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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

- 60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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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1-14
公告日期2007-11-14
案件名称拖欠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 
被告方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34.03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在2006 年中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1992 年及1993 年与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就进口古巴基因重组干扰素浓缩品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由于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拖欠医保公司货款,医保公司提出诉讼。2006 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判决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支付医保公司334.03 万元人民币货款、77.89 万元外贸代理费、11.68万元人民币银行手续费。 经双方协商,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愿意以380 万元作为一次性赔偿。公司已于近日收到有关款项。
判决内容2006 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判决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支付医保公司334.03 万元人民币货款、77.89 万元外贸代理费、11.68万元人民币银行手续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双方协商,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愿意以380 万元作为一次性赔偿。公司已于近日收到有关款项。
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14
公告日期2006-03-14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10-08
原告方中技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宁波帝力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42.32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1月,我公司与第一被告宁波帝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代理进口10000吨豆粕的进口合同,合同金额为247万美元(折合2048.20万人民币)。公司为履行合同的需要,与第一被告宁波帝力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二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另行签订《委托开证、赎单和支付货款的协议》。公司在签订上述两份协议后,与第一被告指定的卖方香港工商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进口合同,而后,公司对外开具247万美元远期信用证。信用证到期时,第一被告仅支付我公司505.88万元人民币,其余货款1542.32万元人民币一直未付,第二被告也没有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我公司多次要求第二被告履行义务,但无结果。 1998年8月,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清偿货款。1999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案件涉及刑事,驳回了公司的起诉。2002年8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公司在刑事案件审结后,要求两被告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但两被告均置之不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条的规定,第一被告应继续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第二被告约定为第一被告付款,理应按约定承担付款责任。 公司于2003年10月8日再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第一被告宁波帝力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二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要求两被告偿付我公司垫付的货款1542.32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一、判我公司与宁波帝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进口合同无效;我公司与宁波帝力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农行签订的支付货款协议无效。 二、判宁波帝力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我公司人民币1542.32万元。 三、判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对被告宁波帝力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4-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3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5年8月16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5-08-16
执行情况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执行宁波帝力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经公司努力,并经双方协议商定,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支付我公司475万元人民币。目前该款项已到帐。本次诉讼终结。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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