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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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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19
公告日期2010-05-19
案件名称合同诈骗纠纷
起诉日期2007
原告方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奉宝仓储有限公司 蒋文豪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垦公司)于2007 年2 月2 日就上海奉宝仓储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事件,到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正式报案。
判决内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刑初字第 95 号】生效判决书,对蒋文豪(交易对方的股东)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14 年,同时判决将蒋文豪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单位。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华垦公司被骗货款数额的认定上,法院对该合同诈骗华垦公司的货款金额与华垦公司账面被骗金额相差378 万元,华垦公司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近日,公司接到华垦公司转来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沪高刑监字第5 号),认为:原审法院对蒋文豪合同诈骗华垦公司货款少认定378万元,因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此未提起诉讼,原审法院没有对该节事实进行审判,并无不当,故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30
公告日期2010-04-30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2006-04
原告方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方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34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截至2006年3月31日,由于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未偿还欠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款项,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3400000元及逾期利息4374720元(计至2006年3月31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判决内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华垦公司诉嘉华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作出如下判决: (一)嘉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华垦公司欠款4340万元。 (二)嘉华公司以4340万元为基数支付华垦公司利息(从2004年12月27日起至2006年2006年3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以437.472万元为限)。 (三)驳回华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8884万元,由嘉华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7-0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8 年4 月1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华垦公司诉嘉华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作出如下终审判决:驳回(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248884 元,按原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8884 元,由上诉人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8-04-01
执行情况华垦公司诉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判决已于2008 年5 月15 日生效。依据判决,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在十五日内未履行偿还债务义务,华垦公司已于2008 年6 月2 日向湖北高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湖北高院已经受理。 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华垦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最高院于2008 年4月1 日作出的(2007)民二终字第100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2009 年7 月6 日,公司收到华垦公司关于纠纷案进展情况通报: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新世纪广场”负一层至第五层第一次拍卖,定于2009 年7 月10 日上午10:00 时在武昌洪山大酒店进行。 2009年7月13日,公司收到华垦公司关于纠纷案进展情况通报: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新世纪广场”负一层至第五层第一次拍卖,已于2009 年7 月10 日上午10:00 时在武昌洪山大酒店进行,第一次拍卖流拍。 2009 年8 月5 日,公司收到华垦公司关于纠纷案进展情况通报: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新世纪广场”负一层至第五层第二次拍卖,定于2009 年8 月21 日上午10:00 时在武昌洪广大酒店进行。 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新世纪广场”负一层至第五层第二次拍卖,已于2009 年8 月21 日上午10:00 时在武昌洪广大酒店进行,第二次拍卖流拍。 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新世纪广场”负一层至第五层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第三次依法公开拍卖,定于2009 年10 月20 日下午15:00 时在武昌洪广大酒店进行。(有关拍卖的详细情况见2009 年9 月30 日《楚天都市报》拍卖公告) 因华垦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华垦公司已于2008 年6 月2 日向湖北高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2009 年10 月21 日,公司收到华垦公司关于纠纷案进展情况通报: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新世纪广场”负一层至第五层第三次拍卖,已于2009 年10 月20 日下午15:00 时在武昌洪广大酒店进行,第三次拍卖流拍。 2009 年11 月4 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公司出资额占其注册资本的85%,以下简称华垦公司)上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08]民申字第462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华垦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最高院于2008 年4月1 日作出的(2007)民二终字第100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2009 年10 月28 日作出裁定:驳回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因华垦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华垦公司已于2008 年6 月2 日向湖北高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2010 年1 月7 日,公司收到华垦公司关于纠纷案进展情况通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12 月31 日下达(2008)鄂执字第9-3 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50 号“新世纪广场”四楼5060.63 ㎡、五楼4890.12 ㎡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值5250.456 万元抵偿所欠华垦公司的部分债务。 上述用于抵债的房产经法院核查,除华垦公司已设定抵押外,其上没有设定任何的它项物权。2010 年1 月11 日,华垦公司已派人到湖北省宜昌市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截至目前,上述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申请,宜昌市国土资源局西陵分局已受理,但该项资产实际可变现能力和可变现价值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盘活资产。
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30
公告日期2010-04-30
