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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盛润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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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9-15
公告日期2009-09-1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卓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关于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及担保单位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诉讼标的为人民币2800万元及美元74万元,由于深圳中院(2003)深中法执一查字第46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中院于2003年11月25日依法作出查封通知书--(2003)深中法执登字第531号,通知书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亿豪银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钟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融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印刷机械开发公司、粤深轻工贸易公司的股权,请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强制执行。”经本公司初步核查,未发现本公司曾出资投资于深圳市亿豪银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融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印刷机械开发公司三家公司,本公司已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核查。
判决内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 年12 月6 日作出的(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727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本公司应偿还借款74 万美金及相应利息、罚息,被执行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1999-12-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关于深圳市卓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债权人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员法院于1999 年12 月6 日作出的(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727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中级人员法院查封了本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联发综合楼第三、四楼的房产(该项资产不属于申请破产重整后进行清偿的资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11 月26 日(2007)粤高法执指字第1500 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将该案指定广东省龙川县人民医院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广东省龙川县人民医院执行委托深圳市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价值为14729192 元。广东省龙川县人民医院并依法委托深圳市公信拍卖有限公司上述房产以14729192 元为拍卖底价进行公开拍卖,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卓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09 年6 月8 日的拍卖会上以46500000 元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并与拍卖行签订了拍卖成交书。因此,广东省龙川县人民医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联发综合楼第三、四楼的查封;(二)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联发综合楼第三、四楼的房产面积为1712 平方米的房产归属买受人深圳市卓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三) 买受人深圳市卓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后60 日内到深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买受人深圳市卓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四)深圳市中级人员法院于作出的(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727 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08
公告日期2009-04-08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05-08
原告方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华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关于本公司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证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方证券公司1992 年10 月26 日以入股名义,借3,500 万元给本公司,从1993 年6 月30 日至1994 年3 月22 日,本公司累计向南方证券公司还款3,000 万元,尚有500 万元及利息未归还。深圳中院于2008 年3 月19 日依法追加深圳华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8 年5 月8 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判决内容深圳中院于2008 年7 月30 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50 号)如下:被告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方证券公司返还本金人民币500 万元及借款占用期间的相应利息,本案案件受理人民币85,204 元,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8-07-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本案已审理终结。深圳中院认为:南方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出借的款项人民币3,500 万元虽名为入股,实为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该等拆借行为因违反国家相关金融法规而应归于无效。基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本公司应将所借南方证券公司的款项予以返还。
受理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5-21
公告日期2008-05-2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 年12 月,本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贷款港币3200 万元,贷款期限为1998 年12 月31 日至1999 年10 月31 日,深深宝公司为本贷款提供连带担保。本公司逾期未归还上述贷款本息。2005 年,本公司收到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通知,其已于2004 年将该笔贷款转让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2005 年12 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将前述债权转让给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 于日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本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港币32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港币9,871,270 元(暂计至2004 年5 月31 日,合计港币41,871,270 元),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确认质押有效并立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深圳市深宝华城食品有限公司51.67%的股权),确认原告有权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3、深深宝公司对上述债务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公司和深深宝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保全费用和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本公司于2007 年7月19 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本公司偿还原告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 本金港币3,566,248 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人民币387,968 元由被告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22-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冻结原告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 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景苑支行的存款人民币9,000,000 元。2、查封、冻结深深宝公司价值人民币9,000,000 元的财产。 现由于原告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与被告人二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1 月10 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Glenmore InvestmentLimited 撤销对被告二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解除对原告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 担保财产的查封;解除对被告二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该诉讼事项涉及债权人的变化,对当期损益无其他影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于2008 年1月7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08)深中法执字第127 号】如下:被执行人本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按本院《关于强制执行人财产申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要求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 本公司于2008 年4 月28 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两份执行令和民事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3 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08)深中法执字第353 号】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本公司的财产(以港币3,566,248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5-21
