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30 |
公告日期 | 2010-04-30 |
案件名称 | 欠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11-15 |
原告方 |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 上海惠伟实业有限公司 香港维多利百货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维多利购物中心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648.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起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上海惠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伟实业”)、香港维多利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维多利”)及长沙维多利购物中心(以下简称“长沙维多利”),要求浦发银行、惠伟实业、香港维多利支付1,648 万元及相关利息,长沙维多利以相关抵押房产承担担保责任。
2005 年11 月,本公司、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软件园”)与浦发银行、惠伟实业、香港维多利共同签订《承债协议》,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对惠伟实业及香港维多利享有的1,648 万元到期债权中的1,500万元转让予浦发银行,长沙维多利以自有房产为此债权转让提供抵押担保。上述1500 万债权用于偿还原2,000 万元贷款业务项下的相应款项(即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曾向浦发银行贷款2,000 万元,本公司、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以下简称“原贷款业务”)。
2005 年12 月,本公司、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与浦发银行、惠伟实业、香港维多利共同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再次确认了上述债权债务的转移,长沙维多利自愿以自有房产在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6 年1 月,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与惠伟实业、香港维多利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中确认惠伟实业、香港维多利因收购长沙维多利及资产尚欠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1,648 万元,除已转让予浦发银行1,500 万元外,剩余148 万元亦一并转予浦发银行。
之后,因惠伟实业、香港维多利违约,未如期履行对浦发银行的还款义务,长沙维多利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浦发银行参与本公司被拍卖资产拍卖款的分配,使原2,000 万元贷款业务的本金及利息获得清偿。
本公司及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 月11 月15 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该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2009 年9 月8 日,该案已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望城县人民法院办理,目前尚在审理中。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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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6-03 |
公告日期 | 2009-06-03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4-19 |
原告方 |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新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创智科技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和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共同起诉新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创智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依法撤销北京创智宽带系统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合同,恢复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为北京创智科技宽带系统有限公司股东的诉讼。2006 年4 月28 日,新通投资有限公司利用其为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股东的身份,与本公司另一股东通过制作股东会议决议和股权转让合同的方式,将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拥有的北京创智宽带系统有限公司69.96%的股权以人民币24.10万元价格转让予新通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07 年4 月19 日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中。 |
判决内容 | 因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上述事实,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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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2-02 |
公告日期 | 2008-12-02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新通投资有限公司 滕兵 北京创智科技有限公司 刘军 唐衡军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与新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其中本公司占有98%股权。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滕兵共同为北京创智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其中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占有99%股权。新通公司和滕兵利用其股东地位,擅自使用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公章,制造一系列文件,于2006年4月28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一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创智科技有限公司99%股权转让给新通投资有限公司。此后,新通投资有限公司和滕兵于2007年5月17日以零对价将所持北京创智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分别转让给刘杰和唐衡军。本公司和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1、撤销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新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2、判令五被告配合变更工商登记,恢复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在北京创智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地位。 |
判决内容 | 因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上述事实,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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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5-15 |
公告日期 | 2008-05-15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1-13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智信投资有限公司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为关联方公司深圳智信投资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的1.85亿贷款与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深圳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提前解除与其签订的贷款合同,并于2006年1月13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深圳智信投资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85亿元及相应的利息及罚息,本公司和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6年8月16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一审裁定,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与本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本公司对深圳智信投资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不超过50%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就赔偿的数额向深圳智信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
判决日期 | 2006-08-16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1、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二初字第2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即解除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与智信公司于2005 年9 月30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深圳智信投资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偿还借款18500 万元并支付利息。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对深圳智信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就代偿的数额向深圳智信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2、变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二初字第2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智信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就代偿的数额向深圳智信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8-01-08 |
执行情况 | 就上述18500万元案和15000万元案的一揽子和解方案,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同意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和解:1、由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支付人民币6000万元作为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履行18500万元案项下的担保责任;本协议签订后,在2008年4月30日前,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支付首笔款600万元;余款5400万元在2008年7月31日前付清;
2、公司在2008年4月30日之前就15000万元案向法院申请撤诉、取得受理并尽快取得撤诉裁定;
3、在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支付首笔款人民币600万元、并且公司就15000万元案向法院申请撤诉并取得受理时,双方确定就前述18500万元案件的债权债务关系以本协议代替。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出具相关文件,并尽快就18500万元案向法院申请终结对公司的执行程序。
4、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就18500万元案和15000万元案的债权债务清结,双方不再就此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5、本协议生效后,如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完毕6000万元,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有权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公司承担就该6000万元未还清部分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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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2-09 |
原告方 |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市浩明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东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慧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长正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 年7 月19 日, 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约定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向本公司
提供3,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本公司将3,000 万元的定期存单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为前述《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2005 年7 月20 日,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向本公司发放了3,000 万元贷款。
2005 年9 月15 日,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订4 份《质押合同》,约定本公司以共计12,000 万元的定期存单为深圳
