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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纸业

- 6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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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0-28
公告日期2009-10-28
案件名称占用资金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349.9946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与公司大股东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纠纷一案。公司于2007 年12 月21 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闽民初字第8 号)。
判决内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闽民初字第8 号),判决如下:1、被告青州造纸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青山纸业公司资金人民币173,499,945.72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7 年1 月31 日起计至付清全部欠款止);2、驳回青山纸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0,163.00 元。由原告青山纸业公司负担110,163.00 元。被告青州造纸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000.00 元和财产保全费1,100,063.00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8 年6 月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终审判决我公司胜诉 2008 年6 月27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第49 号】,二审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41,953.01 元,由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8-06-18
执行情况对方不服一审判决并已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判决 公司于2008 年7 月8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公司已通过法院冻结了青州造纸所持有的公司8,568 万股股权。截止报告期,该案尚在执行程序中。
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06
公告日期2009-08-06
案件名称备用金纠纷
起诉日期2003-04-20
原告方深圳市恒宝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市恒宝鼎投资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黄河证券)因1000 万元备用金发生纠纷,深圳市恒宝鼎投资有限公司于2003年4 月20 日委托深圳金杜律师事务所就此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2003 年11 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04 年4月12日,深圳市恒宝鼎投资有限公司收到判决书,判决结果为深圳市恒宝鼎投资有限公司胜诉。随后因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恒宝鼎投资有限公司于近日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深圳市恒宝鼎投资有限公司在与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黄河证券)之间因1000万元备用金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中二审胜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4-12-29
执行情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6日对此案实施了强制执行措施。深圳市恒宝鼎投资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份收到法院转至的被告还款300万元。 双方已于2008 年11 月28 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合并解决双方保证金纠纷问题,目前正在执行中。 并于2009 年6 月根据《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结案。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06
公告日期2009-08-06
案件名称备用金纠纷
起诉日期2005-06-10
原告方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深圳恒宝鼎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8.1069 万元
案件描述恒宝鼎公司因与民生证券1000 万元备用金纠纷于2003 年11月14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 年4 月12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我方胜诉,随后对方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 年12 月29 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 年3 月16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对该案实施了强制执行措施,2005 年5 月恒宝鼎公司收到由法院转至的对方还款人民币300 万元。 在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民生证券于2005 年6 月10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恒宝鼎公司偿还人民币15,081,069.42 元及同期贷款利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11 月23 日开庭审理,之后下达(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92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民生证券的诉讼请求,恒宝鼎公司胜诉。民生证券不服前述一审判决,并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11 月23 日开庭审理,之后下达(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92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民生证券的诉讼请求,恒宝鼎公司胜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79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为:①撤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92 号民事判决;②恒宝鼎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民生证券赔偿10,054,046.30 元及其相应利息;③驳回民生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双方已于2008 年11 月28 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合并解决双方保证金纠纷问题,目前正在执行中。 于2009 年6 月根据《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结案。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1
公告日期2008-04-11
案件名称认股权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10-20
原告方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55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9年10月26日,公司与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南发实业集团公司及航天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投资入股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出资6552万元受让佛山市南发实业集团公司持有的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000万股股权及航天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952万股认股权。但在股权的转让过户办理过程中,由于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航天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履约,上述股权和认股权的过户等工商变更手续未能及时办理,虽经公司多次派人交涉及发函催办,至今仍未办理完成。为此,公司于2004年10月20日通过委托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代理我司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2004年10月20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
判决内容2006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5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解除公司与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10月26日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 2、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公司八百三十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1999年10月26日起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八百三十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单位定期存款五年期利率标准计算); 3、驳回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该案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尚无新的进展。 2007 年11 月17 日,公司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中心查询,公司所持有的前述中科信4,000 万股股权已完成工商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出资额为4,000 万人民币,占中科信股份7.67%。另根据中国银监会网站披露的信息获悉,中国证监会已对中科信依法予以撤销,并进入清算程序;针对952 万元认股权案,公司已完成830万及利息的债权登记手续。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1
公告日期2008-04-11
案件名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06-28
原告方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福建好美家房地产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4年前,公司与福州辉瑞实业有限公司(后改为福州腾隆贸易有限公司)因借款及资金往来形成债权债务。2004年6月18日,公司与被告、福州腾隆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债权债务冲抵确认书》及《补充协议》,确认由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福州市工业路西滨佳缘部份商品房转让给公司,以冲抵部分欠款;2005年4月27日,公司与被告、福州腾隆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再次签署《债权债务冲抵确认书》及《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以上情况。但被告始终以各种原因拖拉不办,拒绝交付房产,为此,2006年6月28日,公司委托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交付上述房产并提供产权过户所需的相关手续、承担逾期交房的利息等。
