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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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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15
公告日期2010-05-1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中江投资有限公司 张玉明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10 年2 月8 日(2 月14 日为农历大年初一),公司收到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受理追加被执行人案件通知书,通知书的编号为(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 号,通知书的内容如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江投资有限公司、张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8)揭西法执字第409 号〕中,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以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存在出资不实及抽逃资金共人民币4000 万元,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上述出资不实及抽逃资金4000 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于2009 年11 月2 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你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院于2009年11 月2 日立案受理,现向你公司书面通知,你公司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本院将在送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做出是否追加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10 年5 月11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编号为(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 号,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追加第三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亚奥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为(2008)揭西法执字第409 号案件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亚奥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被执行人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不实人民币2000 万元范围内对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结欠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款项以各自认缴注册资金为限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亚奥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被执行人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不实人民币2000 万元范围内对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结欠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逾期则按本裁定执行。
受理法院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6-24
公告日期2009-06-24
案件名称虚假证券信息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傅岳富 陈永锋 王红英等11名投资者 
被告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75760.0400 元
案件描述傅岳富、陈永锋、王红英、王斐、王惠、邱燕平、周金良、高屹城、胡兰、傅志庭、方勤11名投资者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3月1日出具的证监罚字[20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内容,以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为案由,分别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575,760.0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公证费用。
判决内容本公司于11月14日下午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银民商初字第95-105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述11名原告经济损失合计537,892.4024元,案件受理费11,536元由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本公司日前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商终字第2号-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收到上述判决书后,公司已着手整理上诉材料准备上诉,全力维护公司利益。
受理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3
公告日期2008-08-23
案件名称股东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环境保护公司 
被告方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75.38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环境保护公司诉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1,375.38万元股东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4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由于属历史遗留问题,案情复杂,已暂时休庭
判决内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10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解除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与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原告中国环境保护公司与被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因承继该协议所形成的合同权利、义务亦一并终止履行; 2、被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国环境保护公司国债资金1,200万元并赔偿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03年1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3、驳回原告中国环境保护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日前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8)一中民终字第7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11
公告日期2008-08-1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5-23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林博科技有限公司 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林博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19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市林博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31日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了综合授信额度为5,000万元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分期向其借款272万元、187万元、104万元、213万元、252万元、712万元、2,458万元,合计4,198万元,保证人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林博,借款期限为2004年5月31日至2005年5月21日。原告于2005年5月23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诉讼请求如下:要求被告一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198万元及利息;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所欠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要求被告一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198万元及利息;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所欠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因公司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5)深龙法民初字第6028号、第6034号、第6037号、第6040号、第6042号、第6049号、第628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559--1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第二审诉讼费人民币:284,194.15元,由公司负担。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5)深龙法民初字第6028号、第6034号、第6037号、第6040号、第6042号、第6049号、第6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林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贷款本金合计人民币4,198万元及利息。 2、被告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林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284,194.15元、财产保全费合计人民币213,540元,由被告深圳市林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对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的支付,被告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林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于起诉的同时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了(2005)深龙法民初字第6028号、第6034号、第6037号、第6040号、第6042号、第6049号、第62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深圳市林博科技有限公司、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林博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198万元的财产。 经艰苦谈判,目前已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就公司为深圳市林博科技有限公司违规担保4,198万元解除事宜初步达成共识,和解方案农行总行正在审批中,最终能否取得其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目前已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就公司为深圳市林博科技有限公司违规担保4,198万元(该事项已于2005年7月27日、2007年5月9日在《证券时报》上披露)解除事宜签署了相关和解协议,同时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就该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进行了确认,公司违规担保责任已解除。 报告期内,公司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署的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08)金执字第291-297 号民事裁定书,免除了公司为深圳市林博科技有限公司违规担保4,198 万元的连带责任。
受理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19
公告日期2008-03-1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8-04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 
被告方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22日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签订了金额为3,000万元的贷款展期合同,展期期限为2004年8月15日至2005年8月1日,保证人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于2005年8月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诉讼请求如下:要求被告一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1,231,223.82元;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求三被告承担诉前财产保全费200,520元;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追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了(2006)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已将该债权转让给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于5月23日接到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传真通知,该公司已代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该诉讼事项将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公司日前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揭中法执委字第103-1号民事裁定书,免除公司为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违规担保3,000万元(该事项已于2005年9月7日、2006年12月14日、2007年5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披露)的连带责任;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2-14
公告日期2006-12-14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银川市起重运输机械厂 
被告方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银川市起重运输机械厂诉公司欠其货款50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2-14
公告日期2006-12-14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沁阳市建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1592.0000 元
案件描述公司因沁阳市建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欠公司货款251,592元向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相关款项已付清。
受理法院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07
公告日期2005-09-0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吴忠市灵星物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73862.0000 元
案件描述公司因吴忠市灵星物资有限公司欠公司货款973,862元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相互抹帐758,775.17元后,差额215,086.83元该公司已于9月5日支付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剩余15,086.83元(不含诉讼费)在2005年10月1日前付清。
受理法院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6
公告日期2005-08-1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08-30
原告方中国民生银行深圳东门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 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14日与中国民生银行深圳东门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向其借款4,000万元,保证人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限为2003年8月14日至2004年8月14日。原告于2004年8月3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诉讼请求如下:要求被告一偿还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要求被告二对被告一的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银行已通过法院将该公司所持有的方向光电(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0757)股权3,907万股冻结。公司在偿付2,031,597.22元的贷款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后,截至目前公司连带担保责任已解除。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1-23
公告日期2004-11-2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沈阳支行 
被告方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广东发展银行沈阳支行诉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
判决内容由公司返还广东发展银行沈阳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100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0,020元及财产保全费151,040元。
判决日期2004-09-1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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