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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茂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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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3
公告日期2010-03-23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2-03-01
原告方SG Controls Ltd 
被告方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7988.4546 万元
案件描述2000年10月19日,本公司及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与英国SGC公司在天津签订了购买光纤生产设备的238号、239号、240号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约定向SGC公司支付了定金。2001年4月28日,本公司就240号合同开立了第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但SGC方一直拖延不能按期交货,2001年6月26日,本公司及“中电公司”与SGC公司修改了合同中付款计划及交货计划的部分,7月SGC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了240号合同项下的第一批货物。2001年8月16日,本公司就240号合同开立了第二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后双方对信用证有关条款产生争议,SGC公司没有在2001年8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240号合同项下的第二批货物。9月5日,SGC公司提出修改相关信用证,9月26日,“中电”委托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向SGC公司开立了238、239号合同项下的三份信用证,但其后SGC公司没有按期向公司支付238、239号合同项下的相关货物。此后,公司与SGC公司进行了多次交涉,但均未达成一致,三份合同亦未继续履行,相关信用证均在到期后失效。12月7日,公司依据银行保函索回已向SGC公司支付的三份合同项下的所有定金,2002年1月8日,公司向SGC公司发出终止238、239、240号三份合同的通知函。2002年2月28日,SGC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本公司赔偿SGC公司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79,884,546元,并承担律师费人民币240,000元和本案仲裁费用。2002年3月4日,本公司在接到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后,于2002年5月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要求SGC方赔偿我公司损失人民币81,774,612.12元及相关费用。
判决内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庭于2004年6月11日做出如下裁决:SGC公司赔偿本公司1,255,877英镑,本公司赔偿SGC公司2,511,754英镑,双方赔偿金额冲减后,本公司需赔付SGC公司1,255,877英镑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本案仲裁请求部分的仲裁费为为人民币775,700元,本公司负担542,990元,反请求仲裁费768,900元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4-06-1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 年7 月23 日,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英国SGC 公司于2004 年10 月9 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 年11 月10 日向我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2004)一中执通第928 号),随即我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不予执行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件,目前该不予执行案正在立案审批程序过程中。 2006 年4 月20 日,公司再次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补充说明,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公司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决定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目前双方正就执行和解进行深入商谈。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3
公告日期2010-03-23
案件名称返还占用资金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天津海泰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福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奇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778.6663 万元
案件描述案由:子公司股东纠纷 原告:天津海泰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津福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天津奇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本公司、福沃公司、海泰投资公司三方于2001 年12 月共同出资组建奇普思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4000 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2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52.5%、福沃公司出资400 万元,占10%、海泰投资公司出资1500 万元,占37.5%。 公司经营期间,奇普思公司形成对本公司及相关本公司控股企业应收款共计37,786,662.53 元,海泰投资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双方协商沟通无效。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第三人返还或与其他债务人共同返还占用资金37,786,662.53 元; 2) 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自2003 年1 月1 日起至占用资金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2009 年1 月31 日为15,073,949.88 元); 3)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述事项正在审理过程中。 目前,在法院主持下,就和解事宜双方正在积极协商。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12
公告日期2010-02-12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05-06
原告方天津登鸿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方天津鑫茂科技园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322.0527 万元
