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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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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5-13
公告日期2008-05-1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12-13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 
被告方广发银行郑汴路支行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2004 年6 月8 日与广发银行未来支行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保证金类)》,主要内容为:公司向广发银行未来支行交存保证金4000 万元,作为质物,专户存放(账号890661400434),以担保承兑申请人河南信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票人)向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提供的4000 万元银行承兑。2004 年6 月14 日,广发银行未来支行更名为广发银行郑汴路支行。因公司未按期偿还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的3000 万元借款,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广东发展银行郑汴路支行作为开户行于2004 年11 月23 日协助法院依法冻结了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郑汴路支行保证金帐户内的3000 万元保证金存款。广发银行郑汴路支行欲申请解除冻结,以实现质押权。2004 年12 月13 日,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被告为广发银行郑汴路支行;第二被告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两被告于2004 年6 月8 日所签订的质押协议无效
判决内容一审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5)金民二初字第517 号民事判决书,二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郑民四终字第3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郑汴路支行签订的质押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属无效合同。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8 年5 月8 日,公司收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法民再字19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撤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郑民四终字第324 号民事判决及金水区人民法院(2005)金民初字第517 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光大银行纬二路支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1-26
公告日期2007-11-2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 
被告方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988.2672 万元
案件描述2007年1月17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行郑州分行)与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5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882672.47元、利息1132404.01元(利息计至2006年12月20日)及2006年12月21日至偿还本息期间的利息;(2)、认定本案抵押合法有效并以抵押物优先受偿;(3)、判令公司承担本案相关的诉讼费用。同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了借款5000万元的相应证据及抵押合同二份,编号为76012005280005抵押合同约定公司以0550100022--0550100075 , 0550100101--0550100110 及0550100112--0550100151号共计104本房产证项下的、建筑面积为57357.46平方米的房产及焦国用(2005)第006号、焦国用(2005)第007号、焦国用(2005)第008号、焦国用(2005)第009号、焦国用(2005)第010号土地证项下的土地进行抵押贷款3000万元;编号为76012005280130抵押合同约定公司以评估价值为26255872.4元的机器设备进行抵押贷款2000万元。 2007 年11 月23 日,公司收到了河南省豫呈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的《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拍卖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如下:河南省豫呈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 年11 月7 日上午10 点在郑州市嵩山饭店五号楼六楼会议室召开的对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进行拍卖的拍卖会,因无人交纳竞买保证金参与竞买而流拍。河南省豫呈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定于2007 年12 月7 日在郑州市嵩山饭店五号楼六楼会议室公开拍卖公司的资产。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庭前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该调解书内容为:1、公司确认尚欠浦发行郑州分行借款本金49882672.47元、利息1132404.01元(利息计至2006年12月20日),并同意按计划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及2006年12月21日至偿还本息期间的欠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公司同意按照下列还款计划归还本息:(1)、2007年3月23日前归还借款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2)、2007年4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3)、2007年5月31日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9880672.47元及全部利息;3、如公司未按时还款,浦发行郑州分行有权以已依法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地产及设备(具体抵押物以编号分别为 76012005280005、76012005280130的抵押合同为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265085.38元,由于浦发行郑州分行已经预付,公司同意于2007年5月31日前交付;5、公司在执行以上还款计划过程中,任何一期未按期还款,即视为违约,浦发行郑州分行有权对全部未还的借款本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以上款项按期或提前还清后,浦发行郑州分行同意解除对该笔借款的抵押物的登记手续;7、有关该两笔借款的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8、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即生效。 2007年4月16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执字第00022号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公司未能按照该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并由孙志平担任本案的主办法官。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后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07年4月30日,公司收到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执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1.507648万元(利、罚息计算截止2007年3月23日,此后另计);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物。 同时送达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执字第22号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编号为:76012005280005、76012005280130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的房屋土地及2005焦工商财押字第013号的全部机器设备。上述土地及房产查封两年至2009年4月27日,机器设备一年至2008年4月27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执字第00022-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民二初字第5 号民事调解书,于2007 年4月11 日向被执行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且已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财产:一、证号为焦国用(2005)第006、007、008、009、010 号土地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二、证号为焦房权证解字第0550100022-0550100151 号共104 本房产证项下、建筑面积为57357.46 平方米的房产;三、编号为(2005)焦工商财押字第013 号抵押物登记项下的机器设备。 2007 年11 月23 日,公司收到了河南省豫呈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的《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拍卖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如下:河南省豫呈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 年11 月7 日上午10 点在郑州市嵩山饭店五号楼六楼会议室召开的对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进行拍卖的拍卖会,因无人交纳竞买保证金参与竞买而流拍。河南省豫呈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定于2007 年12 月7 日在郑州市嵩山饭店五号楼六楼会议室公开拍卖公司的资产。
受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5-12
公告日期2007-05-12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03-22
原告方中盐皓龙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48.7214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与被告之间长期以来形成工业盐买卖关系,截止目前,被告累计拖欠货款5487214.18元。诉讼请求:原告就以上买卖合同纠纷于2006年3月22日向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其货款及诉讼相关费用。
判决内容2007 年5 月9 日,公司收到了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07 年4 月29 日作出的(2005)湛民二初字第27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付原告中盐皓龙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276864.24元;2、驳回原告中盐皓龙有限责任公司对平顶山市皓龙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446 元,原告中盐皓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498 元,被告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5948 元。保全费27900 元,由被告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7-04-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2-12
公告日期2007-02-12
案件名称破产还债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焦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焦作市通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焦作市信托投资清算工作领导小组 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焦作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被告方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270.0417 万元
