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2-05 |
公告日期 | 2004-02-05 |
案件名称 | 经营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0-08-20 |
原告方 | 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埃威夷国际集团亚洲候车亭广告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埃威伊国际集团亚洲候车亭广告有限公司就合作条款发生分歧,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于2000年7月10日做出裁定,确定双方所签订协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系一无效法律文件。为积极追回款项,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8月20日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交起诉状。埃威伊国际集团亚洲候车亭广告有限公司以法院无权受理此案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4日做出裁定,依法驳回埃威伊国际集团亚洲候车亭广告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
判决内容 | 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收回其依据无效协议书提供的候车亭站点位置使用权;埃威伊国际集团亚洲候车亭广告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收回站点位置使用权之日止的站点使用费(以每年五十五万美元的价款计算,不足一年时以五十五万美元的基数标准按月计收),扣除埃威伊国际集团亚洲候车亭广告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六十三点六二七五万美元;案件受理费七万四千九百一十元由埃威伊国际集团亚洲候车亭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判决日期 | 2002-12-05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七万四千九百一十元由上诉人埃威伊国际集团亚洲候车亭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3-08-26 |
执行情况 | 2003年11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3)二中执字第1152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埃威伊国际集团亚洲候车亭广告有限公
司在银行的存款,限于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收回站点位置使用权之日止的站
点使用费(以每年五十五万美元的价款计算,不足一年时以五十五万美元的基数标准按
月计收),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如无美元存款或美元存
款不足,则冻结、划拨其他币种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埃威伊国际集团亚洲
候车亭广告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万四千九百一十元、申请执行费及在
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判决
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埃威伊国际集团亚洲候车亭广
告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收回其依据无效
协议书提供的候车亭站点位置使用权。
广告公司于2003年9月与广州关键广告公司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
转让给该公司,共收到转让款2131万元。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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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2-05 |
公告日期 | 2004-02-05 |
案件名称 | 经营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埃威夷国际集团亚洲候车亭广告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2000年1月24 日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被合作方埃威夷国际集团亚洲候车亭广告有限公司以其未按协议书约定和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规定向其提供王府井北口至美术馆、朝阳门至美术馆区间的公交车站站点供其安装候车亭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 |
判决内容 | 2000年5月25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7月10日做出仲裁决定, 确定双方所签协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系一无效的法律文件,双方请求全部驳回。 |
判决日期 | 2000-07-1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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