市浩明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东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慧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天长正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12,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担保。
2005 年12 月2 日,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在《借款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扣划本公司质押在该行的定期存单资金用于偿
还本公司及深圳市浩明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东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慧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天长正气科
技开发有限公司各3,000 万元共计15,000 万元贷款本息。
2007 年2 月9 日,本公司就上述共计15,000 万元贷款质押担保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处于一审阶段。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4 月23 日,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就18,500 万元案件及15,000 万元案件达成《债务和解协议》,协议约定
本公司支付人民币60,000,000.00 元,作为向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履行18,500 万元案件项下的担保责任,从而解除本公司1,85亿元案件项下的其余担保责任,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就18,500 万元案件向法院申请终结对本公司的执行程序,本公司对
15,000 万元案件申请撤诉。
在本财务报告报出日前,本公司已按《债务和解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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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2-09 |
原告方 |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 年7 月19 日, 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约定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向本公司
提供3,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本公司将3,000 万元的定期存单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为前述《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2005 年7 月20 日,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向本公司发放了3,000 万元贷款。
2005 年9 月15 日,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订4 份《质押合同》,约定本公司以共计12,000 万元的定期存单为深圳
市浩明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东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慧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天长正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12,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担保。
2005 年12 月2 日,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在《借款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扣划本公司质押在该行的定期存单资金用于偿
还本公司及深圳市浩明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东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慧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天长正气科
技开发有限公司各3,000 万元共计15,000 万元贷款本息。
2007 年2 月9 日,本公司就上述共计15,000 万元贷款质押担保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处于一审阶段。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4 月23 日,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就18,500 万元案件及15,000 万元案件达成《债务和解协议》,协议约定
本公司支付人民币60,000,000.00 元,作为向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履行18,500 万元案件项下的担保责任,从而解除本公司1,85亿元案件项下的其余担保责任,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就18,500 万元案件向法院申请终结对本公司的执行程序,本公司对
15,000 万元案件申请撤诉。
在本财务报告报出日前,本公司已按《债务和解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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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2-04 |
公告日期 | 2007-12-04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被告方 | 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8月9日至2006年8月8日,由被告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贷款本金3500万元及至债务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被告二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6年6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及逾期罚息。被告二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6-06-3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因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贷款未如期偿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判决的执行事项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委托广东诚信拍卖有限公司和广东迅兴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 |
受理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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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06 |
公告日期 | 2007-04-06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兴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
被告方 |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6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第一被申请人)于2005年5月11日与兴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申请人)签订6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以公司所拥有的南山区科技园地区宗地号T205-0018号土地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由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于2006年5月11日到期。兴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要求 |
判决内容 | 2006年8月22日裁决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及利息2020204.76元。
2、申请人对公司抵押的南山区科技园南区宗地号T205-0018号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清偿贷款本息。
3、申请人在对第一被申请人抵押物处置受偿还后,不足清偿申请人贷款本息的部分,由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办理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人民币310621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450335元,全部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6-08-2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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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06 |
公告日期 | 2007-04-06 |
案件名称 | 资金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316.9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于2006年12月8日收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06)岳民督字第108号文件,根据文件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归还资金一案已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 |
判决内容 | 新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衡阳蓉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蓉园酒店公司”)98%的股权现归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用其股权评估值代为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316.9 万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衡阳仲裁委员会在受理衡阳市静园宾馆破产清算组与新通投资有限公司、衡阳蓉园酒店有限公司拍卖资产交割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于2007年3月29日将衡阳市静园宾馆破产清算组请求对衡阳蓉园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衡阳市蒸湘区迎宾路10号的所有资产予以查封的申请提交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交执行。经审查,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理由成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裁定如下:对衡阳蓉园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衡阳市蒸湘区迎宾路10号的12处房屋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根据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岳执字第0783 号文件,衡阳蓉园酒店有限公司98%有股权归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拥有,该酒店目前尚未开业,没有投入正式运营,对当期利润的影响较小。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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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1-19 |
公告日期 | 2007-01-19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 |
被告方 | 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2000万元短期借款合同,由被告二和被告三提供保证担保,贷款期限自2005年2月5日至2005年12月27日。原告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清偿原告2000万元,被告二和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年12月5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12月6日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长中民初字第546-1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轮候查封、冻结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冻结期限为两年,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及过户手续。
2006年9月30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2005)长中民二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被告一归还原告2000万元借款,被告二和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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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1-19 |
公告日期 | 2007-01-19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1-13 |
原告方 | 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长沙市商业银行华夏支行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17.7259 万元 |
