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7 |
公告日期 | 2010-03-27 |
案件名称 | 设备质量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南京新华日液晶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日本株式会社ITT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参股公司-南京新华日液晶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因从日本株式会社ITT引进的NEC的《第一代生产彩色TFT-LCD液晶显示屏及模块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曝光机在日本运输途中碰损,且部分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使生产线调试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安装调试和验收条款的要求,至今未能投产。新华日公司就关键设备的损坏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向日方索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3月30日受理此案,案号为M20060084。 |
判决内容 |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7 年2 月9 日下达《2007 中国贸仲京字第001553 号裁决书》,裁定南京新华日液晶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获得经济赔偿57,984,673.16 元。 |
判决日期 | 2007-02-09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案件尚未得到执行。新华日公司正在操作拍卖ITT 持有的南京华日液晶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截止审计报告日尚未完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5 月16 日作出(2007)宁执字第170 号之五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被执行人株式会社ITT 持有的南京华日液晶显示技术有限公司25%的股权归华金晨科技有限公司所有。2008 年7 月8 日,南京华日液晶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手续。
截止报告日,剩余债权仍在执行过程中。
截止报告日,日本ITT 公司对南京华日液晶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已被拍卖,购买方为香港华金晨有限公司,拍卖所得260,000.00 元用于偿还对新华日液晶公司的赔偿款。
截止本报告公告日,剩余债权仍在执行过程中。 |
受理法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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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7 |
公告日期 | 2010-03-2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5 |
原告方 | 中国信达资产关联公司深圳办事处 |
被告方 | 大鹏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6 年5 月,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诉大鹏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案,将本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之一
2007 年6 月14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
判决内容 | 2008 年11 月19 日做出(2007)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1、1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⑴大鹏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清偿D0640407047 号《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金9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和D0640401012 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99988000 元及相应利息;⑵大鹏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大鹏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⑴判项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⑶驳回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8-11-19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55 号民事判决书,就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二审中更名为中国信达资产关联公司深圳办事处)诉大鹏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借款纠纷案做出最终判决:1、维持(2007)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1、12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项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负担部分;2、变更(2007)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1、12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大鹏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大鹏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大鹏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2009 年12 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55 号民事判决书。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9-12-03 |
执行情况 | 2008 年12 月31 日,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1、12 号判决,提出上诉。截止本报告公告日,本案尚在二审程序当中。
2009 年11 月17 日,本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就本公司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鹏证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诉。2009 年12 月16 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生裁定书(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63 号,裁定如下:
1、准许本公司撤回上诉。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6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
(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63 号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二审案件受理费152351.25 元,减半收取76175.63 元,由本公司负担。
4、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至此,本案以完结。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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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7 |
公告日期 | 2010-03-2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 |
被告方 | 南京新华日液晶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143.16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新港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金政权,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煜,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新华日,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19 号。
法定代表人赵竟成,该公司董事长。
新港公司于2009 年8 月12 日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区法院)申请支付令,诉称自2007 年1 月至2009 年5 月31 日,其累计借款给新华日公司总计人民币3143.16万元。因新华日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要求新华日公司给付借款3143.16 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栖霞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新港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支付令。
截至披露日,支付令已生效。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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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7 |
公告日期 | 2010-03-27 |
案件名称 | 施工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南京新华日液晶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新华日液晶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9 年7 月15 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新华日液晶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08)宁复执字第41 号民事裁定书,追加本公司大股东——南京华东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本执行人,在新华日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决定的付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新华日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南京市中院于2009 年7 月16日作出(2008)宁复执字第41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于2009 年7 月17 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华电持本公司的17563604 股及期间产生的红股(含转赠股)、配股。2009 年8 月25 日,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中电二公司向南京市中院申请解除上述冻结。南京市中院作出(2009)宁复执字第8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华电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7563604 股、原冻结期间产生的红股(含转增股)和配股的冻结。南京市中院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09 年9 月1 日将华电持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17563604 股予以解冻。至此,本案完结。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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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7 |
公告日期 | 2010-03-27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南京博乐商贸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南京博乐商贸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09 年10 月19 日立案受理,2009 年11 月11 日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公司与博乐达成协议:本公司欠博乐货款857975.03 元,于2010 年1 月5 日前分三次还清,其中2009 年11 月25 日前付300000 元,2009 年12 月25 日前付300000 元,余款257975.03元于2010 年1 月5 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8511 元(减半收取)由本公司负担(于2010 年1 月25 日前一并给付博乐)。截至披露日,本公司已付清欠款。本案完结。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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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19 |
公告日期 | 2009-12-19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 |
