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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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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10
公告日期2009-07-10
案件名称担保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37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就公司与朝华集团、朝华集团控股子公司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朝华集团控股股东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担保合同纠纷事宜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朝华集团、西昌电力、四川立信的资产。 2006 年1 月,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昌电力)就公司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集团)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2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公司于2007 年10 月11 日发布了关于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集团)代偿案的终审判决公告,本案涉及公司为朝华集团代偿资金3.0367 亿元(包括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3572 万元)。 2007 年10 月9 日,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书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2007 年11 月1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朝华集团在该院冻结的17,966,744.01 元资金划转至公司帐户。
判决内容一、朝华集团向公司支付3.0367亿元(其中3572万元由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承担从公司及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至付清时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二、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朝华集团的债务公司有权对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朝华集团的债务在以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朝华集团的债务在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其占有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后的价值清偿不足时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五、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朝华集团的债务在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后的清偿价值不足3.0372亿元时在3.0372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朝华集团的债务在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后的清偿价值不足2.5亿元时在2.5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朝华集团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偿付,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8610元,诉讼保全费1519120元,以上共计3047730元,由朝华集团负担。
判决日期2005-12-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 年9 月25 日下达了该案的终审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29 号),判决如下: 1、维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2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 2、变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2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就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以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后不足2.8305 亿元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 个月,从原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按原判决执行。二案件受理费1528610 元,由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424579 元,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4031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7-09-25
执行情况2005年4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朝华集团、西昌电力、四川立信价值人民币30,372万元的资产 太极集团和西昌电力两企业上级党委和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同意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 1、双方同意以西昌电力向太极集团支付人民币2 亿元的执行和解方式终结本案; 2、西昌电力于本执行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 年内向太极集团支付人民币壹亿元,其中:(1)2009 年支付人民币4000 万元,本协议签订后30 日内支付人民币3000 万元,2009 年底支付人民币1000 万元;(2)2010年支付人民币3000 万元,于8 月31 日、12 月31 日前分别支付人民币1500 万元;(3) 2011 年支付人民币3000 万元,于8 月31 日、12 月31 日前分别支付人民币1500 万元。 3、如果西昌电力不全面正确履行本协议,则太极集团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受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6-13
公告日期2007-06-13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6-06-05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重庆分行 
被告方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9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公司未履行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借款990万元的连带责任义务,深圳发展银行重庆分行于2006年6月5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公司12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判决内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判决如下: 一、冻结我司所有的在中国银行涪陵分行营业部26927118091001帐户存款10万元;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红光桥分理处3100013509022101219帐户存款3万元。 二、冻结我司所持有的“G西药”(证券代码600666)限售流通股900万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于2007年6月8日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6)渝一中民执字第926-2号),因公司未履行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借款990万元的连带责任义务,深圳发展银行重庆分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继续冻结我司所持有的"西南药业"(证券代码600666)限售流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05
公告日期2006-04-05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门口支行 
被告方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433.5280 万元
案件描述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门口支行诉公司为长丰通信(现已更名为"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的民事起诉状。公司作为第二被告为长丰通信提供5,000 万元借款担保,借款期限为2003 年9 月16日至2004 年9 月16 日,借款已到期,长丰通信仅偿还了借款本金5,664,720.29 元及至2004 年9 月20 日的利息,尚欠借款本金44,335,279.71 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招行营门口支行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川民初字第3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的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中的19,230,770 股(SZ000591)。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招商银行成都营门口支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议案,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在2006年3月31日前,代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成都招行"偿还逾期贷款本金尾款23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叁佰万元整)。 2."成都招行"收到上述还款资金后,立即申请法院对公司持有的"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的1923.077万股法人股权予以解除冻结,并于2006年4月5日前办毕股权解除冻结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用66.515万元(含案件诉讼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及担保贷款欠利息约260万元(具体金额以还款时按判决书计算为准),公司承诺在2006年12月31日前,督促"星美联合"偿还完毕,否则,公司承担代偿责任。 4.公司在履行完毕上述第一条、第三条项事宜后,该案执行终结,否则,"成都招行"有权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6-01
公告日期2005-06-0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 
被告方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就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借款2000万元未向其支付借款利息事宜,招商银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将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对朝华集团在招商银行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25
公告日期2005-03-25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就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公司与其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事宜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将长丰通信持有成都长丰宽频通信有限公司股权3600万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判决内容2004年12月2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5号)裁定: 1、对成都长丰通信有限公司的股权人民币3600万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2、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3、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判决日期2004-12-0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1
公告日期2002-08-31
案件名称商誉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在罗氏(中国)有限公司注册的网站——赛尼可网站“你问我答”栏目和宣传手册中将涪陵药制厂生产的减肥药“曲美”和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同类药品“赛尼可”进行比较,称西布曲明有严重的副作用等,其实质在于夸大并突出曲美的不足,进而贬低曲美的作用,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商誉损失。因此,公司委托太宇律师事务所向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0 万元,并在赛尼可网站和《中国经营报》上向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判决日期2002-05-0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判决已全面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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