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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钰

- 60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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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公告日期2010-04-28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7-06-22
原告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被告方鄂州恩康服饰有限公司 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2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7 年6 月28 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信达”)为与鄂州恩康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康服饰”)、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于2007 年10 月17 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1999 年8 月,中国银行鄂州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中行鄂州分行”)与恩康服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中行鄂州分行向恩康服饰发放贷款530 万元,并由东方金钰为上述贷款本息偿还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2002 年双方续签上述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中行鄂州分行向恩康服饰发放贷款530 万元。恩康服饰除还款10 万元外,欠款本金520 万元及其利息。2004 年6 月25 日,中行鄂州分行将对东方金钰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目前,尚欠贷款本金520 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请求。 ①请求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520 万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还款的义务。 ②请求依法判令第二被告连带承担诉讼费用等原告因实现本债权发生的全部费用。
判决内容2007 年11 月,公司收到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鄂州法民三初字第14 号。该院依法判决恩康服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信达贷款本金520 万元及利息;东方金钰对上述520 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0元,保全费5000 元,合计35,400 元由恩康服饰和东方金钰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8 月,公司收到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鄂州法民三初字第14 号。民事裁定书称,该院在审理中国信达诉恩康服饰、东方金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认为中国信达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东方金钰价值700 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依法裁定冻结恩康服饰、东方金钰在银行的存款700 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赵兴龙先生作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愿意为本公司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作出努力并代替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009 年6 月12 日本公司、中国信达、赵兴龙签署《协议书》,三方协议确认赵兴龙签署本协议并向中国信达指定账户支付520 万元资金,以中国信达同意赵兴龙代替东方金钰承担债务偿还的连带责任后,中国信达按照放弃对东方金钰的任何其他主张及诉讼或者执行权力并免除东方金钰的担保责任为原则,申报债务重组方案。东方金钰与中国信达随后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以确认东方金钰的连带责任免除为目的。因此,一旦赵兴龙将520万元资金汇入中国信达指定账户,并且东方金钰与中国信达签订《债务重组合同》后,东方金钰就恩康服饰向中国信达偿还借款承担的连带责任即为解除。2009 年6 月18 日赵兴龙支付本金520 万元到中国信达指定账户后,本公司与中国信达签署《债务重组合同》,本公司就恩康服饰向中国信达偿还借款承担的连带责任即为解除。 由于恩康服饰已于2003 年12 月停产关闭,没有财产可执行,依据民事裁定书(2008)鄂州法执字第11-2 号,鄂州中院依法裁定对本案终结执行。 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公司已经启动担保追偿诉讼程序,要求鄂州市恩康服饰有限公司偿还现金520 万元及利息,同时要求其大股东湖北多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因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已经在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受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公告日期2010-04-2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7-09-16
原告方中国银行鄂州分行 
被告方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多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鄂州溢达针织有限公司 鄂州多佳织染有限责任公司 鄂州多佳纺织城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7 年9 月16 日,中国银行鄂州分行诉本公司没有在约定时间还清贷款一案,湖北多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溢达针织有限公司、鄂州多佳织染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公司所有财产对于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鄂州多佳纺织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城”)对本公司所欠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007 年11 月6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判决内容2008 年1月,依据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鄂州法民二初字第29 号,该院依法判决本公司向鄂州中行偿还借款本金4300 万元及借款本金4800 万元截止2007 年6 月20 日的银行利息6,998,937 元和从2007 年6 月21 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公司向鄂州中行偿付律师代理费42 万元;纺织城对以上判决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即本公司不履行债务时,鄂州中行对本案抵押物纺织城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判决日期2008-0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10 月,依据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鄂州法民二初字第29 号,该院依法冻结多佳织染资金680 万。 2009年1 月6 日,中行鄂州分行将对本公司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受理法院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9-03
公告日期2009-09-03
案件名称担保追偿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鄂州市恩康服饰有限公司 湖北多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2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公司已经启动担保追偿诉讼程序,要求鄂州市恩康服饰有限公司偿还现金520 万元及利息,同时要求其大股东湖北多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因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已经在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7-03-28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被告方武汉光谷城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47.8572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4 月20 日,原告下属支行原中国银行武汉市汉阳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汉阳支行)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中行汉阳支行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500 万元,贷款期限12 个月。同日,汉阳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为第一被告向中行汉阳支行借款500 万元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2005 年4 月22 日至2007 年4 月21 日。2004 年4 月23 日,中行汉阳支行依《借款合同》将500 万元贷款发放至第一被告账户。2005年4 月22 日贷款期限届满,截至2007 年3 月20 日第一被告尚欠贷款本金4,478,572.25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应对第一被告在此案中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7 年3 月20 日原告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①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478,572.2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截至2007 年3 月20 日为646,486.35元,自2007 年3 月31 日起截至本息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标准利息)。 ②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2007 年5 月11 日本案在该院公开开庭审理。2007 年7 月18 日,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武民商初字第104号,现将本案判决情况介绍如下: 1、被告光谷城公司偿还原告中行省分行借款本金4,478,572.25 2、被告光谷城公司偿付原告中行省分行利息、逾期罚息(截至2007 年3 月20 日利息、逾期罚息为646,486.35 元,自2007 年3 月21 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满之日止以本金4,478,572.25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收逾期罚息); 3、被告东方金钰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件受理费35,635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均由被告光谷城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7-07-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2 月20 日,公司接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武执字第00395 号,裁定书称由于本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依法冻结本公司在中信银行武昌支行存款700 万元。 2008 年3 月6 日,公司接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武执字第395-1 号,裁定书称由于本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深圳东方金钰珠宝有限公司5%的股权。 2008 年12 月,公司接到民事裁定书(2007)武执字第00395-10、00395-11 号,由于光谷城公司和东方金钰履行了全部债务,依法裁定解除对本公司持有的深圳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5%的股权的冻结和光谷城持有的武汉万隆汽车20%股权的冻结。
