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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4
公告日期2010-04-24
案件名称经济补偿费纠纷
起诉日期2008
原告方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政府 
被告方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173.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近日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公安县人民政府重新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本公司偿还其所垫付的车桥股份公司职工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费3173 万元;(2)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判决内容本案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9 年8 月6 日作出了判决,并于近日送达本公司,判决如下:1、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政府、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2919.17 万元,并由本公司承担18.44 万元案件受理费;2、驳回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政府、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并由本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2.65 万元。
判决日期2009-08-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该案于2008 年7 月17 日下午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但并未于当日当庭宣判,该案将由法院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判决,但由于目前该案败诉的可能性极大,本公司出于谨慎考虑,已计提了3173万元的预计损失。且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判决。 公开审理后,本公司对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安县人民政府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公安县政府、华通集团返还欠博盈公司的款项4700 万元;2、判令公安县政府、华通集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安县政府为安置原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总计支出2919.17 万元。从2001 年6 月至2002 年7 月,华通集团分19 次向原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欠购货款以及原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代华通集团支付集资款、投资款等共计4749 万元。2002 年8 月1 日,经双方核对往来账目后确认,截止2002 年7 月31 日,华通集团欠原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款项共计3650 万元。法院认定: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返还垫付的职工安置补偿费,公安县政府为安置博盈公司职工总计支出2919.17 万元,博盈公司的反诉请求与本案本诉改制中因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所引起的纠纷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牵连,不能得到支持。 本公司不服该判决结果,报告期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受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4
公告日期2010-04-24
案件名称借贷纠纷
起诉日期2009-09-17
原告方公安县茂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车桥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76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原告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胜路泰合广场34 楼 法定代表人:熊月桥,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2、被告1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7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和建,该公司原董事长 3、被告2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湖北车桥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78 号 法定代表人:冯启泰,该公司董事长 2005 年,中国工商银行公安县支行因股改需要,将本公司所欠该行贷款本金6760 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并将抵押权一并转让(由于本公司将公司部分资产对公司子公司湖北车桥有限公司进行了增资,因此有部分抵押权对应的资产也转至子公司湖北车桥有限公司)。该债权转让后,本公司就还款事宜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但至今尚未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至今也未进行偿还。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 年9 月17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6760 万元,截止2008 年12 月20 日的利息2204.77 万元,2008 年12 月20 日之后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逾期罚息计算到付清之日止;(2)请求确认原告对抵押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湖北车桥有限公司在其所接受的抵押财产范围内对被告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的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 经过审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协议选择发生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车桥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同时还送达了《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文件,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已受理该案。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 年9 月17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车桥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具体情况见本公司于2009 年12 月25 日披露的2009-042 告公告)。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该案原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该案现申请人公安县茂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2 月29 日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已将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债权在内的公安县相关银行可疑类64 户债权资产包,整体转让给公安县茂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由,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本案原告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变更为公安县茂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向本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本公司从即日起向公安县茂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诉讼相关债务的还本付息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经过审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主体或者执行主体。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和申请人公安县茂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裁定如下本案原告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变更为公安县茂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本案原告原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在本公司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已于2009 年12 月29 日将债权转让给公安县茂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安县茂发公司”),导致本案原告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变更为公安县茂发公司(具体情况见本公司2010 年1 月13 日披露的2010-001 告公告)。本公司认为:公安县茂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公安县人民政府,而本公司与公安县人民政府之间曾有多起案件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间均受到公安县人民政府施加的行政干扰,为避免再次出现这一情形,本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将本案移送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裁定: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受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9-16
公告日期2009-09-16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7-11-26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 
被告方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26.4430 万元