案件名称复合肥仲裁纠纷
起诉日期2006-05
原告方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方新加坡Agrosin 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华垦公司于2004 年11 月同新加坡Agrosin 公司签订了22000 吨复合肥买卖合同。该批货物于同年12 月抵达上海港,货物到港后,经上海市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局检验,结果发现氮含量和颗粒度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华垦公司以对方交货质量不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为由向Agrosin 公司多次提出协商解决索赔事宜,但Agrosin 公司对此未予回复。基于上述情况,华垦公司依照合同的规定于2006 年5月向国际商会提出仲裁申请,此案分别于2007 年11 月和2008 年1 月两次在香港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国际商会支持了华垦公司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结果如下: 一、根据合同规定及CISG 规则,被申请人--新加坡AGROSIN 公司违约; 二、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华垦公司人民币5,387,821.50 元,以及从2005 年2月11 日起到全部款项赔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申请人赔付申请人合理的由于本次仲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商会立案费、管理费及仲裁官的劳务费)及合理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证人、咨询人和法律顾问的费用); 四、被申请人承担2007 年11 月28-30 日期间由于证人缺席导致的额外费用50,334 港元和2,960 美元; 此外:一、仲裁官保留裁定利率及相关费用的权利。二、如双方不能就费用及利率达成一致意见,均可向仲裁官申请召开电话会议,届时仲裁官将决定书面文件递交的时间表。 2010 年1 月28 日, 仲裁庭做出“最终裁决”,裁决Agrosin 公司承担华垦国际在仲裁庭的合理支出及费用: 美元22,500.00 元、人民币1,636,613.00 元和港币525,267.10 元。
判决日期2010-01-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华垦国际收到仲裁裁决书,国际商会支持了华垦国际的仲裁请求。目前双方正在协商具体赔偿金额。 此外,本公司该案件代理律师事务所收到GRANT THORNTON(均富会计师行)的通知,新加坡高等法院已于2010 年2 月5 日作出第CWU 0.S NO.7 of 2010 号裁定,判令Agrosin 公司进入司法清算程序,均富会计师行称其目前正在对债权申报资料进行核实、整理,债权人会议将于何时、何地召开目前尚未确定。
受理法院国际商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30
公告日期2010-04-30
案件名称钢材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南京豪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我公司与海南京豪公司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聘请的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对相关单位进行了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海南京豪钢铁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京豪三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现既无银行存款又无其他不动产且负债累累的现实情况”,根据公司所聘律师陈述,该笔应收款项客观上已难以回收,对该笔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已提取金额为137.95 万元,2009 年度公司应补提坏账准备436.85 万元,影响公司2009 年度合并报表利润净减少436.85 万元。
受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06
公告日期2009-05-06
案件名称撤销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北京裕盛隆科贸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8 年1 月21 日,华垦公司收到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宜昌嘉华公司起诉状,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提出两项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告宜昌嘉华公司2004 年6 月25 日、6 月26 日、6 月27 日分别与被告华垦公司、被告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被告北京裕盛隆科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权益确认书》、《债务清偿协议》、《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并判令被告华垦公司返还原告3000万元,其他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昌中院”)在审理宜昌嘉华公司诉华垦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宜昌中院下达了[2008]180 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延长对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及下属企业为被告的民商案件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期限的通知》,该文件要求对以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及下属企业为被告的民商案件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的期限延长至2009 年5 月31 日。鉴于本案属于该文件要求暂缓审理的情形,宜昌中院于2008年12 月21 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宜昌嘉华公司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昌中院”)提出撤诉申请,宜昌中院2009 年3 月裁定:准许原告宜昌嘉华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1-18
公告日期2008-11-18
案件名称钢材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7-10
原告方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南京豪钢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南京豪三源大酒店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74.8000 万元
案件描述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一是买进合同:我公司(需方)从海南京豪购买钢材,数量4300吨,合同总价款14,448,000元;合同生效后3日内我方付清全款;我方全额付款后3个月内黄埔港码头船板交货;交货前一切运杂费由供方负责;供方收款后不能按时交货罚违约方货款总额1‰的日违约金,直到货物交清为止;价格锁定为3360元/吨,交货时遇市场涨价不涨,市场降价则降至广州市场公布的最低价;二是卖出合同:我公司(供方)向广东华严销售钢材,数量4300吨,合同总价款14,921,000元;合同生效后3日内广东华严付150万元预付款后,90日内交货。交货前提前7天通知需方。需方全额付款后7日内黄埔港码头船板交货;交货前一切运杂费由供方负责;需方在收到供方供货通知后3日内付清全部货款。供方不能按时交货罚违约方货款总额1‰的日违约金,直到货物交清为止;价格锁定为3470元/吨,交货时遇市场涨价不涨,市场降价则降至广州市场公布的最低价。在买进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于2005年6月2日电汇1444.8万元给供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直至2005年10月27日,海南京豪没有供货。同日,我公司委托律师发函,要求海南京豪退回全部货款、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其间,我公司多次派人前往海南、广东处理有关事宜。截至2006年2月20日,海南京豪退回货款700万元,还有744.8万元没有退回;在卖出合同签订后,2005年6月1日,广东华严支付预付款150万元。9月1日至9月22日间,我公司与广东华严协商供货事宜;9月23日,广东华严提出改变与原合同不符的交易方式,合同未能履行。 因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我公司于2007 年10 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海南京豪钢铁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之一)退还574.8 万元货款;2、被告之一支付自2005 年9 月2 日至其退还574.8 万元货款之日的违约金,按1444.8 万元的日千分之一计算。(暂算至2007 年10 月2 日为760 日,已发生的应付违约金数额为1444.8×76%=1098.048 万元);3、海南京豪三源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之二)对被告之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 年10 月19 日受理了此案