公告日期2008-05-2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嘉宜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南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三个案子,合同本金分别为人民币200 万元、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600 万元,共计人民币1100 万元,本公司为以上三笔借款提供担保,该三个案子于2000 年9 月、10 月、11 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书号分别为深中法经调初字【2000】第213、214、215 号),以上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详情请见公司2000 年年报)。后来,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南山支行将有关债权转给嘉宜集团有限公司(ADDVALUEHOLDINGS LIMITED),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宜集团有限公司(ADDVALUE HOLDINGSLIMITED)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2007 年6 月11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粤高法执指字377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将本案指定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7 月18 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S*ST 盛润2640000 股(证券代码为000030,股份性质为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的股权。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于2007 年11 月6 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2007】河中法执字第100、101、102 号)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S*ST 盛润2640000 股(证券代码为000030,股份性质为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的股权。2007 年11 月26 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拍卖财产告知书。由于S*ST 盛润(即本公司)现已进入股改程序,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之一,按股改方案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流通股东对价的股份254810 股由本公司的大股东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因此,本公司于2007 年11 月28 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拍卖国银投资持有盛润公司股权应预留股改支付对价股份的函”,请求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委托拍卖相应股权时预先扣减254810 股用于支付股改对价。
判决内容该三个案子于2000 年9 月、10 月、11 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书号分别为深中法经调初字【2000】第213、214、215 号),以上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日期200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于2007 年11 月6 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2007】河中法执字第100、101、102 号)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S*ST 盛润2640000 股(证券代码为000030,股份性质为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的股权。 2007 年11 月26 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拍卖财产告知书。由于S*ST 盛润(即本公司)现已进入股改程序,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之一,按股改方案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流通股东对价的股份254,810 股由本公司的大股东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因此,本公司于2007 年11 月28 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拍卖国银投资持有盛润公司股权应预留股改支付对价股份的函”,请求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委托拍卖相应股权时预先扣减254,810 股用于支付股改对价。 2008 年3 月10 日,海南惠和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嘉宜集团有限公司和海南惠和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2 月4 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不包括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南山支行预付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转让给海南惠和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3 月8 日,嘉宜集团有限公司和海南惠和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深圳商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因此,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3 月24 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2007)河中法执字第100-2、101-2、102-2 号】如下:变更海南惠和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承接(2000)深中法经调初字第213、214、215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不包括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南山支行预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190 元、诉讼保全费34,470 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公平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S*ST 盛润2,640,000 股(证券代码为000030,股份性质为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的股权。经过三次拍卖,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上述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6,479 ,352 元抵偿债务。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于2008 年3 月25 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2007)河中法执字第100-3、101-3、102-3 号】如下:1、被执行人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S*ST 盛润2,640,000 股(证券代码为000030,股份性质为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的股权作价6,479 ,352 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海南惠和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解除上述股权的查封;3、申请执行人海南惠和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凭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又据本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8年5 月15 日查询的《上市公司发起法人股及定向法人股股东持股明细表》,得知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变更为海南惠和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S*ST 盛润)2,640,000 股。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5-21
公告日期2008-05-2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后转至深圳市联合宝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新华宇海洋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与深圳市新华宇海洋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 元,本公司为此笔借款进行担保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于2008 年3 月12 日收到了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07 年5 月16 日接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粤高法执指字第93 号的指定,立案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06 年11 月22 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将本案所享有的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深圳市联合宝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07 年11 月28 日深圳市联合宝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08 年1 月16 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2007)普法委执字第169-1 号】如下:变更深圳市联合宝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在本案的权利义务由深圳市联合宝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受。
受理法院普宁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26
公告日期2008-03-26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142.1013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于1998年12月31日向本公司提供贷款港币本金2400万元,利率按深圳中行同期月浮动利率,期限为10个月,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该项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原告分别于2000年6月8日、2001年11月22日向本公司,2000年6月12日、2001年11月22日向深圳石化公司进行还款催收,但本公司至今未还,深圳石化公司也未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诉讼请求为:(1)判令本公司立即清偿借款本金港币2400万元及利息(利息终计至本息结清时止,其中2003年10月10日前的利息为港币7421013.13元);(2)判令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判令本公司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本案将定于2004年2月16日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2-27
公告日期2007-12-27
案件名称贷款偿还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合同本金港币3200 万元,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贷款提供连带担保。2005 年12 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将前述债权转让给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原告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 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景苑支行的存款人民币9,000,000 元和查封、冻结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000,000 元的财产。后来,原告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与被告人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约定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Glenmore Investment Limited 支付人民币29,000,000 元。 本公司于2007 年6 月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就代为本公司偿还的人民币29,000,000 元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本公司向原告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9,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07 年6 月20 日开庭审理此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2-27
