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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盛集团

- 6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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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31
公告日期2009-08-3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 
被告方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5 年公司与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发生贷款合同纠纷,公司第一大股东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其持有的亚盛集团A 股12,000 万股限售流通股于2005 年12月2 日被冻结,后增加冻结100 万股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为2006 年11 月28 日至2007 年11 月27日止。其中3500 万股和7000 万股(已质押)现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从2007 年11 月22 日至2008 年5 月21 日止。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持有的亚盛集团A 股12,000 万股限售流通股于2005 年12月2 日被冻结,后增加冻结100 万股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为2006 年11 月28 日至2007 年11 月27日止。其中3500 万股和7000 万股(已质押)现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从2007 年11 月22 日至2008 年5 月21 日止。 目前公司与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7000 万股限售流通股(已质押)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从2008 年5 月22 日至2010 年5 月21 日止,剩余贷款重组事宜正在办理之中。 2009 年1 月8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已签署相关贷款重组(转贷)合同、质押合同并经公证,此次贷款重组(转贷)期限一年,原质押物(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7000 万股限售流通股)继续质押,现已重新办理股权质押手续,7000 万股限售流通股已解除冻结。 2009 年7 月20日公司已归还该贷款全部本息,公司控股股东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7000 万股限售流通股已于2009 年7 月24 日解除质押。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5
公告日期2008-04-2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 
被告方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6 年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发生贷款合同纠纷,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其持有的亚盛集团A 股2600 万股限售流通股(已质押)被冻结、185,084,380股限售流通股被轮候冻结。经双方协商,此笔贷款已转为正常贷款。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持有的亚盛集团A 股2600 万股限售流通股(已质押)被冻结、185,084,380股限售流通股被轮候冻结。经双方协商,此笔贷款已转为正常贷款。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23
公告日期2007-07-2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环市支行 
被告方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环市支行于2005 年3月签订4000 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1 年,因未按期支付利息115 万元,银行单方面提前采取措施,在贷款尚未到期前(2006 年3 月12 日到期)向法院起诉本公司。
判决内容2005 年11 月7 日(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40 号民事裁定书,要求本公司支付本金及利息4115 万元,并提出财产保全,冻结本公司及母公司4115 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
判决日期2005-11-0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法院日前查封了本公司名下三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银行),公司正在积极与之协调。 目前此笔贷款本息已清偿完毕。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23
公告日期2007-07-2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 
被告方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2004年5月与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签订6000万元的贷款合同,贷款期限1年,用于公司发展建设,为此公司第四大股东甘肃金盛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A股4024.5万股法人股、第六大股东甘肃省国营生地湾双丰化工厂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A股1524万股法人股质押给银行,质押期限1年(2004年5月26日至2005年5月26日)。因未按期支付本息5900万元,银行向法院起诉本公司。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2005年11月30日(2006)甘执字第8-1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甘肃金盛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A股4024.5万股法人股(冻结股数占其所持本公司股数的99.998%,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4.29%)、甘肃省国营生地湾双丰化工厂所持有的本公司A股1524万股法人股
受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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