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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01
公告日期2008-03-0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5-12-05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保俶支行 
被告方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1月28日,工行保俶支行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 工行保俶支行与中油龙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中油龙昌对本公司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后本公司归还借款500万,尚余2500万元未归还。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363862.5元; 2、要求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要求中油龙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本案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6年2月27日对本案判决如下: 1、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工行保俶支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支付利息363862.5元(利息已计算至2005年12月5日,次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 2、中油龙昌对上述本公司的应付款项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338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339元,合计261168元,由本公司负担,中油龙昌负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2006-02-2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一、将本公司位于杭州市滨江区创业路2 号的“E 栋、Y 栋、Z栋”共6338.65 平方米房产(以实际测绘为准)及附属工程(不含土地使用权)及干燥机、空压机等16 项机器设备设施(详见浙江中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汇评报字[2006]第202 号资产评估报告)归施彬(身份证号:330121196809230814)所有。 二、买受人施彬应自行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有关土地使用事项,并按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办理权证,依法缴纳相关费用。 由于上述房产和设备的拍卖,严重影响了杭鑫电子的生产经营秩序,为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2007 年8 月,杭鑫电子与施彬订《房产交易合同》,杭鑫电子以1458 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产及附属设备。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07
公告日期2008-01-0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信银行福州分行 
被告方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福建博古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赛克赛思投资有限公司 西安腾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4 年12 月13 日订立《人民币借款合同》一份,同月原告与第二被告订立一份《抵押合同》,2004 年12 月20 日原告与第三、第四被 告各订立一份《质押合同》,同日原告与第五被告订立一份《保证合同》。五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 万元,借款年利率6.696%,借款期限自2004 年12 月24 日起至2005 年12 月24 日止。第二被告以其自有的房屋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第三、第四被告各以其持有的福建三农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法人股为质物提供质押担保。第五被告为第一被告上述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引发纠纷。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 万元、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1052800 元; 2、判决准予处分第二被告的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 3、判决准予处分第三、四被告的质物,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 4、判决第五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判决上述伍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原告因诉讼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原告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榕民初字第358—1 号、(2007)榕民初字第358—2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福州分行撤回起诉。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07
公告日期2008-01-07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陈平 
被告方四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实恒业投资有限公司 邱忠保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3 月29 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借款人民币200 万元给被告一,月收益率2.5%,借款期限三个月以内(以实际还款日为准),被告一先行支付三个月的收益人民币15 万元给原告,被告二、被告三为该笔借款提供不可撤消的担保,并约定“还款后自动解除担保责任”。2004 年4 月1 日原告按约支付人民币185 万元给被告一。2004 年7 月1 日,借款到期被告一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协商,借、贷及保证人三方于原协议书中补充约定;三方同意展期壹个月至7 月31 日还清借款。2004 年8 月17 日,被告三再次出具承诺书,承诺其将承担保证责任。此后,原告多次催款,但三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及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认为:《借款协议》系原告与三被告自愿签订,各方需诚信履行约定义务:被告一应当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二、被告三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被告一拖欠借款逾期两年多未还,被告二、被告三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人民币185 万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自2004 年4 月1 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暂计至2007 年6 月18 日合人民币117.5563 万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原告陈平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虹民二(商)初字第710 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陈平撤回起诉。
受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12
公告日期2007-10-12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 
被告方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6月16日,福建三农与原告所属江岸支行签订了一份6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时西安飞天、中油龙昌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对福建三农该笔60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之后本公司、原创投资、原创实业也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对福建三农该笔债务本息及实现债权等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4年7月24日福建三农归还本金300万元,其余款项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引发了此次纠纷。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福建三农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700万元以及至2005年4月20日欠息382.38万元,并支付2005年4月20日至本金偿清之日止全部应付利息; 2、判令西安飞天、中油龙昌、本公司、原创投资、原创实业对上述债务的清偿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福建三农、西安飞天、中油龙昌、本公司、原创投资、原创实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解除如下冻结和查封: 1、本公司在杭州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所持有96.55%股权的冻结; 2、本公司在杭州杭鑫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所持有45%股权的冻结; 3、本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杭高国用(2002)字第0052 号(面积4931.08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的查封; 4、本公司土地补偿款的冻结; 5、本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高新区三江科技园创业路8 号(产权证号为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0000003 号,面积为3831.11 平方米)房产所有权的查封。
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26
公告日期2007-09-2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南京分行 
被告方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7 月,原告与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原告借款3500 万元给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期限为2004 年7 月30 日至2004 年10 月29 日,月利率为4.62‰。同时与本公司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对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后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诉讼请求: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为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二初字第21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价值3500 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 2005 年4 月14 日本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二初字第219 号《民事调解书》。2006年9 月25 日本公司对此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07 年9 月21 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宁民二监字第65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19
