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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星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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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10
公告日期2009-12-10
案件名称借款保证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07-02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枳城支行 
被告方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317.5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枳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重庆枳城支行” )于2009 年7 月2 日向重庆三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本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三中院已受理此案并于今日向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2009]渝三中法民初字第34 号),要求公司在收到该《应诉通知书》后15 天内提出答辩状,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1、由本公司担保,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科技” )分别于2003 年10 月22 日、12 月15 日、16 日、17 日向工行重庆枳城支行借款2000 万元、1465 万元、1250 万元、785 万元。截止2009 年6 月20 日,朝华科技尚欠借款本金5500 万元,利息13214721.33 元。2009 年7 月2 日,工行重庆枳城支行以此为由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由本公司担保,重庆三爱海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三爱海陵” )分别于2003 年7 月17 日、21 日、22 日、2003 年11 月19 日向工行重庆枳城支行借款1398 万元、498 万元、258 万元、96 万元。截止2009 年6 月20 日,三爱海陵尚欠借款本金2225 万元,利息7747232.69 元。2009 年7 月2 日,工行重庆枳城支行以此为由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三中民破字第1-3 号裁定书,批准了星美联合破产重整计划,计划中有关按债权本金的30%清偿的内容,请求法院判决星美联合为朝华科技借款本金5500 万元和三爱海陵借款本金2225 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按上述本金合计7725 万元的30%清偿2317.5 万元。诉讼费用由星美联合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今日收到重庆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255 号)裁定如下: 1、维持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三中法民初字第34 号民事裁定; 2、本案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3、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将于2009 年8 月31 日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今日收到重庆三中院于2009 年9 月25 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枳城支行的起诉。”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接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转送的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枳城支行于2009 年9月28 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呈递的《民事上诉状》。 重庆高院于2009 年11 月6 日受理此案,本案将于2009 年11 月17 日在重庆高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目前尚无判决结果。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2
公告日期2008-08-2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9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 
被告方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长丰通信分别于2004年5月12日、2004年5月19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借款1500万元和400万元,合计借款1900万元,2004年5月17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1年,朝华科技提供了担保。2005年4月25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长丰通信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同意将本公司拥有的有合法处分权的湖北长丰通信有限公司3600万元股权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2005年9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长丰通信偿还借款本金1900万元、2000万元及利息;要求朝华科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38号、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长丰通信立即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借款本金1900万元、2000万元共计3900万元及截止2005年6月13日的利息1060577.36元。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对长丰通信拥有的用以为本案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湖北长丰3600万元股权享有质权,亦即在长丰通信不履行本案债务时,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部份股权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3)朝华科技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实现本案质权后未能清偿部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长丰通信将本案质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的其拥有的湖北长丰的3600万元股权中的2400万元股权转让变更给武汉东企协同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效。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诉前保全费合计734640元,由长丰通信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2
公告日期2008-08-2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7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 
被告方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10月10日,本公司与枳城工行签订了一份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以其持有的中华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通信)的股权6500万股为质押,作为本公司在2002年10月10日至2006年10月9日期间向枳城工行借款的担保。2003年10月16日,枳城工行与本公司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枳城工行向本公司提供借款28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该借款于2004年10月15日到期后本公司未偿还,同日签订了流动资金展期协议书,约定本公司于2005年1月15日和4月14日分别偿还借款800万元、2000万元,到期后本公司亦未能偿还借款。2005年7月,枳城工行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本公司立即归还借款2800万元及利息;要求对本公司用以质押的中华通信公司的股权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内容2005年8月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本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所欠枳城工行的借款2800万元并支付利息。 (2)枳城工行对本公司持有的中华通信公司的6500万股股权享有质权,有权就该股权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3) 由本公司支付给枳城工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80000元。 本案受理费150010元、其他诉讼费89780元,合计239790元,由本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5-08-0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6 月,为顺利执行破产重整计划,及时剥离资产,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雅执字第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工商银行重庆涪陵枳城支行申请在执行本公司持有中华通信系统有限公司的3,350 万股股权的处置中主张优先受偿权一案中止执行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2
公告日期2008-08-2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7-12-06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 
被告方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609.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日前,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该院已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诉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公司担保,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02 年12 月23 日和2003年1 月7 日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朝阳支行借款3007.5 万元和601.5 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三年。借款到期后,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偿还本金。2007 年12 月6 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朝阳支行以此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7.5 万元和601.5万元及利息(含复利)6,135,351.40 元和1,225,547.28 元(暂计至2007 年9 月20 日),并支付利息(含复利)至实际偿清本金之日。 2、请求判令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和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00523 号、00524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如下: 一、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007.5 万元和601.5 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二OO 七年九月二十日,利息为6,135,351.40 元和1,225,547.28 元;自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贷款本金付清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收复利)。 二、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852 元和62484 元由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判决日期2008-03-2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04
公告日期2007-09-0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11-23