判决内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7日对此案作出判决如下: 1、 海南京豪钢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我公司货款574.8万元; 2、 海南京豪钢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我公司违约金(其中1444.8万元,自2005年9月2日起至2006年1月2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息;其中744.8万元,自2006年1月24日起至2007年3月24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息;其中594.8万元,自2007年3月25日起至2007年6月5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息;其中574.8万元,自2007年6月6日起至给付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息); 3、 海南京豪三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1项、第2项中所确定的海南京豪钢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海南京豪三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海南京豪钢铁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4、 驳回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71元,由海南京豪钢铁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京豪三源大酒店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判决日期2008-04-1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8 年11 月14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海南京豪三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上诉我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如下判决([2008]高民终字第1162 号):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一审案件受理费122,171 元,由海南京豪钢铁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南京豪三源大酒店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3、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 元,由海南京豪三源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2008-11-14
执行情况近日,我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来海南京豪三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上诉我公司(以下简称“被上诉人”)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就被上诉人所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6239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事项: 1、请求撤消上诉人对违约金承担的部分连带责任即撤消高于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部分的连带责任(截止2008 年5 月19 日约33 万元); 2、请求撤消对应150 万元本金的违约金责任约3 万元。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2
公告日期2008-04-12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6-09-29
原告方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方内蒙古临河繁荣磷铵化工有限公司 朱忠群 李继霞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83.2168 万元
案件描述2006年6月30日,双方对《包销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清算,签定了《<包销协议>清算协议》,明确:截止到2006年6月30 日,华垦公司已预付给被告化工公司的货款为1,266万元,此货款化工公司应当在2006年6月30日前付清,每逾期一天,化工公司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华垦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对其它的清算事项作出约定。同时,为了保证化工公司切实履行清算协议,化工公司股东、总经理朱忠群和化工公司股东、执行董事李继霞自愿以其持有的化工公司和包头市繁荣矿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为质押担保,为此,三方签定了《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并分别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清算协议签订后,华垦公司多次催促被告化工公司履行清算协议,但化工公司仅在2006年7月11日支付14万元,其余债务至今没有履行。 鉴于上述情况,2006年9月29日,华垦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化工公司偿还原告华垦公司欠款12,520,000元及违约金312,168元(暂计至2006年9月21日),共计12,832,168元;2、判令被告朱忠群、李继霞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年10月16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后,各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内蒙古临河繁荣磷铵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华垦公司欠款1252万元,并支付自200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计算;2006年7月1日起至7月11日止的违约金以欠款本金1266万元计算;2006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欠款本金1252万元计算); 2、朱忠群以其持有的化工公司30%的股权和包头市繁荣矿业有限公司70%的股权,李继霞以其持有的化工公司70%的股权和包头市繁荣矿业有限公司30%的股权,对化工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3、朱忠群、李继霞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化工公司追偿; 4、案件受理费74171元,由化工公司、朱忠群、李继霞共同承担(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给付华垦公司)。 华垦公司起诉内蒙古临河繁荣磷铵化工有限公司、李继霞、朱忠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07 年11 月13 日结案,收回本金1252 万元、违约金138 万元、诉讼费和评估费141,971.00 元,合计14,041,971.00 元,该笔案款收回后将冲回2006 年12 月31 日计提的坏账准备686,058.00 元。 后华垦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07 年11 月13 日,该起合同纠纷结案,华垦公司收回本金1252万元、违约金138 万元、诉讼费和评估费141,971.00 元,合计14,041,971.00 元,该笔案款收回后将冲回2006 年12 月31 日计提的坏账准备686,058.00 元。自此,内蒙繁荣纠纷案本息全部结清。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2
公告日期2008-04-12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2005-12-06
原告方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方山西伦达肉类工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文水县杭城亨通食品有限公司 文水县财政局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12月6日,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起诉山西伦达肉类工业有限公司,要求判令归还公司保证金150万元及罚息43.6万元;同时起诉山西省文水县杭城亨通食品有限公司和文水县财政局,要求其对退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目前,该诉讼尚在进行中。 今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公司出资额占其注册资本的85%,以下简称华垦公司)与山西伦达肉类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伦达公司)债务纠纷一案进展的报告,由于上诉人山西伦达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如下裁定([2007]一中民终字第13052 号),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判决内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华垦公司与山西伦达肉类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伦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做出如下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山西伦达公司返还华垦公司人民币150万元; 二、驳回原告华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690元,由被告山西伦达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7-01-3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如下裁定([2007]一中民终字第13052 号):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19,690 元,由山西伦达肉类工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7 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0 元,由山西伦达肉类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受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2