公告日期2007-12-27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7-08-31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南头支行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南头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同本金港币400 万元,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笔借款提供担保,经多次催收,担保人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截至2007 年8月30 日,被告本公司尚欠此笔借款罚息港币276100.72 元,复利港币134125.82元。因多次催收未果,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南头支行于2007 年8 月31 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 年11 月12 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7 年11 月20 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2007】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47 号)。
判决内容2007 年11 月20 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2007】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47 号)如下:被告本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南头支行支付借款罚息港币276100.72 元及复利港币134125.82 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14.5 元由被告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7-11-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31
公告日期2007-07-31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79.2915 万元
案件描述1999年11月,深圳市中物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申请最高授信贷款2100万元,本公司为该笔贷款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至2000年5月20日,中物资源尚欠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本金人民币16792914.75元。后经多次催收,中物资源未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责任,该项债权也由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转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2002年10月16日,中物资源被深圳市中院依法宣告破产,经破产清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受偿额为0。因此,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向深圳市中院提起了对本公司的民事诉讼
判决内容深圳中院于2004年11月3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如下:被告本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借款本金人民币16792914.75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受理费63871.94元,由被告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4-11-0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接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立案执行案子。在执行期间,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将该案所享有的债权于2006 年10 月18 日以拍卖方式转让给惠州市大亚湾卓鹏实业有限公司,并于2006 年10 月31 日付清拍卖款。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于2007 年1 月18 日向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惠州市大亚湾卓鹏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07 年1 月26 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如下:变更惠州市大亚湾卓鹏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权利义务由惠州市大亚湾卓鹏实业有限公司继受。在执行过程中,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本公司持有5 家公司的股权于2007 年6 月8 日依法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本公司持有深圳市莱英达轻纺化工有限公司80%的股权、深圳市莱英达电器有限公司95%的股权、深圳市莱英达开发公司95%的股权、深圳市莱英达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95%的股权、深圳市莱英达计时工业有限公司70%的股权。本公司对该诉讼事项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不影响当期损益。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31
公告日期2007-07-3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巴陵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借款1500万元人民币逾期未归还,1996年深圳中院判决本公司应予归还,中国石化集团巴陵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1996年深圳中院判决本公司应予归还。
判决日期199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对巴陵石化强制执行116万元后,因本公司及巴陵石化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中止执行。 由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于2005 年6 月16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并评估了本公司在深圳坚达机械有限公司20%的股权,并进行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无法成交。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按第三次拍卖底价人民币1,290,000 元抵偿部分债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本公司在深圳坚达机械有限公司20%的股权以人民币1,290,000 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解除对被执行人本公司在深圳坚达机械有限公司20%的股权的冻结。由于我公司对该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将使预计负债减少129 万元,营业外收入增加129 万元,同时产生投资损失约144 万元。 另外,就以上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的申请,于2006 年11 月9 日依法作出了查封通知书如下:于2006 年10月24 日轮候查封本公司位于华强北路华联发综合楼三、四楼和位于龙岗区布吉街道雪象社区雪岗南路91 号厂房。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11
公告日期2006-04-1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工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广英达实业发展公司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北京工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广英达实业发展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等广州铁路中院接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立案执行以上借款合同纠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广州铁路中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本公司持有的ST中华(证券代码000017)发起人境内法人股11,968,590股。鉴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债务,广州铁路中院依法委托广东旭通达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上述股权,深圳市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5日以人民币726万元竟得上述法人股权。2006年3月27日,广州铁路中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如下: 1、将登记在本公司名下的ST中华(证券代码000017)发起人境内法人股11,968,590股过户给深圳市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在过户的同时解除对上述法人股的冻结。
受理法院广州市铁路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07
公告日期2005-12-0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本案申请执行人)诉借款单位深圳市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单位本公司授信额度协议纠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招商银行与中华公司在本案执行期间进行和解,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以人民币21,455,535元共同变卖中华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综合楼4栋(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4200052号)全栋房产(此前向招商银行抵押并被广铁法院查封)给深圳明泰润投资有限公司,变卖款项中部分用以抵偿中华公司所欠债务135万美元。现经广州铁路中院裁定,同意执行上述和解协议,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同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广州铁路中院接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立案执行以上案子,在执行期间依法查封并评估了被执行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 现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因此,广州铁路中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如下:(1998)深中法经调初字第367、368、36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该民事裁定书使得本公司就以上案子剩余1,521.7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责任全部解除,产生收益6,089,200元。
受理法院广州市铁路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07
公告日期2005-12-07
案件名称借款代偿纠纷
起诉日期2003-08-11
原告方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57.9232 万元
案件描述因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向本公司提供贷款美元200万元,逾期未还,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为该项贷款提供担保,本公司无力偿还,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于2003年6月23日代本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6579232元(折美元200万元)。为此,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多次向本公司追索其上述代还的款项,但由于本公司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就于2003年8月11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圳中院于2003年8月30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2003)深中法立裁字第137号,裁定如下:(一)冻结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的有关帐户;(二)冻结本公司在深圳嘉年印刷包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6.5%的股份。 在深圳中院的协调下,本案达成庭外和解,当事人本公司及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双方签定了《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内容如下:1、本公司确认欠深圳投资管理公司人民币16579232元;2、如本公司未按时还款,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有权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处理本公司持有的深圳嘉年印刷包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3、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处理上述股权所得的款项如超过人民币16579232元,将依法将多余款项退回本公司,如不足,本公司对剩余债务继续确认并尽快偿还。4、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当事人要求深圳中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上述和解协议,深圳中院于2004年2月11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由于被执行人本公司不履行所欠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人民币16,579,232元本金及利息等法定义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依法查封的本公司持有的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6.54%的股权进行评估后委托拍卖,沈阳易捷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以11,841,200元竞得上述股权。据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本公司持有的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6.54%的股权的查封;2、被执行人本公司持有的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6.54%的股权归沈阳易捷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同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深圳市工商局依法作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也向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股东名称变更的批复"。至2005年12月1日,以上工商变更过户手续已正式办理完毕。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09