案件描述2007 年9 月3 日,登鸿捷公司与科技园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五《补充合同》(以下统称“买卖合同”),约定登鸿捷公司购买科技园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15 号1 号楼地上1 层至16层的商品房,商品房总建筑面积30630.61 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为人民币6175元,购房总价款为人民币189144017 元。此外,买卖合同还约定了对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卖方交付商品房的时间、登鸿捷公司付款的前提条件和金额及购买商品房的用途等其他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登鸿捷公司于2007 年9 月4 日向科技园公司支付了部分首次付款人民币74610360 元,加上合同签订前支付的100万元人民币的定金,登鸿捷共向鑫茂科技园支付款项75610360 元人民币。之后,双方因实施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将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酒店商业用地过程时,遭遇了法律禁止性的障碍,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解决无效。 2008 年5 月6 日登鸿捷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4、诉讼请求: 1) 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合同》; 2) 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购房款利息人民币2,838,167 元(暂时计算至2008 年5 月1 日); 3) 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382,359.5 元(暂时计算至2008 年5 月1 日) 2008 年5 月6 日,登鸿捷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科技园公司的银行存款88,830,886.5 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天津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保全申请提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科技园公司已于2008 年5 月16 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项民事裁定书(【(2008)一中立保字第4 号】),保全结果为查封了科技园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新技术产业区华苑产业区榕园路15 号的4-9 号产房及1 号楼部分房产。 2008 年5 月19 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公司的起诉,并于2008 年5 月20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发出“(2008)一中园初字第63 号《通知书》,通知天津仲裁委员会终止仲裁。 2010 年2 月10 日,公司收到天津仲裁委员会《决定书》(【2008】津仲决字第95号)。鉴于登鸿捷公司与科技园公司已达成和解,登鸿捷公司提出撤回仲裁申请,天津仲裁委员会决定同意登鸿捷公司撤回仲裁申请。
受理法院天津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5
公告日期2009-08-15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05-14
原告方天津鑫茂科技园有限公司 
被告方天津登鸿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150.6162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鑫茂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公司”)于2008年5 月14 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与天津登鸿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民事起诉书,2008 年5 月19 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向科技园公司下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08)一中园出字第63 号)。 2007 年9 月3 日,登鸿捷公司与科技园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五《补充合同》(以下统称“买卖合同”),约定登鸿捷公司购买科技园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15 号1 号楼地上1 层至16层的商品房,商品房总建筑面积30630.61 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为人民币6175元,购房总价款为人民币189144017 元。此外,买卖合同还约定了对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卖方交付商品房的时间、登鸿捷公司付款的前提条件和金额及购买商品房的用途等其他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登鸿捷公司于2007 年9 月4 日向科技园公司支付了部分首次付款人民币74610360 元,加上合同签订前支付的100万元人民币的定金,登鸿捷共向鑫茂科技园支付款项75610360 元人民币。之后,双方因实施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将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酒店商业用地过程时,遭遇了法律禁止性的障碍,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解决无效。 4、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双方所签《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2)、判令原被告双方所签《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被告已付的部分购房款75,610,360 元予以返还; 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占压损失(计算到2008 年5 月31 日为5895802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5 月19 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公司的起诉,并于2008 年5 月20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发出“(2008)一中园初字第63 号《通知书》,通知天津仲裁委员会终止仲裁。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鑫茂科技园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公司”)于2008年7 月10 日与天津登鸿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鸿捷公司”)就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 科技园公司和登鸿捷公司在签订《和解协议》的同时另行签署新《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登鸿捷公司购买科技园公司位于坐落于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15 号1 号楼地上八层至十八层约13,730.62 平方米的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每平方米价格为人民币5,434 元。2、 商品房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科技园公司和登鸿捷公司即刻将上述新买卖合同予以网签、合同备案,且各自承担相关费用。3、 新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备案手续完成后,登鸿捷公司即刻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撤销[2008]津仲字第95 号仲裁案并申请解除剩余的财产保全。与此同时,科技园公司即刻向一中院撤销(2008)园民初字第63 号诉讼案。4、 新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完成后,本《和解协议》开始生效,且科技园公司和登鸿捷公司在本《和解协议》日前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意向书等,包括“买卖合同”但不包括本《和解协议》和“新买卖合同”,于网签备案手续完成之日起终止。5、 双方承诺均不再就本案争议针对对方向任何法院、司法机关及/或仲裁机构寻求任何方式的法律救济。 2008 年11 月13 日,科技园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08】一中园初字第63 号),认为原、被告签署的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此裁定驳回科技园公司的起诉。 