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05 |
公告日期 | 2009-08-05 |
案件名称 | 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03 |
原告方 | 法国阿文-蒂斯药物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法国阿文-蒂斯药物股份有限公司(AVENTIS PHARMA S.A,以下简称“安万特”)于2003年3月起诉我公司注射用多西他赛(商品名“艾素”)的制造方法侵犯其专利及不正当竞争。 |
判决内容 | 2006 年10月20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停止对安万特的不正当竞争、赔礼道歉、赔偿安万特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人民币10万、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鉴定费人民币80000元。 |
判决日期 | 2006-10-20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7 年5 月30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安万特对我公司多西他赛制造方法侵犯其专利的指控不能成立,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我公司侵犯安万特专利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我公司向安万特赔偿经济损失40 万元人民币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我公司向安万特支付其合理诉讼费用10 万元人民币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停止上海东信药房销售我公司制造的“艾素”产品的判决。
二、安万特的不正当竞争指控成立,法院要求我公司停止对安万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向安万特赔偿其包括为制止不正当竞争所支付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 万元人民币。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33 元,由我公司承担5370元,由安万特负担12763 元;本案鉴定费8 万元人民币由安万特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33 元,由我公司承担5370 元,由安万特负担12763 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7-05-30 |
执行情况 | 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6年11月6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被受理。在二审判决之前,一审判决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009 年8 月4 日,我公司收到法国阿文-蒂斯药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阿文-蒂斯公司)《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以及国家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861 号”《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对阿文-蒂斯公司与我公司和上海国大东信药房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再审申请进行立案审查,要求我公司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阿文-蒂斯公司《再审申请书》要求撤销2007 年5 月30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2 号”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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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5-07 |
公告日期 | 2008-05-07 |
案件名称 | 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法国阿文蒂斯药物股份有限公司 赛诺菲安万特(北京)制药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诉本公司自2003 年以来销售的注射用多系他赛侵犯其专利,专利号为“ZL02147245.9”。阿文蒂斯药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 年12月27 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准该专利。
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本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支付专利合理使用费人民币450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 万元,承担本案相关取样费、公证费等20 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近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11271 号)。该决定书宣告第02147245.9 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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