公告日期2008-04-12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6-08-10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被告方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181.05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与第一被告所签订的《中长期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必须认真履行。第一被告违约不履行还款义务,并且和第二被告恶意串通,将已抵押给原告的抵押物抵押给第二被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之间的抵押协议依法无效,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181.0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3742788.02元(截止2006年7月24日);2、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2004年6月27日所签订的《抵押协议》无效并确认原告对第一被告所有的新世纪广场4—5楼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华垦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6年11月29日9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换证据并质证,华垦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后,已于2006年10月9日将回执送达法院。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鄂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行三峡分行关于撤回其对华垦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行三峡分行于200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华垦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行三峡分行关于撤回其对华垦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未加重非必要共同诉讼被告嘉华公司义务,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行三峡分行撤回对华垦公司的起诉" 。
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2-30
公告日期2006-12-30
案件名称代偿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12-27
原告方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新垦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中垦东方贸易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华垦国际12月2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北京新垦实业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垦东方贸易公司偿还担保代偿欠款。根据有关精神,法院暂未受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02
公告日期2006-11-02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山西伦达肉类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3.5451 万元
案件描述山西伦达肉类工业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诉称:原告世行贷款小规模肉牛发展项目,由农业部外经中心委托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进行招标。被告中标,并于2003年5月23日与原告签定了小规模肉牛发展项目的供货合同(合同编号:NO.2003UMXH/8536A004CN)。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提供了履约保函后,合同于2003年6月25日生效。合同约定:交货期为合同生效后6个月,安装完工期为合同生效后12个月,每迟延履约1周,承担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合同价总计1861630.26美元,当时美元与人民币比值为1:8.3。被告于2004年11月18日履行完合同,延误履行21周。按照合同通用条款22条、专用条款16条约定,被告应承担合同履行误期违约金1616546元人民币。同时根据被告2004年2月16日承诺函内容,被告应支付我公司利息费用18904.9元。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效,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如诉讼请求,以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山西伦达肉类工业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合同履行误期违约金:1616546元人民币,承诺支付的利息费用计18904.9元,共计1635450.9元人民币。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6-18
公告日期2004-06-1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原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支行) 
被告方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华垦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由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担保向农行北京西城支行贷款2,500.00万元,期限自1997年11月19日至2001年11月19日。农行北京西城支行于2000年5月15日将此项贷款转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由于此项贷款已逾期,长城公司以贷款本息为标的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2002)一中民初字第1061 号判决华垦公司对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原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支行)借款本金2500 万元,利息4120688.82 元及2000年5月16日起至还款日按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保责任。
判决日期2002-04-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与农垦总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友好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同意我公司代农垦总公司偿还其中的1259.6872万元,即可解除我公司对该项债务所负的全部和任何部分的连带担保责任。(一)债务重组内容: 1、甲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同意,丙方(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251.12万元及诉讼费人民币85672元,总计人民币1259.6872万元。 2、甲方同意,在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甲方完成上述支付后,丙方即解除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甲方对乙方债权的全部和任何部分的连带保证责任。 3、甲方及乙(农垦总公司)方同意,在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甲方完成上述支付后,剩余未偿还的款项按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一中民初字第1061号判决第一条执行,此款项由乙方继续负责清偿,甲方不再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二)丙方清偿金额及期限 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以现金将清偿款项人民币1251.12万元及诉讼费人民币85672元,总计人民币1259.6872万元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2-10