2008 年11 月14 日,科技园公司决定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08】一中园初字第63号),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依法进行审理。 2009 年2 月10 日,科技园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09】津高民一终字第0003 号),裁定驳回科技园公司的起诉,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2009 年5 月18 日,科技园公司与登鸿捷公司为解决《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遗留问题签订《和解协议》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因登鸿捷所购商品房延期交房及产权证办理逾期等原因,科技园公司一次性支付登鸿捷方违约金人民币6,943,970 元,至此双方原《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商品房相关的现有违约金问题已全部解决。同时双方还就商品房网签备案、验收交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问题达成协议。 另外,鉴于科技园公司与登鸿捷公司均有意协商解决纠纷,并已基本达成和解,现正就和解协议的具体实施细节进行协商,因此双方于2009 年7 月17 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暂缓进行本案裁程序。目前上述事项正在进行中。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4
公告日期2009-04-14
案件名称采购合同及信用证纠纷
起诉日期2005-02-01
原告方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292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12 月31 日,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日本信越公司利用信用证进行合同欺诈,请求判令:1、《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无效并终止履行;2、原告依该基础买卖合同约定的以自动循环信用证支付方式向被告的付款终止履行,第三人开证行中信实业银行天津分行予以止付。并相应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判令:1、《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无效并终止履行;2原告依该基础买卖合同约定的以自动循环信用证支付方式向被告的付款终止履行,第三人开证行中信实业银行天津分行予以止付。并相应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2004 年1 月2 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津高发四初字第1 号裁定如下:冻结公司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号为30000LC0100006 的“匹配型单模光纤预制棒”产品自动循环信用证项下2004 年1 月7 日以后的全部款项,上述款项中止支付。 2004 年3 月22 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津高民四初字第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日本信越公司的管辖异议;2004 年5 月31 日,日本信越公司向最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2004 年8 月31 日,最高院对此案管辖权做出终裁裁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日本信越公司、中信实业银行天津分行之间的信用证欺诈止付纠纷享有管辖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纠纷不享有管辖权。 2005年2月1日,日本信越公司向日本商业仲裁协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本公司向日本信越公司支付2004年1月1日至今所中止的采购合同相对应的金额为17.2亿日圆(按照最新汇率计算约合人民币1.36亿元)的采购产品账款补偿。同时要求日本商业仲裁协会判定本公司与日本信越公司签署的《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无信越方的欺诈行为,仍具效力,应继续执行。2005 年8 月31 日,日本信越公司变更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292,800 万日元。日本商事仲裁会已于2005 年9 月15 日对该仲裁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2005年9月2日,公司接到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向日本商业仲裁协会提交的仲裁请求内容变更申请书。申请书要求在原诉求支付金额的基础上增加2005年2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未采购应赔偿金额12.6亿日元,合计金额为29.82亿日元(按照最新汇率计算约合人民币2.2亿元)。 2006 年2 月13 日,公司接到日本东京商事仲裁协会2005 年12 月6 日的发出并确认的关于公司与日本信越公司光纤预制棒采购合同及信用证纠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公司被判向日本信越公司支付29.28 亿日元,并按迟付款年率6 分计算利息。
判决内容该仲裁协会于2005 年12 月6 日作出东京05-03 号仲裁裁决,2006年2月13日,本公司接到日本东京民商事仲裁协会发出并确认的对该案件的仲裁裁决书,经专业翻译公司翻译,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对于日本信越化工,要于2005年2月1日以后支付29亿2800万元中的17亿5200万日元;2005年8月31日以后支付其中的11亿7600万日元,两笔都以年率6分的比例支付金额直至支付结束。(按照2006年2月14日最新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201,000,758.40元,延迟利息为8,229,498.27元。) 2.要求本公司支付仲裁费用1,283.5934万日元(折合人民币8,81,158.63元)。 3.日本商业仲裁协会拒绝了日本信越化工关于确认《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继续有效和信越方无欺诈行为的请求。
判决日期2005-12-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8年9月28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津高民四他字第0006号),裁定结果如下: ·不予承认社团法人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作出的东京05-03号仲裁裁决; ·案件受理费1000元人民币,由申请人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负担; ·本裁决为终审裁定。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10月20日,公司接到日本商业仲裁协会向本公司发出的裁定书。日本商业仲裁协会驳回本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同时判定本公司与日本信越公司签署的《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纠纷管辖权在日本商业仲裁协会。 公司于 2006年3月21日正式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立案申请,申请天津市高院裁定对日本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3月2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信越公司无上诉权。公司无需向信越公司支付任何赔付。另外,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公司于2005 年计提的209,230,256.67 元预计负债在本报告期内全部转回。
受理法院日本商业仲裁协会
二审受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8
公告日期2008-04-28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08-15
原告方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18.3639 万元