判决内容2006年12月中旬,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榕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好美家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位于福州市工业路“西滨佳缘”商品房(12套)、店面(9间)及车位(27个)交付青山纸业公司; 2、被告好美家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相关手续提供给原告青山纸业公司; 3、被告好美家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山纸业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220023.9元; 4、驳回反诉原告好美家公司的反诉请求。本案诉讼费人民币77487由原告青山纸业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好美家公司负担67487元;反诉费人民币25236元由反诉原告好美家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年5月29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闽民终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1、好美家公司同意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开具给本公司讼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12套住宅,9间店面,27个车位的购房发票,发票总金额合计人民币11957057元,好美家公司所开具发票应符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规定要求。 2、好美家公司同意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自愿免除本公司按规定应缴纳的讼争《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房屋(含车位)的煤气初装费、前期物业管理费。 3、好美家公司与本公司对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住宅,店面、车位的交付及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购房款问题不再争议。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1-22
公告日期2007-11-22
案件名称股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6-06-27
原告方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0 年,公司出资5600 万元受让的广东省佛山市南发实业集团公司持有的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000 万股股权,由于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等原因,公司无法完成上述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此,2006 年6月27 日,公司委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依法享有原为南发公司持有的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4000 万股股权,并立即履行为公司办理上述4000 万股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义务。
判决内容2006 年11 月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689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原为佛山市南发实业集团公司持有的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四千万股股权。 二、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上述四千万股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案件受理费由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11 月17 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中心查询,公司持有的上述中科信4000 万股股权已完成工商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出资额为4000 万元人民币,占中科信股份7.67%。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23
公告日期2005-12-23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6-24
原告方福州腾隆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方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70.5000 万元
案件描述福州腾隆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转交的诉讼状后,于2005年6月24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讼,称其在双方的财务往来中向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多支付(抵偿)了人民币1170.5万元,且认为这部分款项属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的不当得利,要求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1170.5万元,驳回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2005 年9 月19 日, 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榕民初字第33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胜诉,判决被告福州腾隆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468 万元及利息,并驳回被告反诉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5 年12 月19 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523 号裁定书,裁定:福州腾隆贸易有限公 司反诉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案,按福州腾隆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福州腾隆贸易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21
公告日期2005-09-21
案件名称还款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2005-06-20
原告方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福建罗源雄丰纸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19.5309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6月2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向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建罗源雄丰纸业有限公司立即向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归还所欠款项,共计人民币8,195,308.80元,具体为:1、立即归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计5,555,011.39元人民币;2、立即支付拖欠的T/T交付的日本废纸货款及国内增值税税款计2,640,297.41元人民币。6月20日,罗源县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并对雄丰公司的银行账户和产成品进行了诉讼保全。 根据2005年2月7日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福建罗源雄丰纸业有限公司应于2005年5月31日前向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付清所有欠款,现因福建罗源雄丰纸业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双方的约定,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为此,特向法院提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通过法院调解,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源雄丰纸业有限公司已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1日收到被告的第一期还款人民币200万元。 1、关于废纸欠款555 万元案。经法院调解后已形成分期付款协议, 2005 年7 月1日,收到被告一期还款人民币200 万元(已于2005 年7 月4 日披露);2005 年7 月20日,收到被告二期还款人民币100 万元;2005 年8 月20 日,收到被告三期还款人民币100 万元,余额将于2005 年9 月20 日及10 月20 日还清。 2、关于T/T 代理费用264.5 万元案。经法院调解后已形成分期付款协议,按照协议条款,将分别于2005 年10 月20 日前和12 月30 日前分期还清。
受理法院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21
公告日期2005-09-21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5-20
原告方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福州腾隆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68.0247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5月20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汇德律师事务所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州腾隆贸易有限公司(原名福州辉瑞实业有限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4680247.00元及利息。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同时向法院申请了对债务人资产进行诉前保全。
判决内容2005 年9 月19 日, 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榕民初字第33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胜诉,判决被告福州腾隆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468 万元及利息,并驳回被告反诉福建青嘉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30
公告日期2004-03-30
案件名称资金诈骗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恒宝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蔚深证券新城广场营业部 
诉讼类型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持股61.25%的深圳市恒宝鼎投资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1日委托深圳市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乡营业部理财资金400万元,期限两个月,该理财资金本息均未收回。2002年12月27日,深圳市恒宝鼎投资有限公司已就此事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3年2月10日、4月8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经公章鉴定,认为受托理财单位深圳市蔚深证券新城广场营业部使用的是假印章,法院认为这属于刑事诈骗,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由于当事人已潜逃,现此案未有实质性突破。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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