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恒丰银行南京分行 |
被告方 |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接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诉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及案号(2008)宁民二初字第140号的传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恒丰银行南京分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基于与被告一所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授信合同》,分别于2008年4月23日和2008年4月24日向其贴现了被告二作为付款人的两张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分别为3000万元人民币和2000万元人民币,两笔借款到期日分别为2008年10月23日、24日。原告根据《授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函》的相关内容被告三、被告四对于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连带支付归还原告5000万元人民币借款;
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三承担原告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诉前保全费等与本次诉讼有关的一切合理费用(诉讼费用除外)。
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冻结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价值5000 万的财产。 |
判决内容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恒丰银行南京分行要求高新张铜、大华实业归还已贴现汇票本金5000 万元的诉讼请求。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二终字第0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高新张铜、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恒丰银行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票据金额50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利息从2008年10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日止)。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恒丰银行南京分行再次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目前该诉讼尚未判决。
为既有利于本公司资产重组,也有利于恒丰银行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债权实现,近日,恒丰银行、本公司、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本公司对生效判决确定的5000万元本金、相应利息、诉讼费、律师费、迟延履行金和一审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本公司的股东自愿在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正式下达后,一次性支付恒丰银行5000万元人民币,即代本公司向恒丰银行履行债务的全部本金。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履行代偿责任后,其与本公司及大华实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相关各方自行处理,与恒丰银行无涉。
2)本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正式下发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资产重组的核准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先行向恒丰银行支付利息490 万元(银行同期利率)。3)恒丰银行确认:本协议生效后恒丰银行暂停通过法院强制执行途径解决恒丰银行、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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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
公告日期 | 2010-04-27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发展银行南京分行 |
被告方 |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大华铜业有限公司 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就深发展银行南京分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2至3月,张家港市大华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铜业”)向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张铜”、“我公司”、“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计2亿元,公司收到票据后,即将票据背书转让给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实业”),大华实业以此票据向深圳发展银行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深发展南京分行”)办理票据贴现。票据到期后,大华铜业不能承兑,深发展南京分行收回原大华实业贴现保证金1亿元,剩余1亿元未能收回。为此,深发展南京分行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高新张铜承担清偿责任,偿还原告垫付资金3000 万元,并支付自2008 年9 月19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二张家港市大华铜业有限公司、被告三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高新张铜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我公司、大华铜业、大华实业连带偿付深发展南京分行垫付资金及相应利息。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二终字第0243、0244、0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分别为: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二终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高新张铜、大华实业、大华铜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垫付资金196216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9621600元为基数,自2008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给付之日止)。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二终字第0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高新张铜、大华实业、大华铜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垫付资金4905.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4905.5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给付之日止)。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二终字第0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高新张铜、大华实业、大华铜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垫付资金294324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9432400元为基数,自2008年9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给付之日止)。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对于以上判决,我公司不服,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为既有利于本公司资产重组,也有利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信达”)债权实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受让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转让的相关债权),近日,中国信达、本公司、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本公司对生效判决确定的98,109,000元本金、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和一审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自愿在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正式下达后,一次性支付中国信达8500万元人民币,即代本公司向中国信达履行完上述债务的全部清偿责任。2)中国信达确认: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的8500万元人民币代偿资金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依照协议约定全部划入中国信达指定帐户后,中国信达依据本协议前述生效判决书对本公司及大华铜业、大华实业享有的包括8500万元人民币在内的所有债权归于终结。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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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2 |
公告日期 | 2009-04-22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被告方 |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08)张民二初字第1303 号的传票,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受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08 年2 月2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贰仟万元人民币;同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被告二就被告一在上述《借款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诉讼请求:
判令解除与被告一签订的《借款合同》,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贰仟万元人民币,并承担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及罚息;
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令被告一支付本案的律师费254600 元;
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判决:1)解除江苏银行张家港支行与高新张铜于2008 年2 月2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2)高新张铜归还江苏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19808500元并承担2008年10月10日前的利息106353.07元及按本金19808500元计算的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几罚息;
3)高新张铜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损失254600元;
4)江苏张铜对高新张铜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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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2 |
公告日期 | 2009-04-22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支行 |
被告方 |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7 年11 月22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向被告一发放借款3500 万元(期限2007 年11 月22 日至2008 年11 月21 日止);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保证合同一份,为被告一的借款债务提供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2008 年1 月29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向被告一发放贷款2000万元(期限2008 年1 月29 日至2009 年1 月28 日止);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保证合同一份,为被告一的借款债务提供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诉讼请求:
判令冻结被告一和被告二银行存款5500 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判决:1)被告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5500 万元,并支付自2008 年6 月21 日起至合同项下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被告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支行支付的律师费499600元。
3)被告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255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3059元由被告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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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2 |
公告日期 | 2009-04-22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 |