公告日期2005-04-0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0年5月31日招行上步支行向本公司发放了400万人民币贷款用于借新还旧,金田公司对此承担担保责任,但本公司及金田公司到期均未予以偿还,要求本公司清偿,金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深圳福田法院(2002)深福法经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本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圳福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执行了人民币332644.2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但不足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经查被执行人本公司、深圳市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深圳福田法院就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如下:深圳福田法院(2002)深福法经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09
公告日期2005-04-09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人民桥支行 
被告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1997.6000 元
案件描述由于本公司于1997年9月30日,以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担保向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人民桥支行贷款美元100万元整,期限12个月。截至2005年1月10日,本公司已归还了贷款本金美元100万元,但仍拖欠贷款利息美元41997.6元及复利美元35614.12元,经多次催收,本公司与担保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还款行动,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人民桥支行遂向深圳市罗湖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判决内容深圳罗湖法院于2005年3月25日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如下:本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人民桥支行支付借款利息美元41997.6元及复利,中华自行车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607元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罗湖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09
公告日期2005-04-09
案件名称支付令执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被告方深圳太阳管道有限公司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依据生效的(1999)深福法督字第68号支付令申请执行一案,深圳福田法院于1999年11月29日下发(2000)深福法执字第1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深圳太阳管道有限公司618-4、A618-5、A618-3地块及地面属于太阳管道公司建筑物,在上述查封送达期间,太阳管道公司未办理上述土地及建筑物正式的产权证。然而,在查封裁定送达后,太阳管道公司办理了正式的房产证并未向法院申报,而是私下将查封的房地产权采用抵押并登记的方式抵押给其大股东本公司。由于认为财产存在争议,深圳福田法院于2002年9月6日作出(2001)深福法执字第16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深圳福田法院(1999)深福法督字第68号支付令中止执行。
判决内容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遂诉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作出判决如下:确认太阳管道公司于本公司于2001年10月8日签订的《抵押合同》项下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及其已办理的抵押手续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受理费246110元,由太阳管道公司及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29
公告日期2004-12-2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 
被告方深圳市莱英达造纸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61.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6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向深圳市莱英达造纸有限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1790万元,期限为11个月,利率为月息千分之五点八五,本公司及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该笔贷款逾期未还,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多次催收未果,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被告深圳市莱英达造纸有限公司返还本金人民币1461万元及相应利息;2、被告本公司及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判决内容深圳中院于2004年7月26日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如下:1、被告造纸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借款本金1641万元及利息1829613.44元;2、被告国银公司及本公司对造纸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101208.07元由以上三被告连带承担。
判决日期2004-07-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29
公告日期2004-12-2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法国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接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法国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法国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已于2002年4月1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销,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11月15日批准其关闭,现无法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如下:(1999)深中法经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受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借款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局蛇口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广英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1.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申请执行人招商局蛇口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广英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协议纠纷案
判决内容深圳中院(1999)深中法经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广英达公司偿还招商局蛇口公司本金121万美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据此,深圳中院于2003年3月向本公司出具了冻结股权通知书,依法冻结了本公司在深圳市莱英达轻纺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80%股权及收益,在深圳市莱英达电器有限公司持有的95%股权及收益,在深圳市莱英达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95%股权,在深圳市莱英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持有的95%股权及收益,在深圳市莱英达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持有的95%股权及收益,在深圳市莱英达计时工业有限公司持有的70%股权及收益。
受理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被告方深圳太阳管道有限公司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70.8580 万元
案件描述因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于2000年5月11日将债权转让给原告)于1993年5月10日向深圳太阳管道有限公司提供贷款美金本金315万元,利率按六个月LIBOR(伦敦同业拆借利率)+1.5%计算,本公司为该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深圳太阳管道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未能如期偿还本金,深圳太阳管道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国际财务公司于1996年12月12日签署一份补充合同,将深圳太阳管道有限公司最后还款期限延至1999年5月10日,违约利率改为六个月LIBOR+4%。深圳太阳管道有限公司对该项贷款仍然逾期未还,本公司也未代为清偿,因此,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太阳管道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深圳太阳管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5万美元及利息1558579.81美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2、判令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深圳太阳管道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3-01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深东支行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圳市莱英达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9年8月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深东支行借款人民币1900万元逾期未还,深圳市莱英达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为该项借款提供担保。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莱英达造纸有限公司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4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因深圳市莱英达造纸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借款美元34万元逾期未还,本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招商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起诉深圳市莱英达造纸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4日开庭审理此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深圳罗湖口岸支行 