原告方招商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 
被告方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长丰通信公司于2004年3月30日和2004年5月13日与招商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分别签订了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合计借款总额为2000万元,长运股份提供了担保。该行以长运股份和长丰通信公司财务状况发生了变化为由,于2004年11月23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和诉讼,要求长丰通信公司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共计2000万元及利息;要求长运股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696、6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长丰通信公司、长运股份合计价值为2100万元的财产。 因本公司与招商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借款纠纷一案,受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重庆市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与北京嘉信国际拍卖有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6-30
公告日期2007-06-30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福建省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49.7997 万元
案件描述截止2003 年12 月19 日,三农公司向我公司及新店信用社支付款项合计:5,497,997.36 元,三农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我公司应偿还该款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我公司正在重组阶段,积极与三农公司就此事初步达成和解共识:我公司分二期总共支付三农公司欠款本5,497,997.36 元的50%计2,748,999 元。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8-26
公告日期2006-08-26
案件名称还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局航华科贸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方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02.6797 万元
案件描述星美联合与招商局航华科贸中心有限公司还款纠纷
判决内容2005年12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二中民初字第12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星美联合向招商局航华科贸中心有限公司返还22,026,796.7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6,020.00元和保全费136,530.00元。
判决日期2005-12-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06
公告日期2006-07-0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3
原告方中信实业银行南京分行 
被告方江苏长丰通信有限公司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90.3633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7月13日,中信实业南京分行与江苏长丰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为江苏长丰开立总金额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自2004年7月13日至2005年1月13日。同日,中信实业南京分行与本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为江苏长丰自2004年7月12日至2005年7月12日期间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为10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承兑汇票到期后,因江苏长丰未能在付款到期日前足额交付票款,至2005年3月4日止,江苏长丰尚欠本金8903633元、利息231340元。2005年3月,中信实业南京分行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江苏长丰立即归还欠款8903633元及利息;本公司为江苏长丰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2005年3月1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宁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江苏长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南京分行归还借款本金8903633元及利息。 (2) 本公司对江苏长丰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长丰追偿。 本案受理费55685元、诉讼保全费48020元,合计103705元,由江苏长丰负担。
判决日期2005-03-1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06
公告日期2006-07-0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6
原告方华夏银行成都青羊支行 
被告方成都长丰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长丰通信)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8月25日,华夏银行成都青羊支行向成都长丰提供2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长丰通信提供抵押担保、连带责任担保和股权质押担保。华夏银行成都青羊支行以成都长丰未能按约付息为由,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成都长丰偿还借款本金及欠付息;要求长丰通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2005年6月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成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成都长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华夏银行成都青羊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 (2)成都长丰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华夏银行成都青羊支行有权在质押担保债权范围内对成都长丰的出质财产行使质权。 (3)成都长丰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华夏银行成都青羊支行有权在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内对长丰通信的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4)长丰通信在华夏银行成都青羊支行实现抵押权和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成都长丰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210530元,由成都长丰、长丰通信负担。
判决日期2005-06-0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3月3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成民初字第30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依法对长丰通信位于重庆市邹容路120号同五四路39号物理层第21层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等。 2005年11月17日,华夏银行成都青羊支行与第三人四川神洲泓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洲泓宇)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协议书约定,华夏银行成都青羊支行同意将其依据生效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5)成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对成都长丰、长丰通信享有的全部债权作价2090万元转让给神洲泓宇。2005年11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成执字第9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由华夏银行成都青羊支行变更为神洲泓宇。 2006年5月25日,神洲泓宇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以拍卖财产流标价861万元作价低偿,以清偿被执行人所欠部分债务。2006年6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成执字第98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本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20号同五四路39号物理层第21层房产,作价861万元交付四川神洲泓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抵偿其所欠部分债务。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06
公告日期2006-07-06
案件名称租赁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09-16
原告方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方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338.3000 万元
案件描述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长丰通信公司)于2003年9月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设备合同,卓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因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长丰通信公司就此笔业务发生异议,该公司于2004年9月16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和诉讼,要求偿付租金及利息3338.30万元人民币。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2005年1月24日下达了(2004)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 (1)双方于2003年9月19日签订的《主租赁合同》在调解书签收之日解除。 (2)长丰通信公司欠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和逾期利息,扣除已付原告保证金,应支付原告人民币29252510.50元,于2005年7月13日之前分期支付。 (3)卓京投资公司对长丰通信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1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05)沪一中执字第291号,对星美联合名下位于北京招商局大厦第十五层进行拍卖,拍卖款用于归还星美联合所欠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款项2,925.00万元、利息221.00万元等,该物业被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2,900.00万元买受。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04
公告日期2006-07-0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夏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 