案件描述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信越化工公司于2001年3月23日签订了《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采购匹配型单膜光纤预制棒,履约期限为2001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支付方式为自动循环不可撤销信用证。签约后一段时间该同类产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下降。其间虽应我司要求三次修改合同,但被告方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降价,调整后的采购价格仍比国际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高出一倍以上。信越化工公司利用其垄断地位迫使我公司签订的这一合同,明显显失公平,价格条款存在欺诈,违反了国际贸易的公平原则,也违反了我国立法的根本原则。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双方签订的“匹配型单模光纤预制棒”产品之《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及三次修改合同无效、撤销并终止履行。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履行该合同所受到的直接损失人民币20183638.60元。 (3)本案诉讼所需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自2004年1月2日起,原告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签订的《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及三次修改协议予以解除;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928元,由被告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不再办理退费,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6-12-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7年4月17日向本公司下达了(2007)津高民四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 1、驳回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28元人民币,由上诉人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7-04-17
执行情况我公司于2007年2月1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民事上诉状,请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园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并驳回我公司就本案的起诉,并请求判决我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2007 年4 月17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八次会议批准同意,本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 撤销本公司与信越公司之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案号为(2004)津高民四初字第1 号),同时申请撤销(2004)津高民四初字第1 号关于信用证中止支付的民事诉讼保全裁定,并申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信用证号为 30000LC0100006 的"匹配型单膜光纤预制棒"产品自动循环信用证,裁定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立刻释放我司就该信用证项下的全 2007 年5 月9 日,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下达(2004)津高民四初字第1-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同意我公司撤回起 诉。同时向我公司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同时下达(2004)津高民四初字第1-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于2004 年1 月2 日作出的(2004)津高民四初字第1 号对30000LC0100006 号信用证项下款项中止付款的裁定。该裁定书认 为:我公司与日本信越公司签订的《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及三次修改协议已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津高民四终字 第53 号判决书判令解除,依据该协议由我公司申请、中信银行天津分行于2001 年3 月23 日开立、以日本信越公司为受益人 的30000LC0100006 号自动循环信用证已无履行之必要,故中信银行天津分行在该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应予解除,第三人中 信银行天津分行应相应释放30000LC0100006 号信用证项下的开证保证金和备用贷款抵押物给我公司。 在该裁定下达后,中信银行天津分行已释放全部开证保证金及利息243,698,075.25 元,并释放全部备用贷款抵押物。该裁 定执行后,公司的现金流得到了极大改善,公司的经营情况预计也将持续好转。 目前,对日本东京商事仲裁协会2005 年12 月6 日的仲裁裁决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已将天津市 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作为公司与日本信越公司法律纠纷审理过程中新出现的重大法律事实提交给审理法院。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8
公告日期2008-04-28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7-14
原告方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天津市英才投资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 年6 月29 日,天津市英才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英才投资公司”)向公司的原子公司天津天大天财商贸自动化有限 公司借款500 万元人民币。 2005 年7 月7 日,天津天大天财商贸自动化有限公司依法将上述500 万元债权及基于该债权享有的所有权利转让给公司。 2005 年7 月14 日,公司诉英才投资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500 万元。
判决内容2006 年7 月21 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二中民二初字第36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英才投资公司 返还公司人民币500 万元,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英才投资 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6-07-2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之后英才投资公司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6 年12 月4 日做出(2006)津高民二终字第78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6-12-04
执行情况2007 年4 月2 日,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法院正积极采取执行措施。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8
公告日期2008-04-28
案件名称返还股权转让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6-15