被告方深圳莱英达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莱英达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于1999年向中国银行深圳罗湖口岸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逾期未偿还,本公司为该项借款保证人,中国银行罗湖口岸支行对莱英达物资进出口公司及本公司起诉。 深圳中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证了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并于2003年9月23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2003)深中法执二字第283-1号,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莱英达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罗湖区嘉宾路国际商业大厦北座303-307室房产。
判决内容判决莱英达物资进出口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中国银行罗湖口岸支行对该案抵押物之处分所得价款在本金150 万及其对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公司对该案债务中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1-11-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参建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 
被告方上海莱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关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诉上海莱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担保单位本公司参建款纠纷一案,本公司与上海莱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依据上海市第一中院(1999)沪一中民执字第188号裁定书,法院依法冻结了本公司在上海莱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1350万元的股权和部分投资收益,现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本公司及上海莱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同意在被申请执行人上海莱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偿付1500万元人民币给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冻结和终结对此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负责将标书文件在划款时交付于上海莱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39.99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4月中国光大银行向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400万元,本公司逾期未归还,要求本公司偿还上述贷款及对应利息439.99万元。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1、本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400万元及利息。2、被告深圳纺织公司对本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2010元由本公司及深圳纺织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和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1.7600 万元
案件描述由于原告本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和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祥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璜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振波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就后海村T106-4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发生了纠纷,本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判决内容深圳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2年9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02]深中法房初字第30号,判决如下:(1)原告本公司与被告和耀公司、佘汉明签订的《深圳市南山区(方案图编号:94-006)土地解决办法合同书》有效;(2)解除《深圳市南山区(方案图编号:94-006)土 地解决办法合同书》原告与被告和耀公司尚未履行的部分;(3)和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公司返还土地投资款本金2217.6万元,逾期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本公司不服以上判决,便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判决日期2002-09-1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1号判决如下:(1)维持深圳市中院(2002)深中法房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2)撤销深圳市中院(2002)深中法房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3)祥悦公司对和耀公司返还本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和耀公司、祥悦公司负有返还本公司土地投资款本金2217.6万元的义务。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上述判决执行过程中,由于招商银行罗湖支行就其诉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单位本公司授信额度协议纠纷一案向深圳中院代位申请执行祥悦公司对被执行人本公司所负人民币2217.6万元到期债务,深圳中院于2003年7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03)执登字第22号(执查字第13号),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第三人祥悦公司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第三人祥悦公司的财产。由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罗湖支行于2003年8月7日向深圳中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育德佳园46套房产的查封并自行与第三人协商解决,深圳中院于2003年8月14日作出查证结果通知书,深圳中院解除对祥悦公司在南山区后海村T106-004号土地的育德佳园46套房产的查封。后来,招商银行罗湖支行(下称招商银行)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另一债权人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祥悦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前向招商银行支付的2217.6万元款项中的一半(即1108.8万元)用于偿还本公司在(2003)执登字第22号(执查字第13号)案件中对招商银行所负担的债务,招商银行在前述项下的剩余债权另行向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追索;(2)祥悦公司向招商银行支付的人民币2217.6万元的另一半(即1108.8万元)用于偿还祥悦公司对本公司所负的债务。同时,各方同意招商银行将该剩余款项1108.8万元直接偿付本公司在(2003)深中法执登字第721号案中所负的债务。至此,后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完结,深圳中院于2003年12月4日依法作出了结案通知书--[2003]深中法执登字第739号。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被告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1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约9.17亿元人民币本金及对应利息的债务提供担保而涉讼。
判决内容(1998)深中法经调初字第270-273、275号民事判决书,(1998)深中法经一初字第153-163号民事判决书,深圳中院冻结了本公司所持深中华部分股权、本公司所持深圳美特容器有限公司40%股权(下称美特公司)及本公司其他资产。 2002年8月30日裁定将本公司持有的深圳美特容器有限公司40%股权以760万美元变卖给波尔亚太有限公司。
判决日期2002-08-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圳中院查封了深中华位于深圳市布心路写字楼一栋及宝安区油松村一地块及地上建筑物,深圳中院于2002年11月12日接受申请执行人华融公司的执行申请,裁定将上述查封的房地产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将用于清偿债务。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莱英达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诉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莱英达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00年3月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向莱英达开发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港币140万元,本公司为此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至今莱英达开发公司尚未归还本息,要求莱英达开发公司归还所欠本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被执行人深圳市莱英达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贷款本金港币14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深圳福田法院于2003年6月23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2003)深福法执字第2333号,裁定如下:深圳福田法院(2002)深福法经初字177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承兑汇票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海口市龙华支行 
被告方海南万达工贸集团公司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海口市龙华支行1989年为海南万达工贸集团公司开立人民币3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万达公司到期未予偿还,建行海口龙华支行起诉万达公司及本公司。
判决内容海南省高院经审理认定本公司对万达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且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金限额,万达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本公司应承担上述本金及对应利息的还款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3-11-27
执行情况现海南高院已通知本公司将进行强制执行。拍卖被执行人本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持有的“ST中华”发起人境内法人股700万股和“ST陕长岭”定向法人股43.2万股,以拍卖所得用于清偿债务。
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3-01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福田支行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坤轻纺化工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12月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福田支行借款USD200万元逾期未还,深圳市银坤轻纺化工有限公司为该项借款提供担保。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向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逾期未还,本公司为该项贷款提供担保,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深圳福田法院将于2004年1月6日开庭审理此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02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6年12月,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借款美元170万元,于2001年11月本公司又向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对此项借款进行借新还旧,续借期限为6个月,深圳市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该项借款提供担保。该项借款已于2002年5月13日到期,逾期至今,因此,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于2003年2月向深圳中院起诉本公司及深石化公司。