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6
原告方西安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西安交大开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8月27日,西安交大开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600万元,借款期限14个月。自2003年8月27日至2004年10月26日。本公司为开元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国际信托依约借款,但开元科技逾期未还。根据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03)西证经字22608号公证书,国际信托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陕执一提字第51号,此案提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判决内容责令交大科技和本公司:①向西安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整,截止2005年2月15日的利息10.9343万元整,罚息54717元整。②承担案件执行费69806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关东科技园高科大厦18层(面积为1427.49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
受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6
公告日期2008-04-2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鄂州支行 
被告方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与本公司于2003 年7 月17 日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要本公司发放贷款1980 万元并依约借款。2004 年7 月16 日贷款到期日,本公司偿还贷款480 万元后要求将剩下1500 万元借款展期,原告同意展期一年。2004 年7月16 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协议约定借款展期1500 万元,展期期限一年,月利率4.575‰。并继续以本公司位于鄂州市石山镇小桥村190766.66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物,同时还约定以双方于2001 年12 月30 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继续对《借款展期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4 年7 月16 日依约借款,但本公司没有按时偿还贷款,遂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①请求依法判令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00 万元,所欠利息64486.31 元(截止2005 年7 月21 日),以及算至贷款还清为止的利息。 ②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本公司设定的石山镇小桥村土地使用权抵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③本案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内容本公司收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鄂州法民二初字第46号,现将本案判决情况介绍如下: 1、本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鄂州工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人民币; 2、本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鄂州工行偿还借款利息255,105.19元人民币(利息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算至2005年9月20日止)及从2005年9月21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3、原告鄂州工行对本公司位于鄂州市西山街道办事处小桥村处面积为190766.6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案件受理费86,285.00元,财产保全费76,800.00无,其他诉讼费48,000.00元,共计211,085.00元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9 月24 日,本公司以5400 万元价格将本公司合法拥有的位于湖北省鄂州市滨湖西路多品种化纤织染项目转让给鄂州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公司已用本次出售资产所得款项偿还所欠工行4500 万元贷款及利息,本案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6
公告日期2008-04-2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鄂州支行 
被告方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 鄂州多佳织染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据民事起诉状称:原告与本公司于2004 年9 月29 日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为1000 万元;另于2004 年10 月29 日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为500 万元,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4.425‰等相关事项,并以第二被告位于鄂州市石山镇小桥村190766.66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值7659 万元)作为第一被告借款的抵押物进行抵押。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本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请求: ①请求依法判令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00 万元,所欠利息211,122.56元(截止2005 年10 月21 日),以及算至贷款还清为止的利息。②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借款而设定的位于石山镇小桥村190766.66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抵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③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12月28日,本公司收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鄂州法民二初字第51号,现将本案判决情况介绍如下: 1、本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鄂州工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 2、本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鄂州工行偿还借款利息211,122.56元(利息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算至2005年10月20日止)及从2005年10月21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3、原告鄂州工行对本公司位于鄂州西山街道办事处小桥村处面积为190766.6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86,065.00元,财产保全费76,580.00元,其他诉讼费47,000.00元,共计209,645.00元,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9 月24 日,本公司以5400 万元价格将本公司合法拥有的位于湖北省鄂州市滨湖西路多品种化纤织染项目转让给鄂州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公司已用本次出售资产所得款项偿还所欠工行4500 万元贷款及利息,本案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03
公告日期2005-09-0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鄂州支行 
被告方湖北鄂州多佳产品经营有限公司 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27.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6月26日至2004年4月23日期间,原告与第一被告共签订了3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0万元,分五笔借据发放,借期一年,月利率4.425‰。本公司为第一被告提供金额为450万元的最高额贷款保证,在450万元贷款贷度内为第一被告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依约发放贷款400万元,除2005年4月29日第一被告偿还本金73万元以外,其余贷款到期未还。原告向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示。 ①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27万元及利息54,249.3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324,249.30元,其余利息算至本金还清为止。 ②请求依法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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