案件描述2007 年11 月26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要求判令:(1)本公司即刻偿还截止2007 年9 月20 日对其的欠款本息2,030,170.64 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12,930,359.83 元,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本公司即刻偿付同期转贷手续费12,542.5 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79,884.44 元;(3)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和原告律师代理费。 2008 年1 月4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追加诉讼请求,请求:(1)终止(96001)号《转贷协议》和本公司利用瑞士政府混合贷款331.5 万瑞士法郎的《转贷协议》;(2)判令本公司借款全部到期,追加偿还欠款994,500.06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6,334,070.33 元;(3)判令本公司承担追加诉讼请求部分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
判决内容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08 年3月28 日对该案作出判决,并于2008 年8 月15 日送达本公司,判决如下: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96001)号《转贷协议》本金及利息。其中本金786,857.20 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5,011,572.19 元;利息截止2007 年9 月20 日为53,000.85 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337,567.72 元; 2、终止原被告双方于2000 年8 月11 日签订的编号(2000)01 号《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利用瑞士政府混合贷款331.5 万瑞士法郎的转贷协议》,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中本金为1,989,000 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12,668,139.90 元;利息截止2007 年9 月20 日为195,812.65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1,247,150.35 元; 3、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同期转贷手续费12,542.5 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79,884.44 元; 4、被告不按上述第二项判决内容履行时,原告有权就被告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经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5、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8-03-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2 月13 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8)鄂荆中民四初字第0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本公司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2000 万元同等价值的抵押物(本公司的房产)或者冻结本公司2000 万元的银行存款。 由于该案目前已经判决,因此该案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是本公司的相关资产有可能被原告以拍卖等方式被执行,但由于该项贷款的抵押物为本公司一些的厂房及专用机器设备,原告方直接执行起来存在一定难度,因此截止目前原告方尚未对此外币贷款所涉及的相关抵押物进行执行,本公司目前正在与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进行商议,协商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进行还款,但目前还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 号的第一上海中心第四层写字楼被被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受理法院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9-05
公告日期2009-09-05
案件名称资产占用纠纷
起诉日期2005-04-27
原告方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84.747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 年4 月27 日,原告华通集团受公安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向公安县人民法院对本公司提起诉讼,诉称:原湖北车桥厂于1993 年进行规范性股份制改造时,将价值4,847,470 元的非生产性国有资产剥离。剥离后的资产作为改制后原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并由公安县国资局将上述资产作为投资授权华通集团管理。因华通集团和公安县国资局是车桥股份的主要控股股东,同时华通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又是车桥股份的法定代表人,华通集团为使车桥股份融通资金而没有将该资产的产权变更在自已名下。当华通集团在2003 年3 月完成股权转让不再是车桥股份的控股股东时,即向本公司主张财产权,要求本公司对其返还占用的宿舍楼、办公楼等十一项房地产及建筑物,同时要求本公司支付华通集团占用上述财产获得的租 金收益551,045.73 元。 本公司在应诉书中认为:一、原告华通集团不是本案合适的主体,本案的原告应为公安县国资局;二、原告主张的十一项房地产及建筑物均为本公司的法人财产;三、原告或公安县国资局均无权主张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而只能享有股权;四、原告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同时本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湖北车桥厂的营业执照、原湖北车桥厂(1987)32 号文等一系列文件,证实原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原湖北车桥厂于1988 年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制公司,包括原告主张产权的所有国有资产折成1100 万股国家股,因此公安县国资局仅享有股权而不享有财产权;(2)部分房屋施工合同及结算发票、建设支出发票,证实本案争议的非生产性资产有部分是本公司于1988 年之后投资建设的;(3)华通集团营业执照及1998 年年检报告,证实华通集团于1996年6 月成立,在此之前不可能将有争议的财产剥离给华通集团。
判决内容2005 年11 月10 日,公安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本公司返还华通集团共11 项房屋及建筑物;判令本公司赔偿华通集团租金收益551,045.73 元;判令本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合计57,000 元。 2007 年8 月22日,公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07 年8 月22 日向本公司下达民事判决书一份,维持该院于2005 年11 月10 日作出的判决。
判决日期2005-11-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1 月21 日以〔2007〕鄂荆中民再审终字第19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本公司败诉:判定本公司归还占有的非生产性国有资产4,847,470 元及自2003 年3 月至2005 年5 月租金收益551,045.73元。
二审判决日期2008-01-21
执行情况本公司不服判决,于2006 年1 月4 日向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公司不服判决,于2007 年11 月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截止目前,该案所涉及的非生产性资产(主要为房产)已执行已过户至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本公司不服判决,于2008 年6 月27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6 月28 日对该案进行裁定,并于近日送达本公司,裁定如下:驳回本公司的再审申请。
受理法院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7
公告日期2009-04-1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7-09-03
原告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被告方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66.7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9 年2 月3 日至1999 年7 月3 日间,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厂(下称“车桥分厂”)与中国银行公安支行(下称“中行公安支行”)共签订了22 份借款合同,借款总金额为566.7 万元。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中行公安支行依约向车桥分厂发放借款。借款到期后,车桥分厂未按合同规定偿还借款。2003 年3月,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6 月25日,中行公安支行将上述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2007 年9 月3 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起诉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民事诉状,请求判令本公司立即偿还其借款本金566.7 万元及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07 年8 月31 日止,利息为2,489,007.35 元,本息合计8,156,007.35 元),同时要求本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2007 年9 月7 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本公司830 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9 月12 日对此作出民事裁定书。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过审理,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0 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公司已于2008 年5 月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支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共计817.00 万元。
受理法院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2
公告日期2008-04-22
案件名称债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5-07-27
原告方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武汉华通车桥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65.7413 万元