判决内容深圳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本公司偿还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借款170万美元及利息,石化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 
被告方深圳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向深圳中院起诉深圳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诉称:因国银公司于2001年3月向其借款人民币1750万元逾期未予归还,本公司为之提供担保,要求国银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对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深圳中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如下:(1)被告国银公司偿还原告工商深圳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750万元及利息。(2)本公司对被告国银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3-01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福田支行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12月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福田支行借款人民币2200万元(分3笔借款:人民币800万元、人民币6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逾期未还,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该3项借款提供担保。
判决内容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1.本公司应向工行福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万元(分3笔借款:人民币800万元、人民币6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及相关利息;2.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被告方深圳市仓平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9.4285 万元
案件描述因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向深圳市仓平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人民币1294284.80元,逾期未还,本公司为该项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提供保证担保,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仓平进出口有限公司及本公司,
判决内容深圳罗湖法院于2003年12月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200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434号,判决如下:(1)被告深圳市仓平进出口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垫款人民币1294284.80元及利息;(2)被告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深圳市仓平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莱英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深圳市莱英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7月向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借款港币140万元逾期未还,本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莱英达食品公司及本公司,现被执行人莱英达食品公司及本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1999)深罗法经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深圳市罗湖法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莱英达食品公司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路主厂房2栋一、二层的房产,以拍卖实际所得价款偿还债务,剩余部分退回被执行人。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被告方深圳市仓平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因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向深圳市仓平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人民币19582170.53元及人民币9855700.67元(为两份起诉状的诉讼标的),逾期未还,本公司为该两项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提供保证担保,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向深圳中院起诉深圳市仓平进出口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因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向本公司进口押汇融资款港币12109722元、美元989262.70元(为一份起诉状的诉讼标的),逾期未还,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此项进口押汇融资款提供保证担保,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向深圳中院起诉本公司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院将以上三案合并审理,并定于2004年1月12日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合作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新港澳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76.3649 万元
案件描述关于申请执行人新港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本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贸仲裁字019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深圳中院于2003年3月向本公司出具了冻结股权通知书,依法冻结了本公司在深圳市莱英达造纸有限公司持有的95%股权,在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25%股权,在深圳市莱英达保税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30%股权,在深圳市莱英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93.75%股权,在深圳市莱英达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32%股权。
判决内容深圳中院于2003年12月5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2003)深中法执二字第317号,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本公司在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25%股权作价1279716.42元变卖给贾映川、韩世虎所有,其中贾映川受让该公司15%股权,韩世虎受让10%股权。现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债权已转: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诉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单位本公司借款纠纷16个案子(见近三年年报中财务报告的附注说明),因本公司未能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深中法经调初字第270、271、272、273、275号民事判决书及(1998)深中法经一初字第153-16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法定义务,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银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45%股权、在深圳金威啤酒有限公司持有的5%股权、在深圳深日油墨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权。
判决内容深圳中院依法作出如下民事裁定书:本公司在深圳市银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45%股权归深圳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本公司在深圳金威啤酒有限公司持有的5%股权、在深圳深日油墨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权归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在深圳市银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45%股权已执行过户到深圳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本公司在深圳金威啤酒有限公司持有的5%股权、在深圳深日油墨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权已执行过户到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过户的变更手续都已办理完毕。
受理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红荔支行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案原告为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红荔支行,第一被告为本公司,第二被告为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提出:1997年 12 月其向本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 2500万用于生产经营,第二被告对此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因本公司资金紧张,原告与本公司和第二被告订立了《延期还款合同》,该合同到期后,本公司仍未能归还贷款,原告要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归还其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02年7月22日开庭审理此案。
判决内容由此,深圳中院于2003年6月20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2002)深中法执字第419号,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本公司持有的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212万的股权以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建议拍卖底价555.71万元变卖给双方指定的第三人深圳市盛卓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过户的有关费用由第三人自行负担。现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本公司未能履行该项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深圳中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持有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212万的股权,经评估,确定市场价值793.87万元,建议拍卖底价555.71万元,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股东都书面声明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3-01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罗湖支行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莱英达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8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因2000年10月深圳市莱英达开发有限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罗湖支行借款人民币98万元逾期未还,本公司为该项借款提供担保。