原告方天津市英才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0 年6 月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与天津市英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才投资公司”)签 订《关于天津天大天久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向英才投资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天大天久公司500 万股份,总价款1,000万元。英才投资公司先后于2000 年6 月、2000 年12 月分两次全额支付1,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上述500 万股份已按约过户给英才投资公司。 2005 年6 月15 日,英才投资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返还2000 年12 月该公司支付的第二笔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2006 年1 月25 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一中民二初字第139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之后英才投资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日期2006-01-2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8 年2 月26 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津高民二终字第42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撤销天津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二初字第139 号民事判决书;二、改判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天津市英才投资有限 公司预付股权转让款500 万元,于本判决生效10 日内付清,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 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1,591 元,由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5,000 元,天津市英才投资有限公司承担6,591 元。二审 案件受理费41,591 元,双方各自承担金额同上。
二审判决日期2008-02-26
执行情况依据前款案件中的生效判决,公司对英才投资公司享有500 万元人民币的债权并已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尽管两案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鉴于两案诉讼标的额相同。公司正在对上述两案进行执行和解工作。 公司将针对本公司诉天津市英才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中所计提的500 万元坏账准备转回及就本案计提500 万元预计负债进行合并司法处理,因此上述两案的执行不会对公司造成新的损失。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8
公告日期2008-04-28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09-04
原告方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安徽天大企业集团光电缆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0.9202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2006 年9 月4 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安徽天大企业集团光电缆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409,202元人民币,并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内容2007 年1 月22 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一中园初字第63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安徽天大 企业集团光电缆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09,202.00 元;二、被告安徽天大企业集团光电缆有限公 司偿付原告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05 年1 月31 日至实际偿付日止以本金1,409,202.00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 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7,847.00 元由被告承担。上述给付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判决日期2007-01-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4 月2 日,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5-31
公告日期2007-05-31
案件名称信用证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信实业银行天津分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2003年12月31日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关于请求判令《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无效并终止履行,同时裁定终止付款,中信实业银行对自动循环信用证予以止付的诉讼请求(案号为:(2004)津高民四初字第1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鉴于公司于2007年4月17日接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津终审判决,维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园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此判决经二审终审生效后,合同已被解除,信用证作为合同的支付方式,其效力依附于合同的效力,信用证相应应被解除,2003年12月31日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关于请求判令《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无效并终止履行,同时裁定终止付款,中信实业银行对自动循环信用证予以止付的诉讼请求(案号为:(2004)津高民四初字第1号)已无需法院作出判决。 因此,同意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述诉讼(案号为:(2004)津高民四初字第1号)的撤诉申请,同时申请撤销(2004)津高民四初字第1号关于信用证中止支付的民事诉讼保全裁定,并申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信用证号为30000LC0100006的“匹配型单膜光纤预制棒”产品自动循环信用证,裁定中信实业银行天津分行立刻释放我司就该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开证保证金和备用贷款抵押物。 经过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7年5月9日向我公司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04)津高民四初字第1-3号),裁定同意我公司撤回起诉。同时向我公司和中信实业银行天津分行同时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04)津高民四初字第1-2号):裁定解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2日作出的(2004)津高民四初字第1号对30000LC0100006号信用证项下款项中止付款的裁定。同时该裁定书认为:我公司与日本信越公司签订的《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及三次修改协议已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津高民四终字第53号判决书判令解除,依据该协议由我公司申请、中信实业银行天津分行于2001年3月23日开立、以日本信越公司为受益人的30000LC0100006号自动循环信用证已无履行之必要,故中信实业银行天津分行在该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应予解除,第三人中信实业银行。 根据天津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5 月9 日向我公司和中信实业银行天津分行同时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04)津高民四初字第1-2 号):裁定解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 年1 月2 日作出的(2004)津高民四初字第1 号对30000LC0100006 号信用证项下款项中止付款的裁定(裁定内容详见公司2007 年5 月16 日公告),中信实业银行已释放了我公司全部开证保证金及利息243,698,075.25 元;目前备用贷款抵押物也已全部释放,具体为:坐落于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到3 号的房地产、坐落于天津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0 号的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光纤厂848 台套设备动产及19.16 吨原辅材料(光棒)动产。
