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 1997年1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三家企业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中美史克制药有限公司25%股份,转让价格人民币3.008亿元;购买天津华立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80%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991.402082万元;购买天津比埃菲制药有限公司的30%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116.64016万元。协议生效后原告将股份转让给被告。97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中国投资银行天津分行达成协议,将原告下欠中国投资银行天津分行的440.691142万美元贷款转由被告偿还,折抵被告应偿付天津华立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价款,按当时国家汇率基准价换算,折合人民币3655.665231万元,故被告尚欠股份转让金合计3.153238016亿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股份转让金3.15323802亿元人民币。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了更全面地取得有关证据,我公司曾于12月10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法)提出了延期举证申请,天津高法口头同意我公司的举证日期由原定的12月14日延长到12月19日。我公司于12月19日向天津高法报送了第一次举证材料。
日前,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药材集团公司作为1997年5月与本公司及天津市氨基酸公司共同签署《重组协议》的协议方,分别向天津高法递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上述两方于2003年12月19日收到天津高法下发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同意两家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