被告方 |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接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民二初字第0110 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07年9月25日被告二与原告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的主债务人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分别与原告签订三份《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原告开具三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共计1亿元人民币,保证金比例为40%即4000万元。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补足承兑汇票保证金6000万元;
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600万元;
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76600元;
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冻结被告价值相当于6800万元的财产。 |
判决内容 | 判决:1)高新张铜补足浦发银行保证金6000 万元,支付违约金600 万元,赔偿律师费用576600 元;
2)江苏张铜、中国高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受理费4051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0166元由被告高新张铜、江苏张铜、中国高新承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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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2 |
公告日期 | 2009-04-22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苏美达公司 |
被告方 |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64.3304 万元 |
案件描述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10 月14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目前本案已审理终结。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接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民二初字第146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1)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苏美达公司支付货款9643303.98元并赔偿损失(2008 年7 月19 日前的损失为46841.46 元,自2008 年7 月19日起按4363.1 元/天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本案受理费8187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78元由被告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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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2 |
公告日期 | 2009-04-22 |
案件名称 | 金融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被告方 |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接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8)宁民二初字第137号的传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
2007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定最高授信额度为一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合同》,被告一分别于2008年2月25日向原告借款5000万元,2008年3月27日向原告借款2500万元。原告又分别于被告二、被告三签订了《最高限额保证合同》,追加其为《综合授信合同》的连带保证人。
诉讼请求:
判令第一被告与原告解除借款合同关系,并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500万元,利息395850元(截至2008年7月16日)。
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及差旅费。 |
判决内容 | 判决:1)高新张铜偿还中国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借款本金7500 万元及截止2008 年7 月16 日的利息395850 元;
2)高新张铜支付中国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律师费324000元;
3)江苏张铜、中国高新对上述两项还款义务及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江苏张铜、中国高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实际清偿部分向高新张铜追偿。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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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2 |
公告日期 | 2009-04-22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被告方 |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 郭照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苏中民二初字第0112 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08 年3 月10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银行汇票承兑协议一份,对被告提交的承兑予以承兑,被告一依此提供了票面金额为1000 万元的汇票3 张,被告一按照约定缴纳了3000 万元的保证金,原告依约给以承兑。被告二为被告一的银行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被告三为被告一的借款承担个人信用保证。
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欠款3000 万元人民币。
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由于被告三郭照相被监视居住,不能参加诉讼,法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
受理法院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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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2 |
公告日期 | 2009-04-22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被告方 |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李敬华 李美蓉 周建清 郭照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接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民二初字第0111 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2008年2月29日至2009年2月28日,向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共计发放贷款5000万元,保证人被告二、三、四、五、六、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2008年6月2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64600元;
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由于被告七郭照相被监视居住,不能参加诉讼,法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
受理法院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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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2 |
公告日期 | 2009-04-22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 |
被告方 |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锡民二初字第0127号《民事裁定书》及传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东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08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6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被告2自愿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提供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600万元及利息513562.5元(至2008年6月10 日)及此以后产生的利息(含逾期利息);
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支付的本案律师费370100元;
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冻结被告一、被告二银行存款38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
判决内容 | 判决:1)高新张铜向广东发展银行无锡城东支行归还借款本金8902879.07元及利息(自2008 年7 月16 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902879.07 元为基准,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年息8.217%支付)
2)高新张铜向广东发展银行无锡城东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00000元;
3)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高新张铜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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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2 |
公告日期 | 2009-04-22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万向资源(新加坡)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527251.5900 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8 年9 月22 日受理了关于万向资源(新加坡)有限公司和高新张铜争议仲裁案。目前本案已审理终结。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接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09]中国贸仲沪裁字第049 号。
判决:1)高新张铜向万向资源支付货款损失527251.59 美元;
2)高新张铜向万向资源补偿律师费12000美元;
3)本案仲裁费为170608元,由万向资源承担68243.20元,高新张铜承担102364.80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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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2 |
公告日期 | 2009-04-22 |
案件名称 | 电解铜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万向资源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万向资源有限公司诉本公司电解铜合同纠纷一案。
诉讼请求:要求高新张铜支付700 吨电解铜货款中拖欠的货款及其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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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2-18 |
公告日期 | 2008-12-18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被告方 |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苏中民二初字第107 号《民事裁定书》及传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07 年11 月5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2007 年11月5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向原告借款500 万期限至2008 年11 月6 日;2007 年11 月15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向原告借款2500 万元期限至2008 年11 月14 日;2007 年11 月15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向原告借款2000 万元期限至2008 年11 月14 日。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 万元及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464600 元;
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令原告就以上债权对被告所抵押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100 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v |
判决内容 | 1)被告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该款自2008年7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2)被告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支出的律师费464600元。