公告日期2007-09-1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方上海东方国际防伪有限公司 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4 年6 月30 日订立《借款合同》一份,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订立一份《权利质押合同》,同日原告与第三被告订立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三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 万元,借款年利率为5.841%,借款期限自2004 年6 月30 日至2005 年4 月29 日。第二被告以自己持有的中油龙昌法人股1200 万股作为第一被告上述借款作权利质押担保。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上述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引发纠纷。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700 万元; 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并支付合同期内利息856767.63元,以及逾期罚息自2005 年4 月30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 3、判令第二被告承担权利质押担保责任; 4、判令第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现本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东方国际防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7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 (二)被告上海东方国际防伪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有权与被告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票代码为600772)1,200万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物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东方国际防伪有限公司清偿。 (三)本公司对被告上海东方国际防伪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东方国际防伪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29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85,520元,均由被告上海东方国际防伪有限公司、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判决日期2007-04-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06年8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1-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上海东方国际防伪有限公司、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轮候冻结本公司投资于杭州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出资额5600万元)及投资于杭州杭鑫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出资额147.50万美元)。 2007年9 月17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执字第758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1 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 年8 月17 日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公司于2007 年8月29 日之前履行还款义务,即归还人民币1700 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294 元、保全费人民币85520 元、支付执行费人民币84400 元以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但公司逾期并未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轮侯冻结了本公司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股权,且本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法院认为,上述轮侯冻结的财产目前均不能处置。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19
公告日期2007-09-1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方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36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与第一、二、三、四、五、于2004 年11 月30 日分别订立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66 万元,借款年利率5.58%,借款期限自2004 年12 月16 日起至2005 年12 月15 日止。第二被告以自己持有股权作权利质押担保,同时又作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第三、四、五被告也分别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还款6 万元,未归还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和罚息。因此引发纠纷。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2360 万元; 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并支付合同期内利息1370031.94元,以及逾期罚息自2005 年12 月15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逾期按《补充协议》约定的利率计息; 3、判令第二被告承担权利质押担保责任; 4、判令第二、三、四、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现本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2,36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 (二)被告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并可在履行义务后向被告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均分担。 (三)对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86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8,520元,均由被告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判决日期2007-04-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06年8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2-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6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轮候冻结本公司投资于杭州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出资额5600万元)及投资于杭州杭鑫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出资额147.50万美元)。 2007 年9 月17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执字第759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2 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 年8 月17 日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公司于2007 年8月29 日之前履行还款义务,即归还人民币2360 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860 元、保全费人民币118520 元、支付执行费人民币91000 元以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但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本公司债务缠身,已在进行债务重组,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本案诉讼保全时轮侯查封了本公司名下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股权,但该股权尚不能在本案执行中处理,且本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法院认为,上述轮侯冻结的 财产目前不能处置,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2 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19
公告日期2007-09-1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方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与第一、二、三、四、五、六于2004 年11 月30 日分别订立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 币1274 万元,借款年利率5.58%,借款期限自2004 年12 月15 日起至2005 年12 月14 日止。第二被告以自己持有股权作权利质押担保。第三、四、五、六被告也分别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还款4万元,未归还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和罚息。因此引发纠纷。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270 万元; 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并支付合同期内利息737709.51元,以及逾期罚息自2005 年12 月16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逾期按《补充协议》约定的利率计息; 3、判令第二被告承担权利质押担保责任; 4、判令第二、三、四、五、六被告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现本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27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 (二)被告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并可在履行义务后向被告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均分担。 (三)对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19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4,020元,均由被告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判决日期2007-04-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06年8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3-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7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轮候冻结本公司投资于杭州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出资额5600万元)及投资于杭州杭鑫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出资额147.50万美元)。 2007 年9 月17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执字第760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3 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 年8 月17 日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公司于2007 年8月29 日之前履行还款义务,即归还人民币1270 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199 元、保全费人民币64020 元、支付执行费人民币80100 元以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但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本公司债务缠身,已在进行债务重组,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本案诉讼保全时轮侯查封了本公司名下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股权,但该股权尚不能在本案执行中处理,且本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法院认为,上述轮侯冻结的财产目前不能处置,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3 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19
公告日期2007-09-19
案件名称破产纠纷
起诉日期2007-09-13
原告方袁建华 
被告方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日前接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07)杭民二初字第184-1 号]。本公司于2007 年9 月13 日被债权人袁建华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袁建华的申请本院予以立案受理。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21