案件描述2007年2月4日,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告知公司:焦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焦作市通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焦作市信托投资清算工作领导小组、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和焦作市市政设施管理所等五家单位因公司欠款,已申请法院裁定公司破产还债, 1、截止2006年12月底,公司已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3001244.40元,失业保险费989885.17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100655.51元,工伤保险费635435.60元,生育保险费1593806.2元,合计18321027.30元。申请人焦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因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故申请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还债。 2、根据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焦民初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公司应当支付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公司担保造成的损失400万元及利息。根据焦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市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债权资产的通知》[焦国资(2007)2号],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权划转给申请人焦作通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占有和管理。申请人焦作通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因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故申请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还债。 3、因借款纠纷,截止2007年1月18日公司应当偿还申请人焦作市信托投资公司清算领导小组借款本息合计26903089.52元。申请人焦作市信托投资公司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因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故申请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还债。 4、申请人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系市政府水资源管理的职能机构,根据申请人与公司2004年度、2005年度分别签订的收费协议,公司应当支付水资源费150万元,实际支付了223700元,欠缴1276300元。申请人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因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故申请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还债。 5、申请人焦作市市政设施管理所系市政设施管理的职能机构,根据申请人与公司2004年度、2005年度分别签订的收费协议,公司应当支付污水处理费220万元。 申请人焦作市市政设施管理所因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故申请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还债。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0-10
公告日期2006-10-1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6-02-22
原告方中信银行郑州分行 
被告方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41.6000 万元
案件描述第一被告于2004年3月19日在原告处贷款5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三个月,于2004年6月19日到期,该笔贷款由第二被告提供担保。上述贷款到期后,本公司在2004年归还了部分贷款,剩余本息441.6万元,本公司未按时偿还,保证人焦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按照保证合同履行约定义务。诉讼请求: 原告就以上借款纠纷于2006年2月22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2006年9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郑民四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贷款本金394.3万元及利息472681.2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508元。
判决日期2006-09-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0-10
公告日期2006-10-1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5-12-29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被告方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99.1867 万元
案件描述第一被告于2004年4月23日两次在原告处贷款2900万元人民币,其中(2004)第16号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1900万元,于2005年4月22日到期;(2004)第15号借款合同约定贷款1000万元,于2005年3月22日到期。上述借款均由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按时偿还,保证人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按照保证合同履行约定义务。诉讼请求: 原告就以上借款纠纷于2005年12月29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991867.32元、利息750203.49元及诉讼相关费用,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2006年6月,公司收到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焦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借款本金28991867.32元及利息750203.49元,并承担诉讼费158720.35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豫法立民终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按原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年9月7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焦中执字第03-1号执行通知书及(2006)焦中执字第0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公司在河南永媒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
受理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9-12
公告日期2006-09-12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5-08-04
原告方焦作昌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方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5.35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从1999年开始给公司供应煤炭,截止2004年年底,本公司共拖欠原告货款700余万元。2005年年初,本公司为使原告能继续供应煤炭,承诺此后每月支付70万元老欠款,原告继续为本公司供应煤炭,截止2005年6月底,本公司共欠原告货款805.35万元。诉讼请求: 原告就以上买卖合同纠纷于2005年8月4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其货款及诉讼相关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年6月28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焦执字第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南永媒投资有限公司价值830万元的股权及投资收益。 2006 年9 月8 日,公司收到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焦执字第40 号执行裁定书及(2006)焦执字第40 号协助执行通知。裁定书内容如下:焦作市昌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 年3 月30 日以(2005)予法二终字第266 号依法审结。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限期执行后,至今仍未履行。故裁定:冻结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南永媒投 资有限公司价值830 万元的股权或投资收益及股息和红利。
受理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8-24
公告日期2006-08-2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12-18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民主路支行 
被告方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74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第一被告于2003年6月18日至2004年6月17日期间在原告处借款5笔,金额2745万元人民币,于2004年10月14日全部到期。上述借款均由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按时偿还,保证人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也未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代偿义务。 诉讼请求:原告就以上借款纠纷于2005年12月18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2006)焦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⑴被告焦作鑫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民主路支行借款2745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欠息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⑵被告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47260元,由被告焦作鑫安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年8月22日,公司收到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焦执字第28-1号、焦执字第3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民主路支行诉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元月5日以(2006)焦民初字第16号依法审结。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限期执行后,至今仍未履行。故裁定:查封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焦新路南的土地、房产、设备(即公司所属的药业分公司)。
受理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8-24
公告日期2006-08-2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12-18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民主路支行 
被告方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第一被告于2001年9月30日在原告处借款1笔,金额2900万元人民币,于2007年9月15日到期,但本公司从2005年1月份起,未能按时偿付借款利息,违背了合同相关约定上述借款均由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按时偿还,保证人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代偿义务。 诉讼请求:原告就以上借款纠纷于2005年12月18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2006)焦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如下: ⑴被告焦作鑫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民主路支行借款290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欠息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⑵被告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55010元,由被告焦作鑫安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年8月22日,公司收到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焦执字第28-1号、焦执字第3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民主路支行诉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元月5日以(2006)焦民初字第16号依法审结。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限期执行后,至今仍未履行。故裁定:查封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焦新路南的土地、房产、设备(即公司所属的药业分公司)。