受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5-16
公告日期2007-05-16
案件名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3-12-31
原告方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信越化工公司于2001年3月23日签订了《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买卖产品为匹配型单膜光纤预制棒,履约期限为2001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支付方式为自动循环信用证,开证行为中信实业银行。签约后一段时间该同类产品国际市场价格开始大幅下降。其间虽经双方三次修改合同,但信越公司仍不进行实质性降价,以使我公司产品具有市场竞争性,预计将导致原先采购价格预期仍比当前国际同类产品市场价格高出很多。因此,如市场没有明显回升,公司今后购买每一吨产品不仅毫无商业利润可赚,且意味着存在较大损失。这一合同明显显失公平、价格条款存在欺诈,违反了国际贸易的公平原则。如不终止这一合同,将直接损害到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请求判令天大天财公司与日本信越公司签订的《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及相关补充修改协议无效,终止履行;请求止付该基础买卖合同项下的、由中信实业银行开出的循环信用证。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津高发四初字第1号裁定如下:冻结本公司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号为30000LC0100006的“匹配型单模光纤预制棒”产品自动循环信用证项下2004年1月7日以后的全部款项,上述款项中止支付。2004年3月2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津高民四初字第1-1号裁定,驳回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 此后,信越方提出管辖异议,天津市高院于2004 年3 月22 日做出裁决,驳回信越方的异议,日方后又于5 月31 日向最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2004 年8 月31日最高院对此案管辖权做出终裁裁决:天津高院对天财公司与日本信越化工、中信实业银行天津分行之间的信用证欺诈止付纠纷享有管辖权;天津市高院对《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纠纷不享有管辖权。 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我公司与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号为:(2004)津高民四初字第1号)的撤诉申请,同时申请撤销(2004)津高民四初字第1号关于信用证中止支付的民事诉讼保全裁定,并申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信用证号为30000LC0100006的“匹配型单膜光纤预制棒”产品自动循环信用证,裁定中信实业银行天津分行立刻释放我司就该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开证保证金和备用贷款抵押物。经过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7年5月9日向我公司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04)津高民四初字第1-3号),裁定同意我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15
公告日期2006-03-15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港保税区分行 
被告方天津市天大天财商贸自动化有限公司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10月19日,公司接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港保税区分行起诉状。起诉状主要内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市天大天财商贸自动化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向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港保税区分行所借290万元由本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港保税区分行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天津市天大天财商贸自动化有限公司偿还该笔贷款本息,并要求本公司对上述事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内容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决本公司败诉,后公司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该案件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04
公告日期2005-02-0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天大天财科贸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北京天大天财科贸有限公司诉讼一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原借给北京天大天财科贸有限公司的资金1000万元,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让其归还,现经天津市一中院强制执行,已收回现金、存货及房产共计近600万元,其余部分正在制定还款时间表.目前,该公司以自有汽车两部作价45万元抵债,其余款项也正在按计划分批偿还中。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04
公告日期2005-02-04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河北省吴桥县朝阳化工厂 
被告方天津爱维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2300.0000 元
案件描述河北省吴桥县朝阳化工厂诉天津爱维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因爱维迪公司前身天津天财网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一事业部改制合资而来,故将本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为大连远东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
判决内容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04年4月5日判决,本公司应给付第三人大连远东公司货款102,300元,并自1998年8月1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本公司承担部分审理费用2,608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目前该案已判决我公司胜诉。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已在该判决送达15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受理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04
公告日期2005-02-04
案件名称出资纠纷
起诉日期2004-09
