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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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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9-26
公告日期2009-09-26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天津金耀氨基酸有限公司 
被告方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1532.3802 万元
案件描述1997年1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三家企业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中美史克制药有限公司25%股份,转让价格人民币3.008亿元;购买天津华立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80%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991.402082万元;购买天津比埃菲制药有限公司的30%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116.64016万元。协议生效后原告将股份转让给被告。97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中国投资银行天津分行达成协议,将原告下欠中国投资银行天津分行的440.691142万美元贷款转由被告偿还,折抵被告应偿付天津华立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价款,按当时国家汇率基准价换算,折合人民币3655.665231万元,故被告尚欠股份转让金合计3.153238016亿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股份转让金3.15323802亿元人民币。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了更全面地取得有关证据,我公司曾于12月10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法)提出了延期举证申请,天津高法口头同意我公司的举证日期由原定的12月14日延长到12月19日。我公司于12月19日向天津高法报送了第一次举证材料。 日前,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药材集团公司作为1997年5月与本公司及天津市氨基酸公司共同签署《重组协议》的协议方,分别向天津高法递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上述两方于2003年12月19日收到天津高法下发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同意两家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4 年6月4 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9 月22 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两次开庭只进行了原被告双方证据交换,并未进入法庭辨论阶段,法庭也没有做出判决结果。截止目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尚未通知公司再次开庭的日期。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9年9 月23 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津高民四初字第27 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9 月9 日就天津金耀氨基酸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做出裁定:驳回原告天津金耀氨基酸有限公司的起诉。
受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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