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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金马(000766)诉讼仲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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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8 |
公告日期 | 2004-08-28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通化市分行营业部 |
被告方 | 通化市特产集团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大股东通化市特产集团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通化市分行营业部借款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2002)吉执字第4号,内容如下:“被执行人通化市特产集团总公司持有的通化金马国有法人股4401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0%,以每股 0.86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通化市分行营业部”。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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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8 |
公告日期 | 2004-08-2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07-01 |
原告方 |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通化市三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2002年7月1日,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公司与第一大股东通化市三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事项,依法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被告通化市三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款6300万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3年12月18日,本公司接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2)通中立执字第1号裁定书,根据裁定书内容,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吉林省通化市三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境内法人股24352200股;定项法人境内法人股34061400股予以冻结,红股、配股同时冻结(股权持有卡号26330586)。上述股份合5931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1%。冻结期限自2003年12月10日至2004年6月9日。 |
受理法院 |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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