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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博信

- 6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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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买卖纠纷
起诉日期2005-12-28
原告方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全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7331.3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5年12月28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交了 诉全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被告全茂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住所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水田村同富裕工业区。自2005年1月29日起,被告陆续向本公司发出采购单购买本公司偏转线圈产品,本公司收到采购单后进行确认并向原告送交所购产品。本公司已按照采购单要求完成交货责任,但被告并没有按采购单约定支付货款,所欠货款合计157,331.30美元。 为此,本公司委托深圳海派律师事务所的莫俊律师向宝安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全茂公司立即清偿本公司货款157,331.30美元及相应利息3,629美元,共计160,960.30美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2006 年6 月12 日,宝安区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全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70,167.05 元及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从2005 年9 月15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16,507 元由被告承担。
判决日期2006-06-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启动全茂公司的破产程序。根据宝安区法院的判决,本公司已经向贵法院申报对全茂公司债权1,286,674.05 元及相应利息,依法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受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买卖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四川广汉锑盐化工厂 
被告方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四川广汉锑盐化工厂诉请成华法院判令本公司偿还原告货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六十万元整,并承担诉讼费用。此案至今尚未判决。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此案截至目前,原告已撤诉。
受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04-19
原告方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武汉信乐显示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信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许志翔 上海信华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66.46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6年4月19日,本公司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1、判令被告武汉信乐公司、上海信诚公司、许志翔、上海信华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四被告清偿本公司366.46万元及利息及违约金100万元,合计466.46万元;2、判令武汉信乐公司所持武汉博诚60%的股权归本公司所有;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2006 日12 月21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东中法民二初字第70 号,判决如下:(1)限武信乐公司、上海信诚公司、许志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 日内向本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664,600.15元;(2)限武汉信乐公司、上海信诚公司、许志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 日内向本公司清偿借款人民币100 万元;(3)限武汉信乐公司、上海信诚公司、许志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 日内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 万元;(4)武汉信乐公司、上海信诚公司、许志翔对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任;(5)如武汉信乐公司、上海信诚公司、许志翔不能清偿上述第二判项的借款,上海信华公司在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本公司要求判令武汉信乐公司所持有的对武汉博诚公司的60%股权归本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833 元,由武汉信乐公司、上海信诚公司、许志翔共同负担人民币30000 元,由成都博讯公司负担人民币5833 元。财产保全费23843元,由武汉信乐公司、上海信诚公司、许志翔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7 年6 月29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85 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上诉受理费人民币35833 元,由武汉信乐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7-06-29
执行情况公司于2007 年10 月17 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收回原查封武汉信乐公司货款17.8 万元。而后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信乐公司、上海信诚公司诉讼案件执行情况的说明》,律师认为余额收回的可能性甚小,本公司对上海信诚欠本公司借款100 万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其余款项作结转营业外支出处理。
受理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保证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成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日前接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成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作出的的民事裁定书((2007)成民初字第840-2 号)和民事判决书((2007)及成民初字第840 号)。
判决内容依法判决:本公司向成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40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支付违约金20.25 万元,支付律师费7.29 万元。 该次案件受理费43386 元、保全费50000 元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依法裁定:对本公司的财产在500 万元内予以保全。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持有的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37.5%的股权已被予以保全处理。 本公司2008 年1 月21 日接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成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作出的执行通知书(2008)成执字第374 号。相应通知如下:本公司应按照《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的内容和要求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因公司资金困难,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中小担保向成都中院递交了执行申请。截至目前,公司仍无法偿还该笔债务,成都中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将导致公司所持有的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37.5%的股权面临司法拍卖。 截至本报告公告日,上述股权拍卖结束,所欠该单位款项正在清结。 截至本报告公告日,上述股权拍卖结束,所欠该单位款项已清结完毕。
受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陕西金山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1.5751 万元