原告方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大青鸟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北京长江巨蜂科技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北大青鸟公司在2000 年3月31日出资人民币2,000 万元与其他发起人设立北京长江巨蜂科技有限公司后,于2000 年4 月3 日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将全部出资转回。本公司认为北大青鸟公司抽逃资金的行为已经损害了本公司与北京长江巨蜂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本公司于2004 年9 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北大青鸟公司返还抽逃的全部资金及利息。该案已于2004 年9 月 15 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04
公告日期2005-02-04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04-10
原告方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哈尔滨美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46442.7500 元
案件描述  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4月10日诉哈尔滨美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货款一案,诉讼标的446,442.75元,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天大天财公司诉讼请求,现天大天财公司已向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内容驳回天大天财公司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二审判决,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并由本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7482元及财产保全费2820元。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2
公告日期2004-04-22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镇江新华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方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 本报告期内,镇江新华电器有限公司就与本公司签订的天津海关工程制作桥架合 同纠纷一案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涉及金额超过220 万元。经天津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本公司与镇江新华电器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本公 司一次性支付镇江新华电器有限公司人民币215 万元,此案目前已经结案。
判决内容本公司与镇江新华电器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本公司一次性支付镇江新华电器有限公司人民币215 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此案目前已经结案。
受理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2
公告日期2004-04-22
案件名称付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长城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方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6.79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及与长城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的和解协议,支付给长城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256.79 万元,至此该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16
公告日期2002-08-16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分行 
被告方天津大学北方化工新技术开发公司 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分行以借款纠纷为由将天津大学北方化工新技术开发公司和本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本公司作为一般责任保证人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判决内容法院判决本公司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债权银行应首先执行主债务人天津大学北方化工新技术开发公司的财产,在主债务人财产被依法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银行有权执行本公司的财产。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19
公告日期2002-03-19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天津长江资讯电子工程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9年度本公司将所持控股子公司天财长江信息网络发展公司(天大天财投资510万元,占51%的股份)的全部股份出售给天津长江资讯电子工程公司, 应收回股权转让款1020万元。本年度内,由于天津长江资讯电子工程公司违约,到期仍有670万元股权转让款未能支付,经催讨无效, 本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裁定天津长江资讯电子工程公司支付本公司67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90余万元, 天津长江资讯电子工程公司董事长 张平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2000-12-2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1高经终字第066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查明张平于2000年3月设立北京巨蜂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张平拥有该公司股权43.6%(共计3488万元)。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已于2001年12月30日对张平拥有的北京巨蜂公司的全部股权进行了冻结,目前法院正对此案进行处理过程中。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19
公告日期2002-03-19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科协下属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中国科协下属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在收购北京万能公司过程中发生的500万元股权转让款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a.终止双方签定的收购协 议;b.由中国科学技术服务中心在60天内,分四次给付公司500万元;c.公司所付诉讼 费和保全费由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承担一半,计三万元整,于调解书生效后七日 内交纳。由于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未能履行8月1日前给付100万元的义务,公司 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至本年六月二十九日累计追回现金64万元,其余款项中国科学技术咨询公司服务中心用上海桃花源田庄32 幢和60 幢别墅分别作价257 万元和198 万元抵债,有关法律手续及过户手续已全部办毕。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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