公告日期2004-02-1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 
被告方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农牧分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95.2006 万元
案件描述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第二被告)、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农牧分公司(第三被告)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书5份)。原告诉讼所涉借款内容如下: 序号 借款本金 合同约定期限 主张本金 1 5000000.00 1996.09.19-2001.09.19 5000000.00 2 5000000.00 1994.09.14-1999.09.14 5000000.00 3 4000000.00 1997.09.14-2001.09.04 4000000.00 4 5000000.00 1995.11.24-1999.10.20 5000000.00 5 4800000.00 1996.12.02-2000.12.02 4800000.00 合计 23800000.00 23800000.00 序号 约定利率 截至2003年 (月利率) 5月底利息 1 9.75000‰ 1640375.00 2 10.065‰ 1640375.00 --12.705‰ 3 10.2375‰ 1286010.10 4 12.6‰ 1640375.00 5 10.2375‰ 1545364.99 合计 7752500.09 原告与北京中垦农牧有限责任公司自1994年9月至1997年9月共签订5份借款合同(2000年5月北京中垦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我公司北京农牧分公司),借款本金合计2380万元,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3年7月31日,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就其向原北京中垦农牧 有限公司(2000年5月改制为本公司所属北京农牧分公司)提供的3,090万元银行逾期借 款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长安公证处[2003]长证内经字第3079号公证 )。协议书约定本公司自2003年7月10日至2003年10月10日前分四期偿还上述银行借款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同意本公司向其支付银行借款本息3,190万元,不再 承担其他利息及违约金,具体还款计划为:在2003年8月3日前付清第一期偿还款1000万 元;在2003年8月15日前付清第二期偿还款800万元;在2003年9月15日前付清第三期偿 还款800万元;在2003年10月10日前付清第四期偿还款590万元。自本公司如期归还上述 借款及约定的利息后,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及本公司所属北京农牧 分公司不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截至报告日,本公司尚有590万元未支付。
受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2-10
公告日期2004-02-1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 
被告方北京新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76.36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诉北京新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被告)、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借款纠纷案。
判决内容(2003)二中民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与北京新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定的“农银保借字99第034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有效; 二、北京新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借款利息(自1999年4月19日至2000年2月15日,按月息千分之5.8575计息;2000年2月16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息;按季结息,计收复利;原告诉称:截止2002年9月20日的利息为1929526.72#4-(元); 三、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9708元,由北京新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判决日期2003-01-0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已经对此项担保代偿责任在2002年度作了预计负债。2003年5月23日,法院划扣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5万元银行存款。2003年6月18日,华垦公司又偿还了71.36万元。至此,华垦公司代偿了此笔担保所有本息共计1,076.36万元。公司2003年度反映担保代偿损失为64.60万元。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2-10
公告日期2004-02-1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崇文支行 
被告方北京华热亚经贸公司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华垦物资公司(本公司持股85%的控股子公司,现名为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996年12月17日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分行与北京华热亚经贸公司专项贷款1100万元提供(期限1996年12月17日至1999年12月16日)担保。后中国农业银行崇文支行向法院起诉主张还款权利。
判决内容(2002)二中民初字第04097号判决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担保负连带清偿910万元本息、利息截止日为2001年9月20日及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复利的责任。
判决日期2000-06-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终审判决(2002)高民终字第54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2-09-13
执行情况执行通知(2003)二中执字第7号要求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8日后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执行引起的其他经济损失均由被执行人负担。 前期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为北京华热亚经贸公司代偿本金人民币300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执行通知将该公司存于有关银行的银行存款划走,用于偿还对北京华热亚经贸公司本金272万元人民币及利息的担保。 2003年6月18日,又支付71.36万元,所涉担保纠纷已结案。截至2003 年12月31 日,汽车抵偿的有关手续事宜已经办理完毕,该部分汽车账面净值84.45万元及本年度代华热亚公司偿还的银行贷款360.28万元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均确认为2003年度担保代偿损失。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22
公告日期2003-04-22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1-10
原告方北京市大龙建设集团 
被告方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66.8000 万元
案件描述 2001年10月,本公司被北京市大龙建设集团起诉,要求本公司偿还农牧分公司的工程欠款人民币466.8 万元及相关利息,至2002年6月30日,此案正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审理之中。
判决内容 2002年7月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02)西民初字第559号],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本公司给付北京市大龙建设集团工程款285万元,同时承担10万元案件受理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2002年9月9日,本公司给付北京市大龙建设集团工程款285万元,受理费不再支付。
受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22
公告日期2003-04-22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垦公司 