案件描述陕西金山于1995 年至2007 年陆续与本公司签订了多份彩偏磁芯买卖合同,截至诉讼申请日,本公司尚有部分货款未能按约支付,陕西金山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立即给付货款3,010,151.00 元及利息(从2007 年10 月1 日算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2、判令本公司支付陕西金山因催要欠款所发生的差旅费用5600 元; 3、判令本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2008)东法民二初字第107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本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3,010,151 元给原告陕西金山。 (二)本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利息(以3,010,151 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7 年10 月21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陕西金山。 (三)驳回原告陕西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本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30,926 元,由原告承担56 元,被告承担30,870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至本报告公告日,公司尚未偿付上述欠款。 截至本报告公告日,所欠陕西金山款项已清结完毕。
受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甘肃稀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2007 年7 月2 日接到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甘肃稀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稀土”)诉本公司(原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 年签订购销合同欠货款纠纷一案审理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00)白中执字第82-4 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民事裁定书(2000)白中执字第82-4 号。裁定如下:(1)限被执行人本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甘肃稀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5,131,356 元。(2)逾期不予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2007 年8 月30 日本公司与甘肃稀土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本公司拖欠货款金2,173,273.21 元,应承担判决利息351,825.68 元,尚欠甘肃稀土货款及利息2,525,098.89 元;(2)本协议生效之日本公司即付给甘肃稀土欠款20 万元;2007 年12 月31 日前支付30 万元;2008年3 月31 日前支付30 万元;2008 年6 月30 日前支付50 万元;2008 年9 月30 日前支付50 万元,剩余725,098.89 元于2008 年12 月31 日前付清。(3)法院讼诉费用及执行费用依照法院判决及法律的规定由本公司承担,本公司一次性付给法院人民币贰万元整即视履行完毕;(4)本公司按以上约定付清全部欠款及费用后,甘肃稀土将自愿放弃所主张的延期付款利息2,606,082.77 元。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严格按和解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严格按和解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所涉欠款均已清偿完毕,案件终结。
受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南京金宁三环富士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0.8577 万元
案件描述南京金宁三环富士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富士”)与本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公司日前收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南京金宁三环富士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富士”)与本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08)栖民二初字第13 号)一份,依法判决: 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所欠三环富士货款2,208,576.62 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7 年11 月22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本公司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4469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至本报告公告日,所欠南京三环富士公司款项已清结完毕。
受理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珠海格力电工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20.2020 万元
案件描述2007 年1 月1 日,珠海格力与本公司签订《订购合同》,合同约定:由珠海格力向本公司提供生产所需漆包线,截至诉讼申请日,本公司尚有部分货款未能按约支付,珠海格力经多次催收无果后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依法判令本公司支付累计欠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3,202,020.48 元; 2、本公司承担该诉讼案件全部诉讼、保全等费用。
判决内容(2008)东法民二初字第39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本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3,202,020.48 元给原告珠海格力。 (二)本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以3,202,020.48 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8 年3 月1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珠海格力。 (三)驳回原告珠海格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本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33,623 元,保全费5,000 元,合共38,623 元,由原告承担1,506 元,被告承担37,117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日前,公司收到该院送达的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2008)东法民二初字第396-1 号)及查封财产清单,依法裁定冻结、查封或扣押本公司价值人民币3300000 元的财产,并根据该裁定查封了本公司在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的10%的股权(本公司所持有的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37.5%的股权因涉及债务纠纷已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次东莞市人民法院的查封属于维护债权方利益下的轮候查封)。 截至本报告公告日,所欠珠海格力款项已清结完毕。
受理法院东莞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1
公告日期2008-08-21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台一铜业(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41.0456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日前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该院”)送达的关于台一铜业(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一铜业”)与本公司、陕西金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金山”)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相关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各一份,该院已受理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案。 台一铜业于2006 年8 月至2007 年2 月份向本公司提供生产所需漆包线,截至诉讼申请日,本公司尚有部分货款未能按约支付,台一铜业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本公司立即给付货款共计人民币3,920,272.15 元; 2、依法判决本公司立即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90,184.34 元(暂计至2007 年10 月15 日); 3、依法判决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2008)东法民二初字第24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本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3,904,405.9 元给原告台一铜业。 (二)本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截止到2007 年10 月15 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90,184.34 元给原告台一铜业。 (三)驳回原告台一铜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本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42,084 元,由原告承担152 元,被告承担41,932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至本报告公告日,公司已偿还所欠台一铜业款项,上述案件已终结。