案件描述 | 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为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向长沙市商业银行华夏支行贷款1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长沙市商业银行华夏支行于2005年11月29日擅自扣划本公司子公司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177,258.76元,用于归还该公司提供担保的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于2006年8月1日起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此事项涉及之保证合同为无效合同,要求长沙市商业银行华夏支行返还被扣划的银行存款100,177,258.76元并支付因银行存款被扣划所导致的利息损失3,906,917.00元。 |
判决内容 | 2006年12月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商业银行华夏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长沙市商业银行华夏支行返还被扣划的1亿元银行存款及相应的利息。 |
判决日期 | 2006-12-06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长沙市商业银行华夏支行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 |
受理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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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1-19 |
公告日期 | 2007-01-19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 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453.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被告一分别于2005年8月31日和2005年9月5日向原告贷款3500万和953万元,该贷款分别于2006年8月30日和2006年9月4日到期。被告二对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就此贷款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两笔贷款本息共计48253065.2元,并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6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06)岳民二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453万元,利息3723065.2元(计算至2006年10月29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二对该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6-11-3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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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1-19 |
公告日期 | 2007-01-19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长沙金鹏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 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693.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1月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2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该笔贷款由第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第一被告申请,归还贷款220万元,另外1980万元贷款进行展期,从2005年1月7日至2005年12月6日,因第一被告未还清贷款,原告向湖南省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06)岳民二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被告一偿还原告1693万元借款及利息137万元直至贷款本息还清止的贷款利息及逾期贷款罚息,被告二对上述债务的归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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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1-19 |
公告日期 | 2007-01-19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4-13 |
原告方 | 长沙市商业银行华夏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创智实业有限公司 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1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被告一与原告于2005年9月28日签订5000万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由被告二、被告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于2006年4月13日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
判决内容 | 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6年4月14日(2006)雨民保字第10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创智实业有限公司、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
判决日期 | 2006-04-1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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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1-19 |
公告日期 | 2007-01-19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 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96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04年12月22日向被告一提供3960万元贷款,该贷款于2005年12月21日到期。原告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贷款本金3960万元,利息2543231.97元,被告二对该笔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6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960万元及利息2543231.97元(截止2006年8月21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管理规定计付),被告二对该笔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6-12-2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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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1-19 |
公告日期 | 2007-01-19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被告方 | 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年11月17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5000万元贷款,由被告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该笔贷款原告已收回4000万元,尚余1000万元未收回。原告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借款合同,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本息共计10229249元,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6年10月16日,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06)岳民二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一归还寄托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229249元,被告二对该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6-10-1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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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1-19 |
公告日期 | 2007-01-19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长沙金鹏支行 |
被告方 | 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该笔贷款由被告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贷款于2006年10月23日到期,原告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提前解除合同,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56万元直至贷款本息还清止的贷款利息及逾期贷款罚息,判令被告二对该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6年10月12日,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06)岳民二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56万元直至贷款本息还清止的贷款利息及逾期贷款罚息,被告二对该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6-10-1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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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24 |
公告日期 | 2005-12-24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长沙惠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收入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
判决内容 | 2005年12月18日,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
判决日期 | 2005-12-1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12月19日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朝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沙市车辆管理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06)望民保字第10-1号,协助执行事项分别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享有的98.32%的股份权利,冻结期限壹年,从2005年12月19日至2006年12月18日止,冻结期间不得处分该股权。冻结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在广州创智施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抵押。冻结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在北京创智宽带系统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出资额:人民币580万元,股份比例69.9638%)冻结期限壹年(2005年12月19日--2006年12月18日)。冻结湘AC8513别克GL8商务车、湘AG6633奥迪A6/2.4、湘AF1862桑塔纳2000、湘AH4376桑塔纳2000车辆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为1年,从2005年12月19日至2006年12月18日,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有关车辆过户等手续。 |
受理法院 |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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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24 |
公告日期 | 2005-12-24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长沙惠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99.8%的股权、在成都飞机工业集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3.37%的股权、在湖南创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的股权全部冻结,将被申请人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城的电子设备一批查封冻结。 |
判决内容 | 2005年12月15日,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99.8%的股权、在成都飞机工业集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3.37%的股权、在湖南创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的股权。查封被申请人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城的电子设备一批。 |
判决日期 | 2005-12-1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12月15日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06)望民保字第3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99.8%的股权。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轮候冻结(该部分股权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冻结,但本公司至今未收到法院的裁定文书),冻结期限壹年。冻结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飞机工业集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3.37%的股权。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冻结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南创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的股权,轮候冻结(该部分股权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冻结,但