被告方 |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69.8173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1 年3 月13 日,大鹏证券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大鹏证券向本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17,303,000.00 元。2006 年1 月24 日,大鹏证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2006 年4 月21 日,破产清算组向本公司发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本公司偿还欠款。本公司于2006 年6 月15 日提出了债务异议。之后,大鹏证券破产清算组于近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5,698,173.16 元,及同期银行利息人民币6,412,075.81 元(暂计至2008 年3 月6 日);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8)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6 号民事判决书,本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698173.16 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借款之日2001 年4 月3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若同期年利率超过5.58%的,按年利率5.58%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如被告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351.25 元,由被告华东科技负担144733 元,由大鹏证券负担7618.25 元。 |
判决日期 | 2009-03-29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9 月18 日,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
截至披露日,公司需支付本息合计2285.43 万元,诉讼费用14.47 万元。
因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8)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6 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公司决定向广东省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大鹏证券破产清算组于2009 年6 月9 日向深圳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资产,以人民币15698173.16 元为限。同时,公司收到深圳中院(2008)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6 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深圳中院根据(2008)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6-1 号生效民事裁定书,已查封、冻结、扣押本公司下列财产(以人民币15698173.16 元为限):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南京华联兴电子有限公司75%股权;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南京华日液晶显示技术有限公司55%股权;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南京华利佳电工照明有限公司100%股权。冻结期限自2009 年7 月7 日至2010 年7 月7 日,期限一年。
2009 年6 月1 日公司已公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
针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 年6 月30 日作出的(2008)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6-1 号裁定书,本公司认为深圳中院该财产保全措施存在超额冻结行为,向深圳中院提出了复议。近日,本公司收到深圳中院(2008)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6-2 号民事裁定书:解除本公司持有华联兴37.5%股权的冻结,剩余37.5%股权继续冻结;解除本公司持有华日55%股权冻结;解除本公司持有华利佳100%股权冻结。
2009 年11 月17 日,本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就本公司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鹏证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诉。2009 年12 月16 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生裁定书(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63 号,裁定如下:
1、准许本公司撤回上诉。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6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63 号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二审案件受理费152351.25 元,减半收取76175.63 元,由本公司负担。
4、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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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0-31 |
公告日期 | 2009-10-3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9-07 |
原告方 | 南京华东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南京新华日液晶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036.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华电集团于2009 年9 月7 日向栖霞区法院申请支付令,诉称截止2009 年5 月31 日,新华日公司尚欠华电集团人民币12036 万元。因新华日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要求新华日公司给付欠款12036 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栖霞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华电集团和华日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支付令。
目前,华电集团已分别收到了栖霞区法院(2009)栖执字第1322 号和(2009)栖执字第1323 号执行受理案件告知书,上述支付令正在执行中。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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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0-31 |
公告日期 | 2009-10-3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9-14 |
原告方 | 南京华日液晶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南京新华日液晶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72.2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华日公司于2009 年9 月14 日向栖霞区法院申请支付令,诉称自2006 年至2009 年5月31 日,新华日公司尚欠华日公司人民币1272.2 万元。因新华日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要求新华日公司给付欠款1272.2 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栖霞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华电集团和华日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支付令。
目前,华日公司已分别收到了栖霞区法院(2009)栖执字第1322 号和(2009)栖执字第1323 号执行受理案件告知书,上述支付令正在执行中。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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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1-04 |
公告日期 | 2008-11-04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南京华日液晶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南京新华日液晶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905.04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华日液晶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日公司)与联营公司南京新华日液晶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新华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经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下达(2007)栖民督字第3 号支付令,要求新华日公司3 个月内偿还华日公司借款2905.04 万元
2007 年9 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下达(2007)栖执字第59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新华日公司TFT-LCD 设备4 台邦定机的查封,同时新华日公司将此设备作价1482.40 万元转让给华日公司,以抵偿一部分债务。至2007 年12 月31 日已办妥资产转移手续。
华日公司与新华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栖民督字第3 号支付令和(2007)栖民督字第4 号支付令。但由于被执行人新华日公司未履行该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日公司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07)栖民督字第3 号支付令,要求新华日公司偿还华日公司借款2905.04 万元,2007 年9 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下达(2007)栖执字第59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新华日公司TFT-LCD 设备4 台邦定机的查封,同时新华日公司将此设备作价1482.40 万元转让给华日公司,以抵偿一部分债务,至2007 年12 月31 日已办妥资产转移手续(此事项已在200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08 年10 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下达(2007)栖执字第59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新华日公司动力设备的查封,同时新华日公司将此设备作价人民币1618.24 万元转让给华日公司,以抵偿剩余债务及利息。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07)栖民督字第4 号支付令,要求新华日公司偿还华日公司借款人民币3431.26 万元。因新华日公司未履行该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2008 年10 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下达(2007)栖执字第92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新华日公司所有的液晶生产专用设备及部分动力设备的查封,同时新华日公司以此设备作价人民币3706.52 万元交付给华日公司,抵偿债务及利息。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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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6-20 |
公告日期 | 2007-06-20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12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 |
被告方 | 南京新华日液晶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华东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553.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 年3 月29日新华日公司曾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贷款人民币40,000,000 元,其中有2553 万元由本公司和华电集团共同担保。因逾期款未能偿还,浦发银行于2006 年12 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新华日公司及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含逾期复利及罚息),并冻结了大股东持有我公司的股权。 |
判决内容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3 月作出(2006)宁民初字第37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新华日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浦发行南京分行偿付借款本金25531928.03 元及其罚息、复利。
2、华电集团、华电信息公司(指本公司)对新华日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及支付本案 |
判决日期 | 2007-03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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