案件描述为回收对武汉华通车桥有限责任公司19,657,412.69元(本公司已于2004年度对该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的债权,本公司于2005年7月27日依法对其提起了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8月初,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调解书(2005年荆民初字第497号),8月底,公司依据调解书的相关条款,对被告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091号的部分企业资产进行了拍卖,该标的的拍卖成交金额为1358万元(竞拍方为此先期支付了200万元买受款)。 由于本公司诉武汉华通车桥有限责任公司涉案金额超过了1000万元,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区法院超越了其审理权限,从而决定该案转由市中院来审理,并中 止原调解书的执行。该案转至市中院后,公司与被告武汉华通车桥有限责任公司又进行了协商,达成了庭外和解意向,双方协商撤销诉讼,本公司于2005年10月27日向市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2005年11月3日市中院向公司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本公司撤回起诉,并由本公司承担相关的诉讼费。 2006年12月27日,本公司通过与武汉华通车桥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达成了债务清偿的共识,武汉华通车桥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公司对其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091 号的部分企业资产进行处置用于抵偿对本公司的部分欠款。本公司将该资产拍卖给了武汉市南湖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并在2006 年收到拍卖款900 万元,使本公司对该公司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于2006 年转销900 万元。
受理法院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28
公告日期2005-12-28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荆州市商业银行中兴支行 
被告方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9月30日,本公司从荆州市商业银行中兴支行借款1500万元,由荆州市军沙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贷款于2005年9月6日到期。由于双方未就还款达成协议,荆州市商业银行中兴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本公司立即偿还1500万元本金及利息;(2)请求判令本公司不履行前述义务时,原告享有位于江津西路288号卧龙公寓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实际支出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由于公司近日已与荆州市商业银行中兴支行达成协议,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拟用借新还旧的方式解决欠款问题),并由荆州市商业银行中兴支行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05年12月19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如下:准许原告荆州市商业银行中兴支行撤回起诉。
受理法院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14
公告日期2005-12-14
案件名称备忘录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政府 
被告方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673.7014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9月,原告华通集团与本公司现第一、第三大股东签订了国家股股权转让协议,国家股转让给民营公司后,华通集团认为股份公司的职工由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转变为了民营企业职工,应对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2002年初,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安县国资局作出了从股权转让款中优先支付买断职工国有身份费用的承诺。2002年底,有关职工安置补偿费由公安县经济贸易局组织支付完毕。 但在此过程中,两原告与本公司前身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02年8月1日签订了一份《备忘录》,《备忘录》第一条约定:原股份公司职工由本公司主动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由本公司负责;第五条约定:华通集团和公安县政府保证以合法的方式将武汉华通车桥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无偿划拨给股份公司,作为对股份公司安置上述职工和偿还有关债务的补偿。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原告所垫付的车桥股份公司职工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费26,737,014.00元"; (2)由本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7日出具的应诉通知书及2005年9月8日出具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该法院已受理本案,并且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本公司诉武汉华通车桥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执行程序中,因拍卖武汉华通公司部分资产所获的现金。 2005年11月30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下达了民事裁定书:"本院在审理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公安县人民政府诉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公安县人民政府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争议,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两原告撤回起诉,并由两原告承担诉讼费。"
受理法院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14
公告日期2005-12-14
案件名称承诺函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584.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2005 年2 月24 日接到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公司股东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于2003 年12 月4 日对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承诺函》损害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该《承诺函》无效。该案涉及金额约8584 万元,案件诉讼费用预计约66 万元。目前法院依法追加了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现大股东嘉利恒德对本公司及第三被告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由于案情进展缓慢,原被告三方又进行了沟通,本着最大限度保护上市公司的角度出发,达成了庭外和解意向,双方协商不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历史纠纷,因此现大股东嘉利恒德于 2005年11月23日向市中院提出了撤诉申请。市中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于2005年11月30向公司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嘉利恒德撤回起诉,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
受理法院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6-11
公告日期2005-06-11
案件名称诉讼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人造板机器厂有限公司 
被告方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 湖北成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2004年4月1日从荆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了解到,因上海人造板机器厂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湖北成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纠纷,导致荆州市军沙商贸有限公司(我公司拥有87.5%股权的控股子公司)价值约8900万元的土地及房产已于2003年11月13日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由于荆州市军沙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成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任何产权关系,荆州市军沙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也并不知情,荆州市军沙商贸有限公司正在积极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核实该资产无故查封事宜。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经过法院审理查明,虽然该案被告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曾使用过与案外人荆州市军沙商贸有限公司相同的公司名称,但在2001年4月已变更为现在的名称。案外人荆州市军沙商贸有限公司与该案被告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确系两个独立的法人,因此裁定解除查封。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3
公告日期2005-04-13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债权银行 
被告方武汉华通车桥有限公司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6.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在1999 年为武汉华通车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连带担保,金额共计406万元,因武汉华通车桥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借款,公司就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与债权银行正在进行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我公司败讼,我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此案已经结案并执行完毕,我公司已实际支付5,811,729.04 元。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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