3)如被告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有权以抵押物(编号为张房杨他字第0000084504号,张他项(2007)第1809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3000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5069元由被告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第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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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0-29 |
公告日期 | 2008-10-29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被告方 |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接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民二初字第113 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08年3月21日,原被告签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商品融资质押合同》,商借贷款人民币2000万期限2008年3月13日至9月11日,商借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2008年3月31日至9月28日,商借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2008年4月25日至7月24日,共计商借贷款6000万元。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及至实际付款日根据合同约定应付的利息、罚息;
若被告不履行债务,则以为贷款担保的质押物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接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民二初字第0113号《民事判决书》。
1)被告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53479329.86元,利息1133014.35元(计算至2008年10月16日),之后利息按照本金53479329.86元,利率每日万分之3.01125计算;
2)若被告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归还上述款项,则以质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不足部分被告继续清偿。
3)本案受理费3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6800元由被告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受理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08年9月9日、2008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目前本案已审理终结。 |
受理法院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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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30 |
公告日期 | 2008-08-30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被告方 |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 郭照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08)张诉前保字第004 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诉讼请求:
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0 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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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30 |
公告日期 | 2008-08-30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被告方 |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沭阳凯尔顺铜制品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96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苏中民二初字第108 号《民事裁定书》及传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07 年10 月8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为两亿两千两百万元人民币期限至2008 年9 月27 日。同日,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在两亿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08 年2 月21 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开立总金额为40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日原告依被告一申请向其开具了四份金额均为1000 万元的承兑汇票。
2008 年4 月18 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开立总金额为26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日原告依被告一申请向其开具了两份金额均为1000 万元的承兑汇票和一份金额为600 万元的承兑汇票。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补交保证金3960 万元(如诉讼期间发生原告垫款,则被告一需归还该垫款及其利息,利息实际垫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391800 元;
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冻结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银行存款4050 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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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30 |
公告日期 | 2008-08-30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被告方 |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08)崇民二初字第782/783 号的传票,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07 年6 月8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一份《基本授信合同》;同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一的借款债务提供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2008 年1 月4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短期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2000 万元。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高新张铜立即归还兴业银行借款本金2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依法判令江苏张铜对高新张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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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30 |
公告日期 | 2008-08-30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被告方 |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接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0245号《民事裁定书》及案号(2008)金民二初字第0245号的传票。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08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定一份打包贷款合同,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万元期限至2008年9月19日。2008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二签定了最高额担保证合同,由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2300万元;
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件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冻结被告一、被告二银行存款2300 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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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30 |
公告日期 | 2008-08-30 |
案件名称 | 信用证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被告方 |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大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沭阳凯尔顺铜制品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56.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苏中民三初字第0050 号《民事裁定书》及传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诉本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
2007 年10 月8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为两亿两千两百万元人民币。同日,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在两亿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08 年2 月21 日,被告一向原告提交了金额为445 万美元的《综合授信项下开立进口信用证额度使用申请书》一份,并提供了358 万元的人民币保证金,同日原告依被告一申请向其开具了金额为445 万美元的进口信用证一份。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一补交保证金3,560,000 美元(如诉讼期间发生原告垫款,则被告一需归还该垫款及其利息,利息实际垫款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本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币285,800.4 元;
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第一被告承担。
冻结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银行存款2600 万元或等值资产。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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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30 |
公告日期 | 2008-08-30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被告方 |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接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0243号《民事裁定书》及案号(2008)金民二初字第0243号的传票。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08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定两份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至2008年10月11日。2008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保证合同,由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
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件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冻结被告一、被告二银行存款2000 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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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30 |
公告日期 | 2008-08-30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被告方 | 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裁定书》及卷号2008年度高民初字第1101号的传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国进出口银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07年10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2007年10月31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委托南京分行向被告支付贷款人民币10000万元。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款项人民币10000万元及利息;
判令原告就抵押物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
查封或冻结被告所有的价值10000 万元的财产。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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