100份起诉状涉及的标的额为420.93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10-23
公告日期2003-10-23
案件名称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起诉日期 
原告方证券投资者 
被告方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31.0159 万元
案件描述因公司原高管人员涉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0日对相关当事人做出刑事处罚。截至2003年6月30日公司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对本公司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请求253份,标的金额共计¥28,310,159.40元。该诉讼事项已经委托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处理。作为或有事项,该诉讼请求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程度较小,对公司形象及今后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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