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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毛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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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11
公告日期2010-02-1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案,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共为人民币3800万元。
判决内容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2004 年度以本公司开出的80,000,000.00 元商业承兑汇票为标的,在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以下简称“广发行”)取得38,000,000.00 元借款事项的诉讼案件已于2006 年12 月29 日终审判决,本公司败诉。
判决日期2006-12-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4日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股权,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3800万元人民币为限)。 本公司针对该案提起的票据纠纷诉讼,2008 年2 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2007)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裁定书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2007 年6 月广发行就该诉讼案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7)粤高法执指字第401 号指定执行决定书,指定该案由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执行。 后该笔债权已由广发行转移到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而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又将该笔债权转移到浙江鹏润物资有限公司。目前申请执行人为浙江鹏润物资有限公司。 近期,经本公司与浙江鹏润物资有限公司多次协商,就该诉讼案的执行与浙江鹏润物资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和解协议。按照协议,本公司在2009 年12 月31 日前向债权人偿付涉案本金,债权人同意免除该案涉及利息、罚息、复利等一切其它费用,本案终结执行。 2009 年12 月28 日本公司向浙江鹏润物资有限公司支付了3800 万元。本公司转回了截止2007 年12 月31 日前计提的预计负债6133 万元,预计负债与支付债权人款项差额2333 万元,相应增加了公司收益。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11
公告日期2010-02-11
案件名称担保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方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 深圳市国傲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经领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与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共为人民币9000万元。
判决内容1、被告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万元及利息(其中4000万元的利息从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0月28日,5000万元的利息从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0月31日,按年利率5.58%计算,逾期利息按年利率8.37%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2、被告深圳市国傲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中经领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10.00元,财产保全费450,520.00元,合计人民币910,530.00元,由四被告连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5-01-2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对公司涉及标的为90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具体判决如下:1、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详见本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主文第一判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2、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判项为:中经领业公司、国傲公司对彩电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清偿后,有权向彩电公司追偿。3、三毛公司承担彩电公司、中经领业公司、国傲公司不能清偿本案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三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彩电公司追偿。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7-12-15
执行情况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4日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深圳市国傲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经领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股权,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9000万元人民币为限)。 由于本公司对上述判决有异议,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案件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中。 本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截至2008 年末,针对该事项本公司计提预计负债59,035,228.77 元,其中针对借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45,000,000.00 元,针对利息计提预计负债14,035,228.77 元。本年度追加计提预计负债利息3,766,500 元,该事项本报告期末计提预计负债为62,801,728.77 元。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1-26
公告日期2010-01-26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方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经领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邓辉 张隆军等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2005年2月1日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因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发生借款纠纷起诉本公司,为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4500万元。上述担保事项,未经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属于违法担保。本公司已积极应诉。
判决内容2004 年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以本公司开出的50,000,000.00 元商业承兑汇票为银行贷款的质押标的,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取得45,000,000.00 元借款,本公司对该借款进行了担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诉讼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本公司、深圳市中经领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邓辉、张隆军等的诉讼案件已于2007 年7 月18 日终审判决,本公司败诉。
判决日期2007-07-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造成本公司需对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向浦东发展银行借款4500 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此案冻结了公司全部房产并已公告要实施拍卖。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本公司标的为4500 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 年7 月18 日以(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03 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本公司败诉。致使本公司对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向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借款4500 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案冻结了本公司全部房产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2009 年以来,此案执行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发出公告,对冻结查封的本公司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28号“三毛大厦”1-5 层及第7 层房产(仅限于建筑物,不包括该建筑物所占土地使用权)和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永昌路126 号“综合楼”房产(仅限于建筑物,不包括该建筑物所占土地使用权)这两处房产实施公开拍卖。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执字第535-3 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深圳市嘉兴拍卖行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丰拍卖有限公司于2009 年12 月29 日对上述两处房产进行的第三次拍卖已经成交,“三毛大厦”1-5 层及第7层房产、“综合楼”房产由竞买人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以人民币710 万元和2300 万元竞得,合计拍卖金额人民币3010 万元。并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上述两处房产的查封;将上述两处房产以人民币3010 万元的价格强制转让给买受人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上述房产过户中发生的买卖双方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买受人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法院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要求买受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30 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5
公告日期2009-08-15
案件名称票据纠纷
起诉日期2006-05
原告方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未对5 张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广发行的票据行为是否存在恶意进行审查,本公司于2006 年5 月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诉讼,以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5 张商业汇票无效,并判令中深彩、浦发行不享有票据权利,诉讼标的为5000 万元。
判决内容2009 年5 月30 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判决:一、确认5 张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持票人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深圳分行对上述5 张商业承兑汇票不享有票据权利。
判决日期2009-05-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针对该事项,本公司计提预计负债56,178,263.61 元,其中针对借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45,000,000.00 元,预计利息11,178,263.61元,扣除已执行的2,380,000.00 元外,余额53,798,263.61 元。
受理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03
公告日期2009-07-03