被告方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长丰通信)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长丰通信分别于2004年4月23日和2004年4月27日与华夏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签订了1500万元《借款合同》,合计借款总额为3000万元,长运股份提供了担保。两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分别为2004年4月23日至2005年4月22日和2004年4月27日至2005年4月26日。2005年3月11日,华夏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与长丰通信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对《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以长丰通信对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所持的股份提供质押担保。借款发放后,长丰通信未按约支付每月贷款利息。借款合同到期后,长丰通信仍未偿还借款本息。华夏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以此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丰通信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借款项下利息及罚息;要求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长丰通信承担;要求长运股份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2005年11月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04、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长丰通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上清寺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 (2)长丰通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华夏银行上清寺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3)长丰通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华夏银行上清寺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产生的费用4万元。 (4)如长丰通信未清偿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则华夏银行上清寺支行有权以长丰通信在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6.015%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5)长运股份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借款质押物经依法处置后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长丰通信行使追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诉前财产保全费共计181442元由长丰通信负担,长运股份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判决日期2005-11-0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04
公告日期2006-07-0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7
原告方光大银行南京分行 
被告方江苏长丰通信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1月,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向江苏长丰提供10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2005年7月,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江苏长丰归还借款1000万元。
判决内容2005年11月22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下达(2005)鼓执字第705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拍卖江苏长丰名下位于鼓楼区广州路188号1301、1302、1303、1306、1308、1310室的房产,以偿还所欠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的债务。 (2)江苏长丰于十日内腾空上述房屋交付本院。
判决日期2005-11-2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年4月,上述房产经拍卖,由天华百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1020万元买受。 2006年5月1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下达(2005)鼓执字第70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江苏长丰所有的位于鼓楼区广州路188号1301、1302、1303、1306、1308、1310房产归天华百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受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04
公告日期2006-07-0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 
被告方成都长丰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长丰通信) 四川省星美数码网点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长丰宽带通信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6月30日,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与成都长丰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由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向成都长丰综合授信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随后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一年。同时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与长丰通信、四川省星美数码网点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继后又与重庆长宽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2005年1月18日,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与重庆长宽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由重庆长宽以其享有的所有权的709.724公里光缆作为抵押物,对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2000万元贷款进行担保。 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以成都长丰拖欠利息,避免信贷风险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仲裁: (1) 解除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与成都长丰签订的《贷款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裁决成都长丰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所欠利息和罚息、复利。 (2) 长丰通信、四川省星美数码网点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长宽对成都长丰所欠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 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有权拍卖、变卖重庆长宽抵押给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的抵押物以优先受偿。 (4)按《借款合同》成都长丰应承担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强制执行费、拍卖费、评估费、仲裁费、鉴定、送达等费用。
判决内容2005年6月3日,成都仲裁委员会下达了(2005)成仲案字第19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成都长丰应向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所欠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1238380元。长丰通信、四川星美数码、重庆长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可依法拍卖、变卖重庆长宽抵押的709.724公里光缆优先受偿。 (2)成都长丰偿付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行为检查借款使用情况和办理公证、抵押登记所产生的10900.17元费用。 (3)驳回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的其他仲裁请求。 (4)上述款项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七天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按年利率5.31%加收50%计收罚息。
判决日期2005-06-0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04
公告日期2006-07-0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6
原告方交通银行九龙坡支行 
被告方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长丰通信)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卓京投资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4月12日,长丰通信向交通银行九龙坡支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10个月,朝华科技、卓京投资提供了担保。2005年6月,交通银行九龙坡支行以贷款到期后,长丰通信、朝华科技、卓京投资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长丰通信偿还2000万元及利息;要求朝华科技、卓京投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2005年10月3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由长丰通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九龙坡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 (2)朝华科技、卓京投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其它诉讼费共计223863.9元由长丰通信、朝华科技、卓京投资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2005-10-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04
公告日期2006-07-0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9
原告方南京市商业银行新港支行 
被告方江苏长丰通信有限公司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长丰通信) 重庆长丰宽带通信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2月30日,南京市商业银行新港支行与江苏长丰签订1300万元的《借款合同》,江苏长丰应于2005年2月20日归还500万元、2005年3月20日归还400万元、2005年4月20日归还300万元、2005年5月20日归还100万元,该借款由长丰通信、重庆长宽提供了担保。该行以贷款到期后江苏长丰未归还贷款及利息,于2005年9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江苏长丰偿还借款1300万元及利息;要求长丰通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内容2005年9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宁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苏长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南京市商业银行新港支行借款1300万元及利息;长丰通信、重庆长宽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共计144567元由江苏长丰承担。
判决日期2005-09-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04
公告日期2006-07-0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 
