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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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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18
公告日期2010-03-18
案件名称租赁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7-08-21
原告方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浙江橙思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杭州美洲豹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72.8667 万元
案件描述2007 年8 月21 日,因浙江橙思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思得公司”)违反与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故拖欠应当支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公司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干区法院”)起诉,要求橙思得公司与连带责任人杭州美洲豹贸易有限公司终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合计3,728,667 元(计算至2007 年8 月21 日)。2007 年9 月6 日,橙思得公司向江干区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公司继续全面履行合同;并返还已经支付的租赁费用及其他损失合计约4,427,601.00 元。截至报告期末,此案尚在审理中。
判决内容2008 年9 月28 日,江干区法院出具(2007)江民一初字第184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终止公司和橙思得公司、美洲豹公司于2006 年9 月18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补充协议》;(2)橙思得公司应支付公司租金人民币1,348,667元(计算至2007 年8 月21 日)及违约金2,380,000 元,合计人民币3,728,667 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美洲豹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29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 元,合计人民币41,629 元,由橙思得公司、美洲豹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8-09-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8 年12 月18 日,杭州中院出具(2008)杭民一终字第218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二审案件受理费36,629 元,由橙思得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8-12-18
执行情况2008 年8 月10 日,橙思得公司向江干区法院申请撤回反诉。2008 年8 月15 日,江干区法院裁定准许橙思得公司撤回反诉。 橙思得公司不服(2007)江民一初字第1844 号民事判决,于2008 年10 月26 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判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原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橙思得公司与美洲豹公司尚未执行上述判决。 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橙思得公司与美洲豹公司尚未执行上述判决。 经公司向江干区法院申请执行(2007)江民一初字第1844 号《民事判决书》,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已执行到位1,081,344.90元,余款2,688,951.10 元尚未执行到位。2009 年8 月14 日,江干区法院就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出具(2009)杭江民执字第3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09)杭江民执字第303 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受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30
公告日期2009-07-30
案件名称租赁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08-28
原告方浙江橙思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方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77.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8 年8 月28 日,橙思得公司以公司违反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为由,向江干区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租赁费用、违约金及其他损失合计约1,077 万元。
判决内容2009 年3 月2 日,江干区法院出具(2008)江民一初字第208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公司给付橙思得公司装修残值人民币324,500 元;(2)橙思得公司给付公司租金人民币6,194,520.5 元;(3)上述(1)、(2)两项相抵,橙思得公司尚应支付公司人民币5,870,020.5 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4)美洲豹公司对于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橙思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公司评估费人民币30,000 元;(6)驳回橙思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7)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9-03-0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10 月14 日,公司向江干区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橙思得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555.3333 万元,美洲豹公司对橙思得公司应支付给公司的所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橙思得公司立即腾退,将涉案房产返还给公司,并配合公司完成案件所涉房产水、电设施的过户手续。同时,公司向江干区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橙思得公司先行将涉案房产腾空,交还给公司。2008年11 月27 日,江干区法院对公司的先予执行申请作出了予以准许的裁定。2008 年12 月1 日,上述先予执行已执行完毕。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橙思得公司与美洲豹公司尚未执行上述判决。
受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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