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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奇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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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24
公告日期2010-06-24
案件名称决议纠纷
起诉日期2010-02-04
原告方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福田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于2004 年12 月投资2000万元参股福田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重机)。原告持股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福田重机控股股东为北京福田环保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35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55%。2010年2月3日,福田重机分别召开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出售专用车业务的议案》和《关于参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二个议案,拟将全部专用车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按评估价值48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同时福田重机将出售资产获得的全部款项参与福田汽车定向增发股份。福田重机出售上述资产后,业务结构发生调整,成为一个以投资管理为主业的公司。福田重机召开董事会时,不顾异议董事提出的关联董事应当依照《福田重机公司章程》回避表决的要求,亦无视异议董事提出的出售资产价格定价不合理,,强行表决通过上述二个议案;在召开股东会时,福田重机董事会将当日决议的上述两个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福田重机无视原告等股东提出的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未根据《福田重机公司章程》的要求提前15天通知,存在程序违法等异议,强行表决通过上述二个议案. 诉讼请求: 1)要求宣告福田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2 月3 日董事会会议决议无效; 2)要求宣告福田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2 月3 日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无效;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2010年4月7日,本公司收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被告福田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驳回本公司要求宣告被告福田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董事会决议和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无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2月4日正式受理本公司提交的起诉材料。 本公司于2010年4月21日正式向河北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现经协调,本公司同意将持有的“福田重机”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福田重机”第一大股东北京福田环保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与北京福田环保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6月22日正式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鉴于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本公司将于近日撤回上诉。
受理法院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河北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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