被告方重庆长丰宽带通信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长丰通信)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卓京投资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月6日,交行九龙坡支行向重庆长宽提供2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由长丰通信、朝华科技、卓京投资提供担保。2004年6月1日,交行九龙坡支行向重庆长宽提供800万元借款,期限7个月,由长丰通信、朝华科技、卓京投资提供担保。该行以重庆长宽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重庆长宽偿还银行借款2800万元及利息;要求长丰通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朝华科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卓京投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2005年4月2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重庆长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交行九龙坡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 (2)重庆长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交行九龙坡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 (3)长丰通信、朝华科技、卓京投资对重庆长宽的上列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其他诉讼费合计297204元,由重庆长宽负担,长丰通信、朝华科技、卓京投资负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5-04-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04
公告日期2006-07-0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8
原告方兴业银行重庆分行 
被告方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长丰通信)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0月19日,长丰通信向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借款18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10月19日至2005年6月18日,朝华科技提供了担保。兴业银行重庆分行以长丰通信仅支付了至2004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归还为由,于2005年8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长丰通信归还借款1800万元及利息,朝华科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2005年8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长丰通信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偿还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借款1800万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共计211532元由长丰通信承担;朝华科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5-08-2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04
公告日期2006-07-0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6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 
被告方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长丰通信) 卓京投资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8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1月17日,长丰通信向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借款780万元,期限一年,该借款展期后已于2004年7月15日到期,卓京投资提供了担保,长丰通信用其持有的重庆长宽和友通数字媒体有限公司的股权向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提供质押担保。2005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以长丰通信没有依约还款,至今尚欠借款本金688万元及利息为由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长丰通信、卓京投资连带清偿借款688万元及利息;确认原告对长丰通信用以质押的(重庆长宽、友通公司)股权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内容该诉讼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11月28日开庭审理,2005年12月15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长丰通信立即归还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借款本金688万元及其利息和支付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为本案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88万元。 (2)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对长丰通信拥有的用以为本案借款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重庆长宽97320000股股权、友通数字媒体有限公司的16000万股股权享有质权,有权就该部份股权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卓京投资就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实现本案质权后未能清偿部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合计70830元,由长丰通信负担。
判决日期2005-12-1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09
公告日期2005-12-0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3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巴南支行 
被告方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长丰宽带通信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2月至4月,重庆长宽向巴南农行借款共计3500万元,本公司提供了担保。2005年3月,巴南农行以借款到期后,重庆长宽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重庆长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2005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201号、202号、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由重庆长宽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巴南农行借款本金3500万元。 2、由重庆长宽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巴南农行借款本金3500万元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息。 3、由长丰通信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日期2005-06-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为了减轻公司债务,我公司与巴南农行进行了多次充分的沟通,达成了一致意见,将重庆长宽的地上网络设备部分进行拍卖,以偿还重庆长宽所欠巴南农行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5
公告日期2005-04-15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4-11-30
原告方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9月,长丰通信公司向招商银行成都营门口支行借款5000万元,太极集团提供了担保。长丰通信公司与太极集团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将长丰通信公司持有的成都长丰宽频通信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质押给太极集团。因长丰通信公司未能按期向招商银行成都营门口支行履行还款义务,该行要求太极集团承担了连带责任。太极集团于2004年11月30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将长丰通信公司持有的成都长丰公司3600万元股权予以查封。
判决内容2004年12月2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成都长丰公司的股权人民币3600万元予以查封。
判决日期2004-12-0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5
公告日期2005-04-1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12-06
原告方交通银行重庆分行 
被告方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长运股份于2003年1月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了3000万元《借款合同》,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以长运股份涉及较多经济纠纷、偿债能力受到影响为由,于2004年12月6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和诉讼,要求长运股份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和复利;要求长丰通信公司对长运股份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年12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长运股份、长丰通信公司价值相当于3000万元的财产。
受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22
公告日期2005-03-2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09-23
原告方招商银行成都营门口支行 
被告方长丰通信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11月6日,招商银行成都营门口支行向长丰通信公司提供5000万元授信额度,由卓京投资公司提供担保。该行以长丰通信公司财务状况发生了变化为由,于2004年9月23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和诉讼,要求长丰通信公司、卓京投资公司连带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67.85万元。
判决内容2004年12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4)川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长丰通信公司给付原告招商银行成都营门口支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67.85万元;2004年9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偿付完毕止。 (2)卓京投资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4-12-0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22
公告日期2005-03-2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11-19
原告方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 
被告方成都长丰公司 长丰通信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7月27日、2004年9月20日,原告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与长丰通信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长丰公司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1100万元和900万元,由卓京投资公司和长丰通信公司提供担保。原告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以长丰通信公司财务状况发生了变化为由,于2004年11月19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和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2005年1月12日下达了(2004)成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 (1)成都长丰公司应于2005年9月20日之前分期偿还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 (2)成都长丰公司以其对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有关分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作为履行前述给付义务的担保。 (3)卓京投资公司、长丰通信公司对成都长丰公司的前述债务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受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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