公告日期2007-07-2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方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皇冠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于2005年3月25日与被告一恒牛公司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恒牛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自2005年3月31日至2005年10月30日。被告二龙昌公司、被告三本公司分别于2005年3月25日与原告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由该两被告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四海南皇冠于2005年3月25日订立权利质押合同,约定海南皇冠以其持有的本公司2160万法人股作为质物,为恒牛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鉴于借款人恒牛公司不能按期履行还息义务,原告通知借款人、保证人、出质人提前解除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质押合同,要求依法履行各自义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恒牛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953363.56元(截止2005年6月20日);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龙昌公司、被告三本公司对恒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四海南皇冠出质的浙大海纳法人股2160万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法人股的价款优先受偿; 4、本案诉讼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4 月30 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海中法执字第58-7 号、(2007)海中法委执字第3-1 号、(2007)海中法执提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将海南皇冠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2160 万股“浙大海纳”(现“S*ST 海纳”,证券代码000925)按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49163760 元的价格抵债给深圳市大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将前述抵债的股权过户至深圳市大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说明:截止公告日,上述抵债的股权尚未完成股权过户手续。2007 年5 月15 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海中法执字第58-8 号、(2007)海中法委执字第3-2 号、(2007)海中法执提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原海南皇冠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持 有的2160 万股“浙大海纳”(现“S*ST 海纳”,证券代码000925)的冻结。
受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1-05
公告日期2007-01-0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陈平 
被告方四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实恒业投资有限公司 邱忠保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自然人陈平诉四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中实恒业投资有限公司、邱忠保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值本金185万元,利息64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原告陈平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06年12月18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虹民一(民)初字第284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陈平撤回起诉。
受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9-29
公告日期2006-09-29
案件名称经济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厦门毅鑫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4年11月10日本公司与毅鑫塑胶电子签订委托代理报关出口协议书,双方以借款形式设立保证条款,由本公司预付100万元给毅鑫塑胶电子,期限为一年。毅鑫塑胶电子曾提前向本公司归还欠款10万元,其后并未按约定提供资产担保。本公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如下: ① 解除本公司与毅鑫塑胶电子之间签订的合同。 ② 判令毅鑫塑胶电子偿还欠款人民币90万元及利息 判令毅鑫塑胶电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现本案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如下: 一、厦门毅鑫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本公司借款本金90 万元及利息。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12 元由本公司负担412 元,厦门毅鑫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4300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厦门市集美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26
公告日期2006-04-2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被告方上海万兴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8 月5 日,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与上海万兴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2000 万元,实际发放贷款1800 万元。同日,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现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因此引发此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上海万兴偿还借款本金1800 万元、利息22.5 万元和从2005 年6 月7 日起直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前两项合计共1822.5 万元。 (2)、判令中油龙昌及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及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判决内容本案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上海万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万元并支付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中油龙昌、本公司对上述判决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中油龙昌、本公司履行连带清偿义务后,有权向上海万兴追偿;其中向上海万兴不能追偿部分,由中油龙昌和本公司平均分担。 本案受理费101135 元,财产保全费91645 元,由上海万兴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 年9 月21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2005)沪一中执字第911 号):本案(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7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限令上海万兴、中油龙昌、本公司于2005 年10月11 日前履行确定的义务,即:归还人民币1800 万元及执行费2 万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发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10
公告日期2006-03-1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袁建华 
被告方中实恒业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邱忠保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5月7日,袁建华与中实恒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借款金额为1400万元,期限为三个月(自中实恒业收到款项之日起)。本公司与邱忠保为中实恒业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因此引发此纠纷。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中实恒业归还借款人民币1400万元及利息。 (2)、请求判令本公司及邱忠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现本案经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6年3月1日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实恒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万元,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息273000元,逾期利息按每日0.8%计收,从2005年8月17日开始计算至付清时止; 2、被告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邱忠保对中实恒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1427.3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日期2006-03-0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03
公告日期2006-03-03
案件名称借款利息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木桥支行 
被告方上海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7438.1800 元
案件描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木桥支行与上海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纠纷案(涉案金额227,438.18元)。
判决内容本案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05年12月12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227,438.18元借款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日期2005-12-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03
公告日期2006-03-03
案件名称借款利息纠纷
起诉日期2005-09-06
原告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木桥支行 
被告方上海保融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2092.8500 元
案件描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木桥支行与上海保融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纠纷案(涉案金额212,092.85元)。2005年9月6日招行上海大木桥支行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本案尚未判决。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03
公告日期2006-03-03
案件名称借款利息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木桥支行 
被告方上海飞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23581.2900 元
案件描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木桥支行与上海飞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纠纷案(涉案金额323,581.29元)。
判决内容本案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05年12月12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323,581.29元借款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日期2005-12-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03