被告方中垦农业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垦公司因负担保清偿责任,代中垦农业公司偿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经华垦公司诉讼请求,2000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0)二中经初字第1717 号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中垦农业公司偿付华垦公司负担保清偿所支付的13,366,079.62 元本息,案件受理费76,840.00 元由华垦公司承担。目前该诉讼事项正在协商过程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22
公告日期2003-04-22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 
被告方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62492.0000 元
案件描述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诉本公司所属农牧分公司鸵鸟欠款,债权人诉讼请求归还货款562,492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
判决内容 2002年7月3日,本公司收到2002年6月3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昌民初字第3164号判决本公司偿还农牧分公司所欠原告货款562,492元本金及2002年3月16日起至还款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案件诉讼费10,635元由本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农牧分公司于2002年8月22日与原告签定《执行和解协议》,并支付原告货款本金、诉讼费等共计576,000元。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4-22
公告日期2003-04-22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2-05-20
原告方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被告方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牧分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0.4962 万元
案件描述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2002年5月20日诉本公司(北京农牧分公司)及中国农垦总公司支付工程款1,607,707.00 元及利息125,013.00 元,支付违约金172,242.00 元。上述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02年5月31日,诉讼费由本公司承担。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判决内容 2002年8月1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西民初字第5133号《民事调解书》,由本公司偿还所欠原告工程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535元,农牧分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支付上述款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1-30
公告日期2002-11-30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进出口银行 
被告方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93.992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进出口银行诉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第一被告)、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贷款担保纠纷案。
判决内容截止本报告期末,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836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为人民币2,100.00 万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已冻结华垦公司银行帐户余额1,309,499.53 元,冻结华垦公司50 辆小汽车,冻结本公司小汽车3 辆,案件尚未审理。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9-14
公告日期2002-09-14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 
被告方中国农垦进出口公司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因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诉中国农垦进出口公司、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2000年11月6日起依法冻结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拥有的本公司10010万股国有法人股中的2162万股。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9-14
公告日期2002-09-14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被告方中国农垦进出口公司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诉中国农垦进出口公司、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2001年2月20日起依法全部冻结中国农垦 集团 总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拥有的本公司10010万股国有法人股剩余的3348万股。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19
公告日期2002-08-1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农垦农业公司 华垦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农垦农业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 万元纠纷案,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垦公司因负担保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2000)一中经初字第1496 号判决华垦公司对中国农垦农业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合同计算利息以及1999年6月21日起至还款日按银行同期有关逾期利息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日期2000-10-3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报告日,华垦国际贸易公司已代偿该项贷款本息10,525,000.00 元。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19
公告日期2002-08-19
案件名称代付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垦公司 
被告方中垦农业公司 北京中垦东方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15.4107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垦公司因负担保清偿责任,代中垦农业公司、北京中垦东方公司偿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万寿路支行银行贷款本息3,154,107.35 元。
判决内容(2001)海经初字第952号判决中垦农业公司、北京中垦东方公司偿付华垦公司负担保清偿所支付的3,154,107.35 元本息以及2001年3月23日起至还款日的逾期违约金。
判决日期2001-07-0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本期末,华垦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冻结了北京中垦东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房产一处、汽车一部、部分股权和债权,华垦公司已执行到回款55 万元和一部价值16.7 万元的汽车,其他款项正在执行阶段。
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19
公告日期2002-08-19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本公司大华种子公司白马湖分公司 
被告方阜宁县杨集 罗桥农业科学技术推广站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3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大华种子公司白马湖分公司诉阜宁县杨集、罗桥农业科学技术推广站欠种子款。
判决内容判决被告归还本公司种子款23万元。
判决日期2001-12-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19
公告日期2002-08-19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本公司南通分公司 
被告方合肥市种苗种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8000.0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南通分公司诉合肥市种苗种子公司欠款。
判决内容判决被告归还本公司17.8 万元。
判决日期1997-05-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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