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0 |
公告日期 | 2009-04-10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湖北侨丰商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诗玛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诗玛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盛聚帝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盈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关于上海诗玛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上海诗玛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 年11 月18 日以伪造签名、盖章违法通过的2005 年股东会第3 次会议决议无效;
(2)判令上海诗玛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伪造的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盛聚帝实业有限公司于2005 年11 月23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3)判令被告上海诗玛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 年12 月8 日以伪造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违法办理的原告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无效,并恢复原告在上海诗玛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460 万元股权的合法股东权利;
(4)判令被告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深圳市盈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 年11 月23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5)判令以上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对此案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湖北侨丰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43,600 元,由原告湖北侨丰商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4 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驳回湖北侨丰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的处理是正确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00 元,由上诉人湖北侨丰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3、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审理中,湖北侨丰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要求确认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盈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 年11 月23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同时撤回对深圳市盈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湖北侨丰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做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 827 号的判决结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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