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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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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 2007-10-10 |
案件名称 | 信用证担保及代理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香港侨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庄建国际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73.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传票,将于二00五年四月四日开庭审理香港侨裕有限公司诉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潍坊化工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三月委托开具信用证担保及代理纠纷一案。本案涉及的标的额为1873万元。 |
判决内容 | 本案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以【1998】鲁经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因原告香港侨裕有限公司请求判令潍坊化工有限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和赔偿经济损失证据不足,驳回香港侨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510元,公告费16800元,由香港侨裕有限公司负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重新审理,近日,本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民四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香港庄建国际有限公司偿还香港侨裕公司债务1834830美元及利息(从开证到期日至本判决生效日按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同期存款利息计算)。 二、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香港庄建国际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偿还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510元,侨裕公司负担22302元,庄建公司负担89208元,公告费16800元侨裕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10元,侨裕公司、庄建公司、本公司各负担37170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7 年6 月5 日,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并于2007 年9 月20 日进行了判决。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四终字第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民四重字第3 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香港侨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510 元、公告费168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10 元,均由香港侨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7-09-20 |
执行情况 | 因侨裕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现以民事判决书未送达为由,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鲁经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
受理法院 | 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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