判决内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7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深圳发展银行罗湖支行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莱英达开发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称:1、深圳市莱英达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深圳发展银行罗湖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98万元及利息。2、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202元由深圳市莱英达开发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3-0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3-01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福田支行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43.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12月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福田支行借款人民币543万元逾期未还,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为该项借款提供担保。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3-01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福田支行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6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9年4月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福田支行借款人民币360万元逾期未还,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为该项借款提供担保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公告日期2004-08-27
案件名称购销合同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宁波市粮食总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广英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3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7年10月31日其与第一被告深圳市广英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毛豆油购销合同,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被告的履约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履约,于是宁波市粮食总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内容宁波市中院判决本公司为此承担2830万元及逾期未付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查封了本公司所持上海亨达房地产有限公司90%股权。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甬执字第209 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公司持有的上海亨达房地产有限公司90%股权执行变卖以清偿债务。 因被执行人原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1998)甬经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 浙江省宁波中院对剩余债务依法裁定如下:1.解除对本公司在上海莱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350万元人民币股权(占45%)的冻结;2.将上述股权以评估价转让给上海宇宙置业有限公司。该次变卖所得用于抵偿本案所欠剩余债务。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该项股权已在宁波市中院的主持下执行过户完毕,变卖款已用于清偿所欠宁波市粮食总公司债务。
受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9
公告日期2003-04-1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莱英达物资进出口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 因深圳市莱英达物资进出口公司向招商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到期未偿还,本公司为担保人,招行华侨城支行诉本公司及物资公司。 法院已于2002年7月26日开庭审理了该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南山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19
公告日期2003-04-19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文锦渡支行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莱英达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4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文锦渡支行诉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莱英达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00年8月16日中国银行深圳文锦渡支行向莱英达开发公司提供贷款港币485万元,本公司为此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至今莱英达开发公司尚有本金445万元及对应利息未予偿还。
判决内容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于2002 年9 月5 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判决开发公司应偿 还借款,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2-04
公告日期2002-12-04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宝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深宝实业有限公司,诉称:因本公司1998年12月向其福田支行借款港币300万元逾期未予归还,深宝公司为之提供担保,要求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深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9-18
公告日期2002-09-18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华林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79.6808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诉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广华林投资有限公司。诉称:原中国投资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于1998年8月向广华林公司提供贷款18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对此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至今广华林尚有本金12796808万元及对应利息未予偿还,要求广华林归还所欠本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9-18
公告日期2002-09-18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马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诉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海马电器制品有限公司。诉称:2000年9月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向海马公司贷款人民币17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本公司为此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至今海马公司尚未归还本息,要求海马公司归还所欠本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13
公告日期2002-08-13
案件名称垫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 
被告方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原告)提出:1998年其与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签订金额为700万美元的贸易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与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签订该合同项下的不可撤销保证书,原告先后据此开出7份信用证,到期时被告未及时偿还形成原告垫付, 原告要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归还其信用证垫款本息625万美元及569万港币,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判决本公司应归还上述款项,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13
公告日期2002-08-13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本公司及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00年5月31日招行上步支行向本公司发放了700万美元贷款用于借新还旧,金田公司对其中300万美元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但本公司及金田公司到期均未予以偿还,要求本公司清偿,金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2年7月22日法院已经开庭审理此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13
公告日期2002-08-13
案件名称履约担保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宁波粮油总公司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3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广英达公司与宁波粮油总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提供履约担保,广英达公司未能履约引起纠纷。
判决内容判决本公司为此承担2830万元及逾期未付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查封了本公司所持上海亨达房地产有限公司90%股权、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6.8%股权等资产。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继宁波中院执行完本公司所持上海亨达房地产有限公司90%股权后对剩余的债务部分,宁波中院于近日将本公司所持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6.8%股权执行变卖给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变卖价款457万元用于清偿所欠原告剩余债务,目前该项股权已在宁波市中院的协调下执行过户完毕。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净资产6740万元,6.8%股权对应净资产458万元。该项诉讼的执行将使公司今年的利润减少1万元
受理法院宁波中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13
公告日期2002-08-13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 
被告方深圳宇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深圳宇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到期未偿还,本公司为担保人,中行深圳分行诉本公司及宇达公司。
判决内容判决宇达公司应清偿该笔借款及对应利息,本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2-06-0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罗湖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09
公告日期2002-08-0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商业银行蛇口支行 
被告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41.2591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市商业银行蛇口支行诉本公司欠其借款人民币450万元和利息912591.12元,请求法院判令偿还。
判决内容 判决本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深圳市国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南山区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5-30