受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1
公告日期2008-08-21
案件名称定作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宁波市北仑区新矸电器电视配件厂 
被告方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2008 年1 月7 日接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就宁波市北仑区新矸电器电视配件厂诉本公司东莞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作出的民事民事裁定书(2008)甬仑民二初字第55 号。
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收到该院送达的上述定做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08)甬仑民二初字第55 号),依法判决: 本公司东莞分公司及本公司应给付宁波市北仑区新矸电器电视配件厂定做价款3,159,365.43 元。 本公司东莞分公司及本公司应给付宁波市北仑区新矸电器电视配件厂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08 年1 月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本公司东莞分公司及本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21,820.50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民事民事裁定书(2008)甬仑民二初字第55 号,裁定如下:冻结本公司东莞分公司、本公司银行存款3,355,174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截止本报告日,公司尚未支付。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新矸电器电视配件厂的定作合同纠纷所涉欠款均已清偿完毕,案件终结。
受理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5-12
公告日期2006-05-1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04-19
原告方武汉信乐显示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方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许志翔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6年5月8日,本公司收到东莞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06)东法民二初字第3115号,武汉信乐公司(原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志翔)于2006年4月21日向东莞法院对本公司及许志翔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本公司返还100万元;2判令原告被告于2005年12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3、本案诉讼费由本公司承担。原告在诉状中称:1、上海信诚公司与我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无效,所以《协议书》中由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约定也无效;2、《协议书》中本公司不承担武汉博诚经营盈亏责任的四方一致约定无效;3、《协议书》中关于武汉信乐公司、上海信诚公司、许志翔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任何一项约定义务的,应向本公司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同时武汉信乐公司所持武汉博诚公司的股权归我司所有的约定无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东莞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5-12
公告日期2006-05-1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03-31
原告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方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04年12月28日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成都工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同号:(2004)年(民成委借)字(018)号、(2004)年(民成委借)字(019)号。贷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利率每月4.95%。,2004年12月28日起到2005年11月27日止。2005年3月10日,本公司和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向成都蜀都公证处申请公证了上述二份合同,公证书号:(2005)成蜀证内经字第9135号、(2005)成蜀证内经字第9136号。成都蜀都公证处赋予上述二份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当本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时,民生银行成都分行有权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近日,本公司接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发出的执行通知(2006)成执字第452号,因本公司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6)成蜀证内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民生银行成都分行于2006年3月31日向成都中院申请执行,成都中院已受理立案,限我司自收到该通知3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延迟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成都中院将强制执行。通知要求本公司按照《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的内容和要求向成都中院报告财产状况。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5-12
公告日期2006-05-1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成都工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方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2月29日,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与成都市商业银行华兴支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编号为2004年商华委字006号),成都国投委托该银行向本公司贷款人民币150万元,期限自2004年12月29日至2005年6月28日。2005年6月14日,成都国投将上述150万元债权转让给成都工投。 成都工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成都中院诉请:1、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其利息94,860元;2、判令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执行、保全、律师代理、公证及因本案发生的全部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5-12
公告日期2006-05-1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03-13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星中路支行 
被告方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红光电子进出口公司 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9.1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星中路支行于2006年3月13日诉请成都中院:1、判令本公司偿还中行红星支行借款人民币289.1万元 及相应利息、违约金;2、判令成都红光电子进出口公司对本公司90万元借款本金部分对应的债务(含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199.1万元借款本金部分对应的债务(含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本公司、红光电子、国光电器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1、本公司与中行四川省分行达成2003年资保字001号《债务重组协议》,债务重组余下金额450万人民币(还款期限自2003年6月21日起算,2004年6月19日还款),经2005年9月13日对帐,仍有199.1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未清偿。2、2004年7月27日,本公司与中行蜀都大道支行签订了2004年039字001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中行蜀都大道支行向本公司贷款1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5.31%,借款期12个月,由红光电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中行蜀都大道支行划款后,至今仍欠9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清偿。原告在起诉状中还声称,上述两项债权已经由上述二贷款人转让给了原告。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0
公告日期2004-04-20
案件名称买卖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山东蓬莱有色金属材料总厂 