本公司至今未收到法院的裁定文书),冻结期限壹年。 |
受理法院 |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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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24 |
公告日期 | 2005-12-24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长沙惠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提出财产保全补充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牌照号码为湘AB8465、湘A52436、粤BW6420、粤BW1313、粤BW3498、粤BT9871的车辆予以冻结。 |
判决内容 | 2005年12月18日,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牌照号码为湘AB8465、湘A52436、粤BW6420、粤BW1313、粤BW3498、粤BT9871的车辆。 |
判决日期 | 2005-12-1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12月19日向长沙市车辆管理所和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06)望民保字第3-1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申请人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湘AB8465、湘A52436车辆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为壹年,从2005年12月19日起至2006年12月18日止,冻结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牌照号码为粤BW6420、粤BW1313、粤BW3498、粤BT9871的车辆,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 |
受理法院 |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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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19 |
公告日期 | 2005-12-19 |
案件名称 | 资产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 |
被告方 | 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要求对被申请人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100万元的财产进行冻结。 |
判决内容 | 2005年12月1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10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等价值的财产。 |
判决日期 | 2005-12-0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12月2日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06)岳民保字第1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冻结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土地及全部地面附着物的产权交易,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变卖、再抵押、过户。冻结期限为两年,从2005年12月2日起,至2007年12月1日止。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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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19 |
公告日期 | 2005-12-19 |
案件名称 | 资产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933.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要求冻结被告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9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
判决内容 | 2005年12月8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9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
判决日期 | 2005-12-0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12月9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长中民二初字第553-1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创智科技"证券代号:000787,法人股44,635,200股及红股(含转增股),配股,股东代码:0800020233,冻结期限从2005年12月9日至2006年12月8日止。所冻结股份已办理了质押登记。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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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19 |
公告日期 | 2005-12-19 |
案件名称 | 资产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 |
被告方 | 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要求对被申请人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100万元的财产进行冻结。 |
判决内容 | 2005年12月1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10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等价值的财产。 |
判决日期 | 2005-12-0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12月2日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06)岳民保字第2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轮候查封、冻结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土地及全部地面附着物的产权交易,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变卖、再抵押、过户。查封、冻结期限为两年。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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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19 |
公告日期 | 2005-12-19 |
案件名称 | 资产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华创实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98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要求冻结被告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创实业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9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
判决内容 | 2005年12月12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冻结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创实业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9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
判决日期 | 2005-12-1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12月13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长中民二初字第554-1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华创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创智科技"证券代号:000787,法人股8,240,000股及红股(含转增股),配股,股东代码:0800019730,冻结期限从2005年12月13日至2006年12月12日止。所冻结股份已全部办理了质押登记。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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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19 |
公告日期 | 2005-12-19 |
案件名称 | 资产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 |
被告方 | 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6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要求对被申请人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650万元的财产进行冻结。 |
判决内容 | 2005年12月5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65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等价值的财产。 |
判决日期 | 2005-12-0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12月6日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06)岳民保字第4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轮候查封、冻结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土地及全部地面附着物的产权交易,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变卖、再抵押、过户。查封、冻结期限为两年。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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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19 |
公告日期 | 2005-12-19 |
案件名称 | 资产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创智实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98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要求冻结被告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创智实业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9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
判决内容 | 2005年12月12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冻结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创智实业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9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
判决日期 | 2005-12-1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12月13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长中民二初字第552-1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创智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创智科技"证券代号:000787,法人股8,065,000股及红股(含转增股),配股,股东代码:0800020524,冻结期限从2005年12月13日至2006年12月12日止。所冻结股份已全部办理质押登记。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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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19 |
公告日期 | 2005-12-19 |
案件名称 | 资产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 |
被告方 | 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6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要求对被申请人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650万元的财产进行冻结。 |
判决内容 | 2005年12月5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65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等价值的财产。 |
判决日期 | 2005-12-0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12月6日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06)岳民保字第3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轮候查封、冻结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土地及全部地面附着物的产权交易,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变卖、再抵押、过户。查封、冻结期限为两年。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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