公告日期2002-05-3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上步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0700.0000 元
案件描述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向招商银行上步支行借款700万美元到期归还本金及部分利息后,尚拖欠其利息12.07万美元, 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就此起诉本公司及担保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判决内容判决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偿还上述款项,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18
公告日期2002-01-18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沙头角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深圳发展银行沙头角支行向深圳发展银行沙头角支行借款人民币800万元逾期未偿还,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该项借款保证人, 深发展沙头角支行起诉本公司及石化公司。
判决内容判决深圳发展银行沙头角支行应偿还借款及对应利息,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盐田区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18
公告日期2002-01-1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 
被告方深圳国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8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国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于1999年借款480万元人民币逾期未还,本公司为该项借款保证人。广东发展银行罗湖支行起诉国银投资公司和本公司。
判决内容判决深圳国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及对应利息,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1-03-0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罗湖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18
公告日期2002-01-1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 
被告方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向招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借款港币2500万元逾期未予偿还,本公司为此项借款保证人,招行上步支行起诉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
判决内容判决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1-05-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圳中院应招行上步支行申请查封了金田公司部分财产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18
公告日期2002-01-1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
起诉日期2001-09-06
原告方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 
被告方深圳莱英达乐可箱包有限公司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1年10月10日因深圳莱英达乐可箱包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分别于1998年3月、8月和12月借款合计1300万元逾期未还, 本公司为这3笔借款保证人,中行龙华支行于2001年9月6日向深圳宝安区法院起诉乐可公司及本公司。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宝安区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18
公告日期2002-01-18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1-04-13
原告方建设银行深圳住房城市建设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石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71.9150 万元
案件描述1997年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深圳住房城市建设支行借款人民币17719150元逾期未偿还,深圳石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借款保证人,建行住房城市建设支行于2001年4月13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及石化公司。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18
公告日期2002-01-18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1-08
原告方建设银行深圳城东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石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97.55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深圳城东支行借款人民币17975500元逾期未偿还, 深圳石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借款保证人,建行城东支行于2001年8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及石化公司。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2-20
公告日期2001-12-2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案
起诉日期1998
原告方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被告方深圳奥沃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04.2344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奥沃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港币19042343.75及利息提供连带担保,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1998 年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冻结了本公司持有的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 920万股股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皖高法执字第038-1号民事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皖高法执字第03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我公司将其在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的920万股股权依法予以变卖,并将变卖价款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变卖受让方为深圳市盛卓实业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7
公告日期2001-04-17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吉林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司诉吉林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欠款纠纷.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a、 吉林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立即组织清算组对开办的企业吉林省莱英达公司进行清算,并用清算 财产偿还原告投资,垫款及借款7686721.26元;b、 吉林省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对吉林莱英达公司的债务承担 100万元内的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7
公告日期2001-04-17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南头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南头支行贷款纠纷.
判决内容就本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南头支行贷款纠纷裁决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发 展银行南头支行撤回起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7
公告日期2001-04-1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 
被告方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3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因其债务到 期未能偿还而涉及诉讼,导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其支付款预计2938万元。
判决内容公司已支付2938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7
公告日期2001-04-17
案件名称房产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深沪工贸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就本公司与上海深沪工贸公司诉本公司房产纠纷.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驳回上海深沪工贸公司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7
公告日期2001-04-17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盐田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莱英达物质进出口有限公司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第一被告深圳市莱英达物质进出口有限公司欠原告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盐田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本公司担保.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a、 第一被告深圳市莱英达物质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偿还其所欠原告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盐田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00 万元及 其自2000年3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贷款利息, 逾期还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 的规定支付罚息。b、 第二被告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被告的上述 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7
公告日期2001-04-17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白云路支行 
被告方广州旭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白云路支行诉广州旭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公司对旭峰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旭峰公司偿还1500万元人民币给招行广州分行白云路支行,承担1999年4月24日起至同年6月9日利息,日万之三计付,1999年6月10日起至判决付清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本公司对旭峰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7
公告日期2001-04-17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进出口银行 
被告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45.58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起诉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要求法院判令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114,558,000元及相应贷款利息, 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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