案件名称信用证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2005-05-10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汇通支行 
被告方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5 年5 月10 日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汇通支行(以下简称“汇通支行”)以委托开立信用证协议纠纷为由,将本公司做为被告,诉讼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甘肃省高院于2005 年12 月8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05)甘民二初字第26 号〕,具体判决如下:本公司向汇通支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4,957,435.50 美元。
判决日期2005-12-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本公司对以上判决不服,已于2005 年12 月22 日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 年12 月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2006)民二终字第64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具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6-12-18
执行情况就该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原则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自2009年6月30日至2010年5月30日分期偿还积欠汇通支行债务合计3916577.90美元(扣除公司原存入的保证金1040857.6美元)。 2、汇通支行同意在本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偿还积欠债务的前提下,减免预计至2010年5月30日所欠利息人民币11682156.65元。具体减免的利息金额以本公司全部偿还完毕所欠汇通支行债务当日的实际利息额为准。
受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2-18
公告日期2009-02-18
案件名称信用证纠纷
起诉日期2007-04-13
原告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被告方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7 年4 月13 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兰州分行”)以委托开立信用证协议纠纷为由,将本公司做为被告,诉讼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兰州市中院于2007 年9 月21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07)兰法民二初字第81 号〕,具体判决如下:本公司偿还交行兰州分行垫付款902,457.33 美元及截止2007 年4 月13 日利息80,566.12 美元。并判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87 元由本公司承担。涉诉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终结。
判决日期2007-09-2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11 月27 日 ,本公司与交行兰州分行达成协议,协议规定:本公司于2008 年11 月30 日前,一次性归还本金902,457.33 美元;本公司归还本金后,欠付交行的利息、诉讼费、执行费交行不再要求本公司偿还。2008 年11 月28 日本公司向交行兰州分行支付了902,457.33 美元。案件执行终结。
受理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15
公告日期2008-03-15
案件名称信用证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香港佛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深圳分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639.4943 万元
案件描述因2004 年度转口贸易业务,本公司向香港佛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FALCON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开 出并承兑信用证15 笔,共计8,214,454.76 美元,折合人民币66,394,942.67 元,同时收到CAPITAL GARMENTS LTD 公司开 具的出口信用证8,468,143.68 美元。由于上述出口业务的信用证已全部到期,但CAPITAL GARMENTS LTD 对上述出口信用证未予承兑或修改,本公司认为香港佛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信用证欺诈行为,因此将香港佛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FALCON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深圳分行作为共同被告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相关公安机关报案
判决内容2005 年12 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件涉嫌信用证诈骗犯罪为由驳回起诉。
判决日期2005-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本公司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07 年6 月8 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甘民终字第005 号-019 号民事裁定书做出终审裁定,具体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7-06-08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15
公告日期2008-03-15
案件名称票据纠纷
起诉日期2006-03
原告方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未对8 张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广发行的票据行为是否存在恶意进行审查,本公司于2006 年3 月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诉讼,以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为被告、广发行为第三人,请求依法判令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广发行对8 张汇票不享有票据权利、本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诉讼标的为8000 万元。
判决内容2006年11 月23 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甘二民初字第26 号民事裁定书做出初审裁定。裁定如下:驳回起诉。
判决日期2006-11-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2-29
公告日期2007-12-29
案件名称挪用公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方邓辉 
诉讼类型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在“张晨事件”爆发后,2005 年1 月25 日公告了邓辉等人非法挪用本公司汇入驰寰公司帐户内的4500 万元资金案,2 月4 日、3 月31 日、4 月30 日又分别公告了邓辉等人非法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致使本公司先后损失4500 万元和3800 万元的案件以及9000 万元的担保案,2005 年、2006 年、2007 年定期报告中又连续公告了邓辉等人非法挪用本公司资金等系列诉讼案件。该系列案件合计为21800 万元。 公司报案后,经司法调查,2003 年6 月20 日本公司出资的4500万元,电汇至建设银行上海曹家渡支行驰寰公司帐户内,后被邓辉伙同张晨(在逃,系本公司原开开实业派出的董事长)等人,将该资金转至中国民生银行深圳深南支行驰寰公司帐户,并多次在该支行转存定期存单,质押给被告人邓辉任职的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深圳中经领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联彩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用于经营活动。2004 年此款到期后被深南支行扣划,致使本公司损失4500万元。 2004 年9 月6 日、11 月28 日,邓辉与张晨等人共谋后,在未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和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在本公司将其填写好的收益人为其任职副总经理的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违法加盖本公司财务印章和公章,开出了14 张金额为1.4 亿元人民币的商业承兑汇票,2004 年12 月1 日,邓辉伙同他人以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的名义,将5 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5000 万元)质押给有关银行贷款4500 万元,用以归还中经领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该银行的贷款,致使本公司损失4500 万元。2004 年9 月14 日,被告人邓辉等人将8 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8000 万元)质押给有关银行,并伪造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骗开银行承兑汇票3800万元,用以归还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在该银行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致使本公司损失3800 万元。
判决内容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07 年1 月10 日作出(2006)城刑初字第823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邓辉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公安部门冻结的涉案存款40580451.24 元及利息返还本公司。
判决日期2007-01-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7 年 11 月13 日下达《刑事裁定书》(〔2007〕兰法刑二终字第007 号),具体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裁定为终审裁定,被冻结的涉案存款40580451.24 元及利息依法返还本公司。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31
公告日期2004-03-31
案件名称委托理财纠纷
起诉日期2003-12-02
原告方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1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9月27日与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委托资产3000万元,委托期限一年,于2003年10月10日到期。在协议到期前后,本公司多次督促民生证券履约,未果。本公司提起诉讼一事。民生证券在接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后,积极与我公司协商,并于2004年2月8日与本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判决内容本公司2月1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2003)兰法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书,同意本公司的申请。
判决日期2004-02-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和解协议,民生证券于2004年2月10日已归还本公司委托理财本金3000万元,收益、律师费、诉讼费等150万元,共计3150万元。
受理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10-24
公告日期2003-10-24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被告方江化学纤维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483.8200 万元
案件描述 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大股东九江化学纤维厂于2003年9月 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赣经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九江化学纤维厂对九江化工厂借款本金2458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20483.82万元人民币的归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支付违反保证合同违约金106.7万元人民币。(公司已于2001年8月4日在《证券时报》公告了此担保纠纷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九江化学纤维厂为九江化工厂担保纠纷案属历史遗留问题,九江化学纤维厂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其持有的公司全部国有法人股(13439.52万股)被法院司法冻结。
受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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