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4 |
公告日期 | 2004-08-24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安徽铜峰电子(集团)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泓源聚实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55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安徽铜峰电子(集团)公司通知,铜峰集团与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泓源聚实业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铜峰集团已于2004年8月23日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泓源聚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余款6555万元,该案已经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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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7-16 |
公告日期 | 2002-07-16 |
案件名称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05-16 |
原告方 |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诉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其国债投资款人民币5000万元及相应收益。
本公司于2002年7月12日,收到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112万元资金。该笔资金归还了本公司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5000万元国债投资款的本金5000万元及相关收益112万元。因此,本公司于7月12日,委托北京谢朝华律师事务所正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
判决内容 | 7月15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撤诉的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准许本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882元由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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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6-13 |
公告日期 | 2002-06-13 |
案件名称 | 合同争议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香港威斯康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安徽铜峰电子(集团)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铜陵威斯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外方股东香港威斯康有限公司与铜威公司原中方股东--安徽铜峰电子(集团)公司因铜威公司合同发生争议,将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 |
判决内容 | 以(2002)沪贸仲裁字第050号下发,裁决如下:
1、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即时付清(1995年至2000年)合营公司利润人民币1,092.904万元的仲裁请求。
2、驳回申请人要求拥有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67.125万股股份的仲裁请求。
3、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银行利息人民币142.6737万元,违约金人民币54.6452万元的仲裁请求。
4、申请人委托本案代理人的律师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5、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274,000元,全部由申请人承担,并与申请人已预缴的等额仲裁费相冲抵。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
判决日期 | 2002-06-03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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