被告方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21806.0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2 年12 月12 日收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资料,通知本公司该法院已受理山东蓬莱有色金属材料总厂(原告)与本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本公司及福地总公司偿还原告货款41.31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2003 年7 月7 日,牟平区法院判令((2002)牟民二初字第538 号)本公司支付原告41.31 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706 元,驳回原告对福地总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此判决,原告不服,2003 年7 月27 日,再次上诉至牟平区法院要求改判或发回重申。
判决日期2003-07-0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3 年11 月24 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03)烟台三终字第339 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由原告承担8706 元案件受理费。
二审判决日期2003-11-24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0
公告日期2004-04-20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宁夏恒源研磨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方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6450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3 年9 月29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03)兴民执字167 号),强制本公司向宁夏恒源研磨制品有限公司清偿债务96.45 万元(其中利息27.82 万元)。该项债务系由原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因欠付宁夏恒源研磨制品有限公司货款运费形成。截止1998年8 月17 日,红光股份欠原告货款86.99 万元及运费0.97 万元。1998 年11 月24 日,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1998 城南调字底9 号),红光股份同意于1998 年8 月、10月、12 月每月偿还原告29.31 万元。2003 年9 月30 日,兴庆区人民法院裁定((2003)兴民执字167-1 号):冻结、扣划本公司银行存款96.45 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经协商,本公司于2003 年10月21 日支付原告77 万元后此案已告终结。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1-26
公告日期2002-11-26
案件名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吴振扬等11名自然人 
被告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48995.0200 元
案件描述 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2年6月3 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一中院)对原告吴振扬等11名自然人诉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11案的《民事裁定书》[(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86、91-99、137号],裁定将此11 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此前本公司曾接到上海一中院(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86、91-99、137号《参加诉讼通知书》, 追加通知本公司作为被告参加上述11案的诉讼,诉讼涉及总金额为人民币248995.02元。 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2年11月25日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2002)成民初字第862~872号〗,按照调解书,本公司将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玲培等十一人支付人民币共计199164.03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08
公告日期2002-08-08
案件名称违约金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河南省沁阳市康佳防腐工程公司 
被告方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4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河南省沁阳市康佳防腐工程公司诉请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加工承揽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4万元人民币。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委托广东法制律师事务所代为诉讼此案。 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目前,此案已终结。本公司按照河南高院《民事调解书》的要求偿付康佳公司28万元,占公司上半年净利润的6.75%。
判决内容(2002)焦经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止履行诉讼双方于1997年9月24日签订的合同、 由本公司支付给康佳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4万元的判决。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6-05
公告日期2002-06-05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二支行 
被告方成都红光电子器材 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二支行根据1997年5月19日与成都红光电子器材厂(器材厂)签订的建蓉二(97)合流(工流)字第(57号)《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与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原名)签订的此项借款的担保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保证合同》), 诉请法院判令器材厂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30万元及其欠付的资金利息、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由器材厂和本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6-05
公告日期2002-06-05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3019.6000 元
案件描述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原名)与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
判决内容(2002)栖经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给付原告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803019.6元, 本案诉讼费用合计人民币17690元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2-28
公告日期2001-12-28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方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1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本公司应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及其它损失约3010万元并请求法院确认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资产置换无效。本公司已委托广东法制律师事务所对此案代理诉讼。 2001年12月1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6日对此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并由该公司承担此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12-15
公告日期2000-12-15
案件名称欺诈发行股票罪
起诉日期2000-01-04
原告方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方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行政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因1997年发行股票时,采用虚假财务数据欺诈上市,于1998年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后,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于2000年1月4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内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期审理终结,并于2000年1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所判罚金,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判决日期2000-12-1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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