受理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8-24
公告日期2006-08-2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12-18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民主路支行 
被告方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第一被告于2002年1月9日至2002年1月30日期间在原告处借款2笔,原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现余额900万元人民币,于2004年7月20日全部到期。上述借款均由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按时偿还,保证人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代偿义务。 诉讼请求:原告就以上借款纠纷于2005年12月18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2006)焦民初字第17《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如下: ⑴被告焦作鑫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民主路支行借款90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欠息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⑵被告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5010元,由被告焦作鑫安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年8月22日,公司收到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焦执字第28-1号、焦执字第3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民主路支行诉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元月5日以(2006)焦民初字第16号依法审结。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限期执行后,至今仍未履行。故裁定:查封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焦新路南的土地、房产、设备(即公司所属的药业分公司)。
受理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8-24
公告日期2006-08-2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12-18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民主路支行 
被告方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4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第一被告于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6月22日期间在原告处借款2笔,金额940万元人民币,于2005年6月21日到期,上述借款均由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按时偿还,保证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代偿义务。 诉讼请求:原告就以上借款纠纷于2005年12月18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2006)焦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如下: ⑴被告焦作鑫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民主路支行借款94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欠息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⑵被告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7010元,由被告焦作鑫安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年8月22日,公司收到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焦执字第28-1号、焦执字第3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民主路支行诉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元月5日以(2006)焦民初字第16号依法审结。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限期执行后,至今仍未履行。故裁定:查封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焦新路南的土地、房产、设备(即公司所属的药业分公司)。
受理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8-24
公告日期2006-08-2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12-18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民主路支行 
被告方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第一被告于2003年6月18日至2003年9月27日期间在原告处借款7笔,金额2850万元人民币,于2004年10月14日全部到期。上述借款均由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按时偿还,保证人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也未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代偿义务。 诉讼请求:原告就以上借款纠纷于2005年12月18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2006)焦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如下: ⑴被告焦作鑫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民主路支行借款285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欠息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⑵被告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52510元,由被告焦作鑫安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年8月22日,公司收到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焦执字第28-1号、焦执字第3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民主路支行诉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元月5日以(2006)焦民初字第16号依法审结。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限期执行后,至今仍未履行。故裁定:查封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焦新路南的土地、房产、设备(即公司所属的药业分公司)。
受理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8-03
公告日期2006-08-03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5-08-01
原告方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2月3日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签订了(2004)03-06号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的商业汇票承兑,到期日为2004年8月20日,原告为该商业汇票承兑提供了保证。到期日届满后,本公司支付了600万元,余款400万元未付。2004年8月23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依据原告提供的保证书,从原告帐户扣划了400万元。诉讼请求: 原告就以上担保合同纠纷于2005年8月1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
判决内容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焦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4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04年8月23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至,以4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30010元、财产保全费20520元,由本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8-03
公告日期2006-08-03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6-05-31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 
被告方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化电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第一被告于2004年1月16日原告处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于2005年1月16日到期,该笔贷款由第二被告提供担保。上述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按时偿还,保证人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按照保证合同履行约定义务。诉讼请求: 原告就以上借款纠纷于2006年5月31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8-03
公告日期2006-08-03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6-02-28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被告方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信心药业有限公司 河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645.1143 万元
案件描述第一被告于2004年6月9日至2005年1月12日在原告处贷款14笔,金额3748万元人民币,于2006年1月12日全部到期,该笔贷款由第二被告提供担保。上述贷款到期后,本公司归还了1028856.53元,剩余贷款本金36451143.47元,利息1703425.27元(截止2006年2月27日),本公司未按时偿还,保证人也未按照保证合同履行约定义务。诉讼请求: 原告就以上借款纠纷于2006年2月28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8-03
公告日期2006-08-03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 
被告方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第一被告于2003年9月16日分三次在郑州与原告签订综合授信协议,依据上述合同,第一被告分别于2003年9月16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万元,期限至2004年9月16日止;于2003年10月20日在原告处借款500万元,期限至2004年10月21日止;于2004年1月12日在原告处借款1500万元,期限至2005年1月12日止。上述借款共计3000万元,均由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按时偿还,保证人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按照保证合同履行约定义务。诉讼请求: 2004年9月17日,公司在原告处的第一笔借款1000万元到期后,因公司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于2004年11月23日冻结了公司在广东民展银行郑汴路支行保证金帐户内的3000万元保证金存款。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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