公告日期2006-03-03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1月18日龙元建设与本公司签订了浙大海纳单晶硅厂房施工意向协议书,约定于2004年11月19日向本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后,因本公司就该工程项目未落实建设。到期后本公司未全额退还保证金。
判决内容本案经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05年12月18日下达《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归还龙元建设保证金140万元,同时支付该款自2005年7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赔偿金。
判决日期2005-12-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0-15
公告日期2005-10-15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恒福路支行 
被告方广州景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恒福路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广州景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27日在广州市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不可撤销保证合同》,约定广州景江向光大银行恒福路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由中油龙昌及本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现广东景江至今尚拖欠本金及利息,引发了此次纠纷。申请事项:执行贷款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及相关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公司标的为4000万元资产的。目前公司以下资产已被法院查封: (1)、轮候查封本公司持有的杭鑫电子工业有限公司45%股权及持有的杭州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96.55%股权及收益。 (2)、轮候查封本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高新区之江科技工业园创业路的房产;土地使用权。 (3)、查封银行帐号1202024509006538869。 (4)、扣划人民币17300元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冻结本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杭州市滨江支行的银行存款。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20
公告日期2005-08-2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南京市城北支行 
被告方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8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2月6日,原告与恒牛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编号:2003年城北字004-3号),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6个月,到期日2004年8月6日,年利率5.544%。合同到期后,恒牛公司还款150万元,没有依约归还剩余的借款4850万元。2004年8月6日,原告与恒牛公司、龙昌公司及本公司签订了一份《展期协议书》并且办理了强制执行力公证。后展期协议到期,恒牛公司未还款,龙昌公司和本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鉴此,原告认为三被告已经构成违约,请求法院作出判决。诉讼请求: 1、判令恒牛公司向原告偿还485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合同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按季计收复利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 2、判令龙昌公司及本公司对恒牛公司上项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由恒牛公司承担,龙昌公司及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5-19
公告日期2005-05-1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杭州市商业银行学院路支行 
被告方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39.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4年12月30日与杭州商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编号066C1102004年借字第00018号),贷款金额为3000万元。2005年1月4日,华盛达于杭州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066C1102004年保字第000181号),为本公司向杭州商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5年2月,杭州商行得知本公司因经济纠纷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其向本公司发放的贷款出现风险,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杭州商行于2005年2月4日收回1561万元,剩余借款本金1439万元及利息156240元尚未收回。 诉讼请求:要求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439万元,利息156240元(利息暂算至2005年2月4日),此后逾期利息按每日万分之2.44计收;要求华盛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律师费及诉讼费由本公司和华盛达承担。
判决内容1、被告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市商业银行学院路支行借款本金1439万元以及利息156240元(利息计算至2005年2月4日止,2005年2月5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2.44计收)。 2、被告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商业银行学院路支行的律师代理费104400元。 3、被告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832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3820元,共计157083元,由被告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2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冻结本公司及华盛达银行存款及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资产的裁定([2005]杭民二初字第52-1号)。目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本公司部分银行存款,轮候查封了部分房产,同时冻结了华盛达在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高新支行的银行存款153474.62元。 根据判决,我司已于2005年5月17日偿还了上述杭州市商业银行学院路支行的借款本息,并支付了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因该诉讼冻结的公司部分银行存款及房产,依照程序将予解除相应冻结。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9
公告日期2005-04-2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廊坊分行 
被告方中油飞天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5 月31 日,原告与中油飞天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合同约定,原告借给中油飞天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8000 万元,借款期限至2005 年4 月30 日。同日,原告与本公司订立《保证合同》,约定为中油飞天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该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因借款人未向原告提供每月财务报表,且原告认为被告财务状况恶化故宣布该笔借款提前到期。 诉讼请求:被告连带清偿原告贷款人民币8000 万元,截至2004 年12 月5 日的贷款利息人民币896800 元,截至实际还款日的贷款利息以及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款项;由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和原告因追偿债权而发生的其他费用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①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廊民三初字第62-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200 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②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廊民三初字第62-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本公司在浙江浙大网新信息控股有限公司的14.24%股权的查封。
受理法院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9
公告日期2005-04-19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方珠海经济特区溶信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溶信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公司于2005 年2 月1 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浙执字第1-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①本公司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财产;②冻结、划拨本公司人民币79103293 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提供抵押的财产和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
受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9
公告日期2005-04-19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方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浙江浙大网新信息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纠纷。 申请内容:诉前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判决内容①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诉保字第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1800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二初字第5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由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9
公告日期2005-04-19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南皇冠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海南皇冠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等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公司于2005 年2 月1 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浙执字第2-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①本公司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财产; ②冻结、划拨本公司人民币67229374 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提供抵押的财产和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 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我公司涉及的未解除诉讼金额计2.61 亿元(不含债务人所欠利息),约占公司2003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6.75%,上述诉讼均是因为公司的违规担保行为引起。
受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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