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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力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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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8-19
公告日期2006-08-1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被告方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0 年6 月30 日,中国银行洛阳分行与本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00 年洛道字第013 号借款合同,向公司提供贷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12 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5.3625‰。被告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00 年8 月30 日、8 月31 日、9 月19 日、9 月30 日,中行洛阳分行与本公司又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00 年洛道字第018 号、2000年洛道字第019 号、2000 年洛道字第022 号、2000 年洛道字第023号的借款合同四份,分别为本公司提供借款1500 万元、400 万元、1000 万元、1000 万元,被告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就该四份借款合同的主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前述五份借款合同签订后,中行洛阳分行向本公司划付了贷款款项,本公司除于2003 年11 月4 日偿还了500 万元贷款本金外,剩余贷款本金54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保证人也未按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2004 年12 月30 日,中行洛阳分行与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五份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 现原告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要求本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洛轴集团及巨龙集团分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 年7 月18 日经河南省高院准许,将该案件的原告由信达公司变更为河南建投,河南建投同时向河南省高院申请撤诉,现经河南省高院审查,已准许河南建投撤回对本公司的起诉。
受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29
公告日期2006-03-2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被告方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耐火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0年12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公司发放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0年11月29日至2001年11月28日,利率为月息5.363‰。同日,建行与被告洛阳耐火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合同的主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后本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洛阳耐火集团也未按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2004年6月28日,建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本金1500万无及利息转让给信达郑州办事处。2004年11月29日,信达郑州办事处与原告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级原告。 现原告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要求本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682.26万元,洛阳耐火集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7-09
公告日期2003-07-09
案件名称资金占用纠纷
起诉日期2001-04-10
原告方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关联企业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6592.7165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为解决资金被大股东及关联企业占用之问题,于2001年4月10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关联企业 ,我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占用资金330400603.2 元 ,并赔偿损失35526562.1元。
判决内容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公司660万股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日下发(2001)洛执字第36-1号《民事裁定书》,以拍卖价每股0.55元拍卖给中航公关广告公司。中航公关广告公司已于2003年7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股权的过户手续。至此,原公司大股东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已不再持有公司的股权。
判决日期2003-07-0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19日下发了(2001)洛执字第36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法人股共计47,200,000股,冻结洛阳明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的国有法人股共计16,129,082股,上述股权已于2002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了冻结手续。 2002年7月12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01)洛执字第365-6 号《民事裁定书》,将洛阳明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6129082股返还给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阳明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7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了回转手续。
受理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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